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2026大中华区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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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某法院执行局法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一案,终获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书使得执行法官在经历长达近两年刑事诉讼程序后,终获清白,充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得以重返工作岗位。【案情简介】本案源于委托人承办的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侦查机关认为,执行法官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对涉案房产的租赁情况进行充分审核,对应当予以涤除的虚假长期租赁提出带租拍卖的处理意见,在法院公告时标注“长期租赁”,导致标的房产首次拍卖流拍,二次拍卖时由特定人竞得,造成其他债权人损失,故以承办法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移送审查起诉。【辩护策略】该案涉及刑事、民事、执行法律交叉问题,案件疑难复杂,且涉及执行司法行为的规范运作,责任重大,我所律师通过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深入研究执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多次会见委托人,并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最终形成系统、严谨的辩护方案,针对起诉意见,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因果关系及损失认定等多维度展开辩护。首先,我所律师指出,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系正常履职,不存在失职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案外人声称的长期租赁”符合案件当时的实际情况,不能以事后查实的客观事实反向
More近日,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产业集团”)间接收购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46,以下简称“台基股份”)控制权项目顺利完成交割,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台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康达受聘担任长江产业集团在本项目中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收购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面尽职调查、交易方案设计及论证、交易谈判、交易文件制作及签署见证、国资审核报批、经营者集中申报判断等工作。长江产业集团作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运营主体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主体,致力于成为产业升级的引领者、创新驱动的先行者、资本价值的创造者,通过此次并购进行省内半导体产业资源的整合,构建半导体产业集群,促进省内半导体材料、设备、封测等环节协同发展,助力湖北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光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台基股份总部位于湖北襄阳,是国内大功率半导体器件首家上市公司、湖北省大功率半导体器件领域的领军企业,也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国家博士后产业基地、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及实验室,主持和参与起草数十项半导体器件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More随着2025年全球经济与资本市场在复杂环境中持续调整、转型,中国资本市场在深化改革与开放中稳步前行。康达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团队在过去一年中深耕细作、锐意进取,在IPO与并购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进一步巩固了行业领先地位。在IPO领域,康达助力多家企业成功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了多层次、跨板块的覆盖。全年完成A股IPO过会及上市项目8家,覆盖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与北交所,展现了全链条、全板块的服务能力;同时成功助力1家企业赴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实现“A+H”双平台融资,体现了国际化布局的深化。此外,新三板挂牌业务稳步推进,全年完成挂牌项目19家,持续为中小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专业支持。在并购领域,康达持续发挥在复杂交易结构与合规整合方面的专业优势,全年协助完成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并购与控制权收购项目8宗,涵盖产业整合、国企改革、跨界并购等多个维度。特别是在并购新规背景下,成功助力完成市场首单“跨界并购”过会项目,展现了团队在政策适应与创新交易设计方面的卓越能力。2025年,康达继续以扎实的专业功底、敏锐的市场洞察和高效的执行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资本市场法律解决方案。未来,
More在法官员额制背景下,二审改判变得更加困难。我所律师代理本次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在一审被告败诉后,二审尽全力说服法官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被告再次败诉后,发回重审二审最终获得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良好结果。案件审理多次起伏,但我所律师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和巨大的诉讼压力,积极与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以清晰严谨的逻辑阐述被告的立场和诉求,不仅展现出了卓越的辩论能力,还凭借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赢得了法官的尊重。案件事实:被告邢某某为被告某建筑公司的创始人股东,持股比例100%。2010年原告肖某进入该建筑公司工作,很快升职为副总经理。2023年肖某因与邢某某理念不合从该建筑公司离职。2024年肖某起诉某建筑公司与邢某某,称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从肖某处借得50万元,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50万元的还款责任,邢某某作为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中,肖某提供的核心证据为一张借条:该借条为手写,主要内容为某公司要求肖某出借款项给案外人陈某,落款处盖有某建筑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12年7月11日;肖某同时提供了当日其向陈某打款50万的银行流水。被告称无肖某所述“借款事实”,借条为肖某手写字
More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某国企委托人与某投资公司之间因股东增资而引发的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诉讼案、一起股东实缴出资纠纷仲裁案,相继获得胜诉结果,投资公司要求委托人以货币方式实缴2700万元出资的主张未获支持。【基本案情】某科技集团共有三名创始股东,其中,股东一即委托人认缴出资6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及知识产权,股东二、股东三分别认缴出资2100万元、3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的出资期限为“应于经营期限内尽快出资到位”。2021年8月,该集团进行增资,引入的新股东某投资公司实缴货币出资500万元。各方签订的《增资协议》约定,三名创始股东须在协议生效后三年内完成出资实缴,但《增资协议》签订当日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后续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期限均未作相应修改,仍规定为“应于经营期限内尽快出资到位”。2024年3月,股东二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委托人,至此,委托人认缴出资共计2700万元、持股比例85%。2024年8月,基于上级主管部门国资监管要求等多因素,委托人以货币出资出现极大障碍,遂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将其2700万元货币出资方式变更为以知识产权出资。
More近日,我所律师为某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亿余元的重大职务侵占案件第一被告人王某提供辩护,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法院最终接受辩护人的建议从轻判处王某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系上海某国有参股的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总经理。本案监察机关及检察机关均认为,王某涉嫌于2014年至2018年间,伙同公司两位副总经理共同通过虚增支出、隐瞒收入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因涉案行为发生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王某应适用1997年《刑法》,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涉案金额高达1亿余元,其基准刑接近十五年。我所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介入案件,通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发现王某系主动投案,且已针对全案事实认罪认罚,监察机关及检察机关均认可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本案部分事实在法律定性上存在争议。例如,涉案金额中有一笔近4500万元的钱款系以销售绩效奖金的名义发放,事后经过财务决算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该笔金额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存在争议;又如,公司实行“绩效包干制”,当公司年度业绩达标时,公司只收取税后收入的45%作为利润,而王某等三人作为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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