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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成都芯源公司(下称“芯源公司”)认为深圳立创公司(下称“立创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芯片产品时公开其数据手册并去除保密水印的行为涉嫌侵害其数据手册的著作权及技术秘密,针对立创公司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索赔45万元)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索赔500万元)。本所律师接受立创公司委托后,对两案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研判并积极应诉:1、律师针对立创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其数据手册因他人在先公开而不具有秘密性,在多次开庭后主审法院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数据手册进行秘点鉴定;2、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认定立创公司侵害原告作品发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责令赔偿芯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本所律师在二审程序中通过精准突出核心证据及援引芯片销售相关书籍证明销售芯片产品的交易习惯,有效说服二审法官并最终使得二审法院改判未侵害原告某数据手册发表权且降低判赔额,将委托人损失降低至5万元。芯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广东高院采信本所律师答辩观点并在裁定书中指出鉴于芯片产品销售行为本身面向公众,芯源公司在作品上打保密水印或声明实际上未采取实质的保密措施,芯源公司在销售芯片产品并提供数据手册时,首次提供作品的行为已经行使了发表权,并驳回了芯源公司的再审申请。最终,芯源公司收到著作权纠纷再审裁定后立即撤回了以数据手册作为权利基础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起诉。在该两案中,本所律师为委托人有效降低540万元经济损失,也为日后其他市场主体销售芯片时公示数据手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发表权的案件提供了类案裁判思路。

    承办律师 刘婷 张新河

    (2020)粤0304民初13993号;(2021)粤03民终7317号;(2022)粤民申122号;(2020)粤03民初2293号

  • 商标侵权纠纷

    委托人索恩格汽车部件(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恩格”)与重庆伍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重庆伍合”)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涉及复杂的跨境商标侵权问题,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突破性意义。本所律师代理索恩格向重庆一中院起诉,获得胜诉判决。本案涉及商标为跨境商标,商标持有人为索恩格的德国母公司,索恩格作为被许可使用的权利人起诉。商标侵权纠纷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主要为权利人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数额,而本案中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均无法证明,因此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法官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在参考国际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基础上,灵活考虑到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后果等因素,创造性地结合了多种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方法,酌情对被告侵权赔偿数额进行了判决、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商标侵权案件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较大意义。

    承办律师 周争平

    (2021)渝01民初5164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安徽A公司从事电力电子半导体器件、半导体芯片等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2014年9月3日,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201410446710.7号“一种晶闸管芯片的结终端结构”的发明专利,2018年7月17日获得授权。2020年4月,安徽C公司从浙江B公司处购买了四种规格方形芯片700片。在收到产品后,C公司于同日将芯片送至A公司进行测试。A公司遂与C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回购该批次产品,并进行了公证。随后,A公司以B公司产品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将B公司和C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等同侵权。一审判决后,本所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调取了涉案发明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档案,并结合审查档案向最高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理由中指出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不能局限在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自称的发明点,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侵权。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本所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 常亚春 楼建锋

    (2021)最高法知民终1753号

  •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

    A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申请了“连续变倍镜头”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8月24日获得授权。M国的B公司认为该专利是根据自己的产品申请的,侵害了B公司的权利,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由于B公司并没有将自己的产品申请专利,只提供了部分展示的图片等在先使用的证据,证明力有所欠缺。因此,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多方收集在先公开的证据,包括第三方网站图片以及专利文献等,并根据收集的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根据申请人的证据和理由,作出了将涉案权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承办律师 常亚春 游炯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0464号

  •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深圳世博时尚运动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世博公司”)因创业初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能全面布局,后被武汉先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先昇公司”)抢注“SupBro”商标。武汉先昇公司抢注商标后对深圳世博公司销售的产品发起了知识产权投诉,并对其公司及多个合作方发送律师函。深圳世博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对武汉先昇公司的律师函进行回函。因对方多次干扰合作方经营,本所律师建议委托人对武汉先昇公司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因被告方抢注商标时间离委托人发布产品的时间极短,委托人存留的能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及有一定影响的证据相当有限。在诉讼过程中,本所律师前期检索及梳理委托人在先使用的证据及对方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商标近似的商标等证据,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深圳世博公司就“SupBro”标志在被诉商品上享有在先权利,深圳世博公司在被诉商品上使用“SupBro”标志不侵害武汉先昇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武汉先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亮点在于通过起诉使得委托人规避了因商标被抢注而导致客户及合作方的正常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风险,亦通过主动起诉达到反制对方不得滥用权力的目的。

    承办律师 刘婷 张新河

    (2019)粤0305民初27659号;(2020)粤03民终27156号

  • 农作物品种权纠纷

    云南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云南某公司不能再生产、开发、销售其培育的某玉米品种,授权四川某公司生产、开发、销售该品种,并向四川某公司支付巨额违约金。云南某公司决定上诉并在开庭前一周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二审。本所律师认真研究分析案件事实情况、组织委托人多方收集证据材料。由于上诉请求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律师积极与委托人沟通,并重新制定上诉方案,从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概念混淆、亲本种子系技术秘密、协议约定不明等多个角度提出新的上诉理由。最终,云南省高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四川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为委托人保住了多年辛苦培育的农作物品种,并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

    承办律师 翟振锋 周静

    (2021)云民终1035号

  • 系列商标纠纷

    北京某知名健身教育培训公司申请注册的某图形商标相关系列商标,先后被西班牙国际健美协会申请异议、宣告无效,本所律师接受该公司委托,代理该系列商标异议、商标复审、商标诉讼阶段商标争议,已历时三年。2020年12月30日,该系列商标中核心商标经商评委复审,被予以核准注册。本所律师提出以下三方面代理意见:1.原异议人混淆适用名称表述,该机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2.双方非代理、代表关系且原异议人未在先使用该图形商标;3.原异议人不享有在先著作权。上诉意见均被商评委充分确认并采纳并作出复审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有效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商评委复审核准商标注册的典型案例。

    承办律师 常亚春 冯文超

    商评字(2020)第0000342883号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南宁果麦公司(下称“果麦公司”)发现广州椰小婉公司(下称“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餐厅与果麦公司经营的椰妹餐厅经营相同的椰子鸡火锅业务,且椰小婉餐厅使用的装潢、营业用具、员工服饰等整体营业形象与椰妹餐厅高度近似,就此果麦公司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协同公证员对椰小婉餐厅整体营业形象进行证据固定,并多次组织会议与委托人沟通收集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椰小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果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计20万元。椰小婉餐厅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因在其发布的文章中宣传案涉侵权装潢,为椰小婉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一审法院判决其就其中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椰小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 罗雨 谢兴宝

    (2019)粤0106民初14772号;(2020)粤73民终3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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