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精选案例
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房产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堵某某与妻子侯某某系初婚,婚后育有二女,为本所律师委托人,系二原告。本案案情相当复杂:1、由于原告母亲侯某某先于原告的姥爷去世,而原告的姥爷有6名子女,其中有的子女也早于侯老父亲去世,有的子女则在本案诉前再婚、去世,发生代位继承和多轮转继承,且均没有遗嘱,最终共有12名被告因继承其母亲的遗产份额参与诉讼;2、原告的父亲堵某某丧偶后与常某某再婚。虽有公证遗嘱,但常某某系无固定收入的农村人口,按照《民法典》婚姻继承编相关规定,属于需要在分配遗产时适当照顾的对象。因此,常某某作为堵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虽然根据遗嘱继承无法分得房产,其作为第13名被告,强烈要求经济补偿,否则,不同意参与调解;若其不参与调解,原告无法与其他12名被告达成部分调解,法院无法出具调解书。本案2022年初在朝阳法院立案,被告遍布全国且部分失联,律师历经万难找齐被告的信息,耗时半年才完成起诉书送达。本所律师为达成委托人诉讼目的,与各被告进行多轮沟通、谈判,最终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实现一次开庭走完全部庭审程序的目标。本所律师将房产继承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代位继承、以及多轮次转继承一一分解、充分梳理,最终当庭达成15个诉讼主体的和解,实现委托人尽早拿到房本的诉求。

    承办律师 李毓衡

    (2022)京0105民初50209号

  • 法定继承纠纷

    委托人为被继承人的独生子女,但在特殊时期被继承人将其侄女的户口手续办理为子女,但侄女方从未以子女身份共同生活。后,侄女起诉欲继承。本所律师接受被继承人的独生子女委托,前往档案机关调取被继承人的档案记录,面对大量上世纪70年代甚至更早的记录仔细整理,走访了大量亲戚、邻居等人,并前往各方单位了解情况。后侄女辩称自己系收养关系,因案涉情况发生于《继承法》颁布之前,律师整理了最高院、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准备代理意见,最终还原了案件事实,获得全面胜诉。在诉讼中,公权力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往往具有极高的证明力,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其记录可能与实施情况并不相符,且由于时间久远等原因,相关资料可能早已缺失,难以收集证据证明该文件的错误。此种案件非常具有挑战性,只有想尽办法收集事实资料,才能抽丝剥茧,还原真正的案件事实。

    承办律师 苟博程 段永刚 李闻迪

    (2022)京0112民初6019号

  •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结婚,2014年为购买学区房办理离婚。该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名下房屋(第一套房)归女方所有,孩子归女方抚养。此后,男方以单身身份享受首套、首贷政策优惠购买案涉房屋(第二套房)。第二套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双方立即办理复婚手续。2019年,女方发现男方有重大过错,委托本所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诉求是两套房都归自己所有。本所律师认为:第一套房虽为婚后购买,但系女方父母全款购买且登记女方名下,因此争取的难度不大;但第二套房系双方离婚后购买,且登记在男方名下,尚有200余万元的抵押贷款,要通过离婚诉讼过户至女方名下难度很大。本所律师通过分析第二套房的合同、补充协议、居间协议、定金收条等文件,为女方找出为购买第二套房办理“假离婚”手续的一系列证据,并以男方过错为由主张女方应分得第二套房的全部产权。在诉讼中,律师为女方确立了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和第二套房产(学区房)这一诉求的合理性基础。两次开庭后,男方迫于压力与女方达成和解,同意孩子归女方,并将其名下房屋过户给女方,由女方给予男方300余万元补偿款(房产市值超过900万元)。本所律师为客户争取到两套房屋和抚养权,全面实现了诉讼目的。

    承办律师 李毓衡 马博豪

    (2021)京0102民初25776号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