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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包庇罪刑事辩护

    本案是海南开展扫黑除恶行动以来,首个全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及认罪悔罪的案件。本所律师接受被告人郑某及其家属委托后,鉴于郑某系本案检察机关指控的涉黑组织唯一组织、领导者,同时涉及全部指控的12个罪名及30余起犯罪事实,且全案事实跨度近30年,案涉卷宗材料近200册,本所律师组建专项办案团队,集体研究辩护策略及代理意见。通过庭前阅卷、会见当事人、检索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在本案召开庭审前,对案涉事实、罪名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论证。在本案审查起诉及庭前准备阶段已有34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包括被告人郑某在内的剩余7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有了动摇,并向各自的辩护人进行征询。为最大化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立即建议审判长延后正式开庭。得到允许后,律师主动与郑某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并根据证据及诉讼进展情况建议郑某通过认罪悔罪换取从轻处罚并尽可能为其近亲属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正式开庭后,尽管郑某当庭认罪悔罪,本所律师仍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发表认为郑某部分罪名存疑及总体罪轻的独立辩护意见。鉴于此,检察机关在量刑辩论环节主动下调了郑某个罪自由量刑建议、总体量刑建议的幅度。最终,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十年,低于检察机关起初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量刑意见。

    承办律师 王宏斌 陆江娜

    (2021)琼0271刑初856号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刑事辩护

    本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北京地区的首批信息犯罪案件。林某系某公司技术总监,2021年8月,其上级王某在未告知林某真实原因的情况下,要求林某拷贝公司云端存储的客户信息数据,林某进行了拷贝并交付给王某。后,公司报案,王某、林某等六人被刑事拘留。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明确表示,此案将严查、重罚。本所律师接受林某委托后,充分利用“黄金37天”第一时间搜集了王某等人的相关信息,并恢复了林某电脑内的相关数据,通过梳理证据链,充分向检察官论证“林某确不知情”的合理性,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依法对林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10月,检察机关在本案侦查终结前再次提前介入本案,本所律师再次提交关于林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本案成功撤案。

    承办律师 夏禹

  • 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

    被告人杨某、姚某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家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两被告人皆认罪认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分别为九年、十年,并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本所律师接受杨某的二审委托后,经仔细阅卷,多次会见,深入研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追诉时效问题。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最终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终止审理,杨某在被羁押三十四个月后获释放。

    承办律师 张麦昌 刘云芳

    (2020)陕0424刑初129号

  • 组织卖淫罪刑事辩护

    2021年9月北京公安破获特大组织卖淫团伙,公安机关指控该团伙设置服务器,开发运营网络聊天软件,大量违法人员利用软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团伙成员7人均被批捕并以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本所律师代理案件后,经过认真分析卷宗,仔细询问被告人,发现诸被告人犯罪形态并不相同,设立用于实施组织卖淫网站的行为和实际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两者存在区别,事实上是侵犯不同法益的两个罪名,办案机关模糊了二者的界限,直接混同为同一犯罪行为同一罪名。确定了辩护思路后,本所律师就此开展辩护工作,提交了多份辩护意见并与检察官探讨交流。经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除一名主犯仍定组织卖淫罪外,其余六人变更罪名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院最终对六人量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本所律师的辩护获得良好效果。

    承办律师 邢天昊

    (2022)京0115刑初592号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辩护

    某网络游戏公司因运营网络游戏供玩家参与赌博,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发后,某互联网企业因推广该网络游戏被刑事立案。本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该互联网企业委托后,认为该互联网企业为防范风险在游戏上架前即设置了严格的审核机制,但由于此类游戏数量众多、目标分散,监管难度大,难免被不法分子以隐匿手段所利用,案发后该互联网企业主动进行多轮的自查、合规整改,且情节轻微,积极退缴。在本所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意见后,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承办律师 柴永林 吴若虹

    益检刑不诉(2022)231号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辩护

    当事人王某负责该公司中标的老荒山垃圾填埋场封场及环境治理项目,在未取得林地占用许可的情况下,搭建车间用于垃圾筛分处理,后被举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层层转办批示后当事人被刑事立案,因所占林地位于滇池核心水源区,该案被纳入重点督办案件。该公司为环保技术领域知名上市公司,案发后承受着巨大压力。本所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绘制现场林木分布及施工全貌图,对案发前后的林木树种分布情况、公益林标牌设立情况等进行摸排调查,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调取涉案地块所在街道历次编报的土地利用总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历史材料。律师就涉案地块的权属、性质,以及垃圾筛分过程中占用林地的必要性、车间未能及时拆除的客观原因等,进行专题汇报,取得相关部门的充分理解,推动相关政府部门为涉案地块加快办理林地临时占用许可。本所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深入沟通,提交数万字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以及多份《补充法律意见书》。最终,当事人获得全案不起诉的结果。

    承办律师 张涛

    呈检刑不诉(2022)262号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辩护

    2021年,在内蒙古破坏草原林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中,某牧业公司及该公司原法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乌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所律师接受该公司委托后,赶赴乌海调取卷宗。因本案自2011年起至今,历时长,案件材料冗长复杂,本所律师在整理材料后制作了详细全面的阅卷笔录,后又围绕土地问题展开广泛的法律、案例和学术文章检索,最终形成详实有力的辩护意见、大事记、无罪案例汇编、相关法律规定汇编,方便检察官查清事实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本所律师从五个方面开展辩护:1、当事人平整林地时该公司尚未成立,因此牧业公司没有实施毁坏林地的行为,不应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主体;2、占用林地是政府行为,不应追究牧业公司的刑事责任;3、当事人在建设牧场时不知相关土地性质为林地,认为土地使用是合法的,因此其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4、本案中的项目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没有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该牧业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的所有手续;5、2012年,国家林业局作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该牧业公司牧场建设项目使用该县集体林地。最终,检察官和听证员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

    承办律师 郭利娜

    乌区检刑不诉(2022)44号

  • 滥伐林木罪刑事辩护

    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未办理《伐木许可证》,私自砍伐国家二级公益林杨树60余棵,鉴定木材蓄积量97.92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法定量刑三至七年。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土地性质存疑,即着手无罪辩护的方案。一审开庭中,律师提出案涉土地被认定为国家二级公益林,但未按照规定设立标牌、未设立保护区域且未提供原土地权利人书面协议及补偿发放记录。伐木区域属该村河道区域,被砍伐树木阻碍上游泄洪,且国内法律未规定砍伐泄洪道阻碍行洪之树木需要办理《伐木许可证》,胡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犯罪。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所律师在面对本案大量确凿物证时,利用案涉土地性质手续不健全、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看似与本案无关证据入手,另辟蹊径,本案最终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承办律师 刘功效 王月

    (2022)陕0422刑初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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