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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某石油制品公司某股东诉另一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胜诉

近日,我所苏州分所律师代理的无锡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某股东(下称“股东A”)诉另一股东股东(下称“股东B”)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胜诉。该案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股东B向无锡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偿还300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背景:

该案起源于近二十年前C公司的股权转让。当时,股东B以极低价格受让C公司的股权而成为控股股东,为此,股东B在《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承诺将以自有资金偿还C公司欠银行的债务及公司的员工集资款共计3000余万元。然而,股东B在成为C公司大股东后,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通过出售公司固定资产而非以自有资金的方式偿还了公司债务。这导致C公司后续经营持续困难,严重损害了C公司利益。


本案,我所苏州分所代理的原告股东A。因股东B把控公司经营,阻碍股东A参与,股东A始终无法了解C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更无法了解股东B是否按约替C公司偿还了债务。直至C公司濒临破产,清算组的回函才让股东A明确知晓股东B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并未以自有资金偿还C公司债务,大肆出售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清算撤销后,股东A立即发函C公司监事,要求起诉同时作为董事长的股东B。监事在股东B的控制下拒绝起诉,股东A遂代表C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起诉股东B要求其向C公司偿还公司已清偿的债务3000余万元。


案件过程:

本案审理过程漫长,数次开庭,前后历时一年有余。案件审理最关键的一点是,股东B是否负有承担C公司债务,以自有资金偿还C公司债务的义务。对此,股东B抗辩认为,其通过出售C公司资产偿还债务,是其在主持C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职务行为。其与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是股东层面的事情,与公司层面的公司对外债务不能混为一谈。股东替公司偿还债务属于债务加入或者债务转移,需要公司与债权人的认可。在这些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不能转嫁给股东个人。


我所律师在接受原告股东A的委托后,经过仔细分析认为,股东B抗辩理由的目的是将本案争议焦点转移至公司及其债务情况,进而从根本上否定损害公司利益的案由,从而使股东B免于承担责任。对此,我所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原告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为《公司法》第二十条,即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就本案股东B的损害C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言,该行为并非传统意义上积极的损害行为,而是股东B不履行其在受让C公司股权时偿还公司债务的承诺,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损害了公司利益。这是因为,股东B当初以极低的价格受让C公司股权成为C公司的控股股东,重要条件就是以自有资金偿还C公司债务,这样的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时能让C公司获益,当然是合法有效的。对于C公司而言,股东B的承诺成为了公司合法的期待利益,能够使公司资产增长,明显有利于公司发展。然而,现实情况是,股东B成为了C公司的控股股东,却没有兑现承诺,最终是C公司通过出售固定资产的方式还清了债务。对比之下,C公司的利益显然受到了损害。


结语:

本案判决为C公司过去近二十年的纠葛画上了句号,股东B把控公司经营,长时间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得以定性。本案判决既维护了C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康达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紧抓纠纷关键,坚持以请求权基础为导向,以清晰明确的代理思路获得了审判法官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案件结果。




本案代理律师

马树立 王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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