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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辩护

    某民营企业系某知名车企的供应商,该车企内部反腐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30余万元。本案难点在于行贿受贿的犯罪事实相对清楚,受贿方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因此进行无罪辩护的空间较小。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阅卷、分析案件情况,并研究了案发地区同类型案件不起诉决定书,最终制定了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方案。后本所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说明当事人存在多个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对当事人适用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本案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郑阳 汪周敏 罗雨 徐婷婷

    滨检刑不诉(2022)225号

  • 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

    被告人王某某所经营的游戏代理公司因上游企业与涉案企业经营规范性存在瑕疵,在代理游戏的过程中,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添加游戏后缀,修改游戏登陆界面logo,被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认定为非法经营。本所律师接受王某某委托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会见当事人,走访委托人经营单位的员工,制定出实施合规整改从而促成案件不起诉或者罪轻判决的意见,并与检察机关就王某某名下公司是否专门为犯罪设立进行交流。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最终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 唐新波 唐弘易

    港北检刑不诉(2022)173号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事辩护

    国内某著名资产评估公司业务部负责人陈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为北京纪检监察机关查办首都医疗因并购重组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关联案件。因本案涉及到资产评估行业的头部机构,同时事关中介机构、中介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如何划定责任边界、如何认定责任等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在行业内受到较大关注。因涉及在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评估文件,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一旦指控成立,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本所律师接受陈某某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并组织业内资深专家对案涉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提出了认定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与当事人、检察机关充分地沟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最终取得按实际羁押期限判处的结果。

    承办律师 张保军 张二磊

    (2022)京0101刑初387号

  •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事辩护

    2010年至2011年,张某某注册十余家公司,专门开展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业务。案发后,张某某畏罪潜逃十年,于2021年9月被抓获归案,本所律师于当事人被批捕后介入。本案难点在于:1、本案涉及税款数额巨大,此前已有二十余家购票方相关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法官当庭建议检察官追加起诉虚开发票罪、伪造公章罪。本所律师从证据出发,认为本案虽然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数额巨大”证据不足,且“虚开发票”“伪造公章”证据不足。最终,成功说服检察官仅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一罪提起公诉,且起诉金额由“数额巨大”变更为“数额较大”,并成功争取法院采纳了律师对张某某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张某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刑期低于同案大部分购票方。

    承办律师 夏禹

    (2022)京0108刑初76号

  •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

    2016年,国内某头部软件公司研发团队负责人李某辞职创业,2018至2021年,李某所在公司在业内斩获颇丰,先后取得某中央企业在全国多个省份的重大项目合作。2021年12月,因某头部软件公司多次报案,李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本所律师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及时通过会见等方式全面了解李某公司与中央企业的项目合作协议及合作项目源代码的相关情况,全面分析有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源代码来源途径、李某公司在涉案项目商务投标环节的参与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源代码密点及内容高度一致的可能性等关键环节。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辩护人紧紧抓住李某公司在涉案项目中的源代码来源具备业主即中央企业的明确授权之核心点,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并向办案机关提交,经初步沟通后办案机关对李某取保候审,并最终解除取保候审。

    承办律师 马博豪 孙振勇

  •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

    2020年初,浙江金华发生一起重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嫌疑人共26名,经查明实际骗取出口退税款1.081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亿余元,犯罪嫌疑人孙某平被列为该案组织、策划的首要分子,可能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本所律师接受孙某平家属委托后,对案情进行详细梳理,就孙某平在平台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参与经营程度、骗取出口退税流程中主观客观参与度、对骗取退税的资金支配等证据形成书面法律意见,提交检察机关。经本所律师与孙某平及家属充分沟通,孙某平主动要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最终孙某平被确认为该起共同犯罪案件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承办律师 王立祝

    (2021)浙07刑初33号

  •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辩护

    某民营企业家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存在如下难点导致为“行贿方”作无罪辩护难度较高:1.受贿对象已因相关涉案事实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2.本案涉及“行贿”金额1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本所律师接受该企业家委托后,经过认真查阅、分析案件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多次研究讨论后,认为“受贿罪”与“行贿罪”虽然具有对向关系,但不是彼此的构成要件,并非“对向犯”。“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不一致,不是必要共犯。有“受贿”未必一定有“行贿”。在既有业务模式下,双方主观故意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分别对双方的行为进行认定。因此,本案具备无罪辩护条件。上述意见经过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后,检察机关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要求侦查机关着重就上述观点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经过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案件证据仍无法排除辩护理由,不具备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对本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 乔瑞 汪周敏

    舒检刑不诉(2021)22号

  • 骗取贷款、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辩护

    民营企业家刘某某涉嫌骗取贷款、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是恶意不实举报误导刑事司法不当介入的典型。本案涉及罪名多、时间跨度长、证据体量大,既有事实认定问题,也有法律适用问题,案件办理具有一定难度。本所律师接受刘某某委托后,认为本案四罪皆不成立,提出无罪辩护方案,形成了观点清晰、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的长达30页的辩护意见。其中,骗取贷款罪以“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为着力点论证无罪;寻衅滋事罪从证据对比入手,否定了“有罪证词”的真实性,澄清了系正当维权而非无端滋事的事实;非法拘禁罪则从细节切入,拎出案件可疑情节,提出了“认定犯罪存在十大无法解释的问题”。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从“被政府确认违章并限期拆除的建筑不具有价值”等多个角度阐明了无罪理由。案件经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最终撤回起诉并对全案作不起诉决定,刘某某重获自由。

    承办律师 王进科 庄壹茜

    睢检一部不诉刑不诉(2020)Z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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