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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

    本案是扫黑除恶背景下依法维护企业家权益、避免企业错误追诉的典型案件。陈某某系江苏扬州知名企业家,因多年前在内蒙古开发建设项目时发生一起伤害案,被无端卷入内蒙某涉黑大案。陈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本所律师担任辩护人。审查逮捕阶段,本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建议并指出侦查机关违规阻碍律师会见的程序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不予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本所律师提出陈某某作为到内蒙投资建设的优秀企业家,与涉黑犯罪团伙没有任何关联,陈某某请托有关人员“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目的是“合法解决而非暴力解决”,有关人员派员“伤人行为”,不是基于陈某某授意和指使,超出了陈某某的请托内容和初衷,“伤人”与“请托”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某某不构成犯罪。同时,本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证明陈某某带领企业在抗击疫情期间所做突出贡献的资料,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不起诉。

    承办律师 王进科

    (2020)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 非法拘禁罪刑事辩护

    2014年9月叶某被莆田市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凤凰山庄任保安。同年11月12日因小区内聘保安队长杨某称有人闹事,叶某与其他保安将被害人吴某治服、捆绑,并扭送派出所。2018年凤凰山庄开发商因渉恶案件被立案,叶某渉赚非法拘禁罪被逮捕。本所律师授案后发现,案发时叶某为保安公司的外派保安,刚刚入职两个月,与开发商不存在密切组织关系。叶某对开发商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并不了解,其应要求帮忙控制被害人,是基于履行保安职责。为此,律师向保安公司调取叶某工作记录,并在庭审中以叶某不具有非法拘禁、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观故意为主要辩护意见。一审法官虽没明确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但轻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相比同期莆田涉恶案件多为重判。叶某在判决后不久即释放。

    承办律师 吴若虹

    (2019)闽0322刑初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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