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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中央、江苏、苏州扶持政策汇编

疫情期间


政府优惠扶持政策
(截止20202月10

苏州分所公司业务部出品


2020年新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重大疫情爆发并向全国蔓延。特殊时期,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防护疫情和减轻企业负担举措:延长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复工时间,加强财税支持、稳定就业保障……疫情使企业无法在短期内恢复运营,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生死存亡。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钱东辉律师团队收集整理了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防控疫情扶持企业相关政策文件,并根据法律和政策起草了企业应急操作手册,包括《疫情期间应急操作文本》、《疫情期间政府优惠扶持政策》、《疫情期间企业工资发放、稳岗履约建议》,以期向苏州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引。

共克时艰 天佑中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检索报告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 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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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检索报告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江苏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

若 干 政 策  施

(苏政发〔2020〕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工作,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统筹兼顾、近远结合,科学施策、分类施策、精准施策,加力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有力帮助受影响较重行业和企业纾困解难,努力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周密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有序受控的原则,分类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1﹒全力支持本地区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油、环卫、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物流供应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克服困难,扩大产能、调整结构、增加供给、提升质量。对因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的工程施工项目,可参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定免责条款,允许适当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2﹒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快推动重点园区、重点出口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外资企业和产业链重要环节复工复产,减少审批流程和时限,不得另设门槛。全面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返岗人员健康核查登记,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全面开展厂区消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

3﹒视疫情变化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二、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在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分类分层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传统服务行业和中小企业,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和个人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4﹒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减免地方性收费。

7﹒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8﹒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所在设区市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

9﹒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

10﹒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外资企业,各级积极研究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供应链、资金链等问题,促进平稳健康发展。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11﹒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核心装备进口。对按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12﹒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13﹒对防疫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加班生产经营增加的成本,各级可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其生产的防控医疗物资及进口的同类产品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14﹒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

15﹒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并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各级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对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

16﹒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税务局,南京海关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在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制定出台的30条政策措施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我省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对积极响应的金融机构优先开展政府项目合作。

17﹒加强政银企协调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18﹒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19﹒对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公司债本息兑付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做好展期、延期披露的申请、沟通、报备和缓释公司债短期流动性风险等工作。

20﹒支持证券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生产型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指导开辟优先服务通道,通过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方式,提供快捷融资服务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全力保障医疗药品和物资的供给。

2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22﹒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展期或续贷利息。

23﹒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24﹒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和支持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保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保江苏分公司、省再担保公司

四、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

25﹒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复工前注重全面防控、精准对接,复工后注重服务保障、政策落实,多渠道、宽领域拓展企业用工,着力稳定就业基本面。

26﹒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27﹒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28﹒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29﹒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均衡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提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主动进行“法治体检”,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30﹒制定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使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以及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

31﹒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未落实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的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司法厅、医保局、税务局

五、加强供应链衔接配套和民生物资供应保障

32﹒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粮油供应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设立专门绿色运输通道,保障好产销衔接通畅,保证市场不脱档、不断供。妥善解决养殖户饲料供应难、种苗供应难、屠宰销售难等实际问题。保障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确保商场超市、便利店补货及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33﹒以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要企业生产必需等为重点,在长三角地区协同建立省市、口岸间运输优先通行机制,实现生产、生活物资互济互帮,积极帮助协调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加强跨区域协调衔接和运力调配,促进生产企业原材料运得进、产成品运得出。

34﹒优化公铁空水联运监管模式,全力保障公路网和水路网畅通,打通最后一公里“堵点”。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力度,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产出效益。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六、实施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

35﹒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36﹒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七、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37﹒加大有效投入,以220个省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力争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推动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见效。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急事快办。

38﹒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大力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特别是产业投资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续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卫生、生态环保、应急保障、人居环境整治、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等民生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及早启动民生领域十大类200个补短板项目建设。

39﹒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建立招投标“绿色通道”服务机制,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八、大力组织科研协同攻关

40﹒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

4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治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对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治装备研发及批量生产的企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定额补助。

42﹒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租金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列入省级年度绩效奖补范围的,在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各设区市可比照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办理流程,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缩短备案时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调节

43﹒抓紧出台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密切监测经济运行状况,重点关注疫情对工业、服务业、投资、消费、就业等领域的影响,积极实施逆周期调节,加强政策协调配合,对部门出台的政策开展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时效性政策,努力实现最优政策组合和最佳政策效果。

44﹒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制定调优调强调绿产业的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进一步培养居民健康生活习惯。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政府研究室

十、注重防范受疫情影响可能暴露的风险隐患

45﹒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开展政策预研储备,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46﹒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强制退市、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谨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十一、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

47﹒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灾减灾救灾和抢险救援各项措施落实,坚决守好安全生产这条底线、红线、生命线。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聚焦重大风险、重要环节、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促复工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重要岗位人员不到位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办(应急厅)

十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和秩序

48﹒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49﹒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与上海等海关对接力度,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空口岸通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港口、机场、铁路,拓展应用范围,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50﹒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政务办、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贸促会,南京海关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的,自动失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苏政办发〔20205号)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和帮助全省中小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缓解疫情影响,克服经营困难,提升应对能力,提振发展信心,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相关税费。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及时办理定额调整申请,对不达起征点的一律免除纳税义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免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并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确保各项降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不加重处罚。(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降低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鼓励各类园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房租,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减免期限或金额,对带头减免租金的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度财政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等经营用房对承租的中小企业、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补贴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相关成本,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有获得感。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各地可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企业基本电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最大需量约定值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加收两倍基本电费。对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任务的省内物流企业,所产生相应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经各地确定的参与防控物资和重要农产品等生活必需物资供保的农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各地可对其产生的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疫情期间保障公共交通出行的企业,所产生的运营投入由各地财政全额负担。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对疫情期间正常运营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减免承包金,各地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加强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新增的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贴息支持。各地财政也可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鼓励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引导大企业做好表率,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帮助中小企业共同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金融支持

7.加大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或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利率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应在各机构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水平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低30个基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要通过降低利率、推广无还本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相关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小微创业贷”“富民创业贷”“鑫农贷”“金农贷”服务,缩短备案时间,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加强融资担保。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畅通银担合作渠道,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9.强化金融服务。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绿色通道,计划运营时长为6个月,选择省级银行机构并整合各类转贷服务公司(基金),针对广大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含无还本续贷)和转贷业务。人民银行为绿色通道内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省财政为绿色通道内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支持。(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0.提升保险保障。保险机构开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毒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保险理赔快捷通道,支持其恢复生产、保障供给。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中小企业,可采取预付保险金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稳定就业保障

1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落实稳岗返还政策,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困难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简化中小企业申报程序,有效稳定用工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优化就业和社保服务。帮助“三必需”(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招工,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加强线上服务,多渠道采集和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办理特殊工时申请。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支持中小企业就业。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对提供职业介绍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协调保障服务

15.指导企业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引导鼓励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通过电话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为复工复产企业积极开展政策宣贯、法律援助、金融帮扶、技术指导等精准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6.帮助恢复生产经营。对符合防疫要求的企业,不得另设门槛,应尽快批复恢复生产。帮助广大恢复生产的企业协调生产原料供应、用工迅速到岗、物流运输保障以及职工防疫物资准备等,切实解决企业受疫情防控所产生的生产经营困难。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政府、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做好风险提示,对因疫情不能正常履约的中小企业加强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7.强化防疫物资生产。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加大疫情防控开展的相关技术改造、新产品攻关,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地财政也可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8.畅通运输渠道。落实疫情防控物资、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物资的运输车辆以及已批准复工企业的必要物流车辆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统一发放流通通行证,保障运输快速、及时、高效。支持各类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大型商超、物流公司新建、改建冷链物流设施。尽快解决城际间、村镇间、市场间道路封堵问题,保证生活必需品供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9.降低研发创新成本。对中小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在全省范围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省市科技相关专项资金联动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比例可达50%。省科技相关专项资金对全省列统的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2020年起免费向全省中小企业开放。加快建设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制定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技术分解表,构建口罩制备及其材料、病毒检测、疫苗及治疗药物等技术主题的专利数据库,并向社会免费开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1.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各地行政审批人员应当加大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收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力度,尽量让企业减少或避免到实体窗口咨询或办理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确需报送纸质材料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审批窗口要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平台、门户网站醒目位置或微信公众号公布、更新咨询电话,积极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事项办理,确保疫情期间投资项目审批不间断、不减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2.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疫情期间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及时纠正,免予行政处罚。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2日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1.各地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苏人员不得提前返回苏州,本地人员做到减少流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学校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对湖北等疫区来(返)苏人员,在车站、码头、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一律依法
进行检疫查验,并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
   3.凡有两周内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住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做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戴好口罩,就近到发
热门诊诊治。
   4.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必须组织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志愿者等主动上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逐户排摸处置。
   5.一
律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一律不得参加聚餐。影剧院、娱乐休闲场所、网吧、浴室、足浴、棋牌等场所,一律全面停止营业。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等一律实施临时封闭管理。
   6.关闭部分交通路口,对开放交通路口实施集中检疫查验,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公布。轨道及公交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减少发车频次。
   7.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防控机制,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8.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市民应减少出行,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做好居家环境卫生,出入公共场所时必须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如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12345电话进行咨询。特此通告!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苏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

十条政策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苏“惠”十条)。

1、 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市、区政府)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


苏州市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服务发展三项机制的通知

苏府〔2020〕19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服务企业抗击疫情,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制订企业用工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重点项目服务三项机制。

、企业用工服务机制

(一)上线资源调剂平台。2 月 17 日前,上线运行“抗击疫情人力资源调剂平台”,整合发布全市岗位招聘信息和个人求职(含健康)等信息,链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资源,为企业及求职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人力资源供求有效对接。

(二)建立用工调剂机制。向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暂未复工的中小微企业及时推送用工紧缺企业需求信息,鼓励双方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灵活用工形式求职用工。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有组织向缺工企业以顶岗实习、校企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用工,缓解企业

阶段性用工困难。畅通信息对接渠道,引导鼓励受疫情影响的餐饮等服务行业企业与有用工和服务需求的企业通过协商,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前提下,以短期借用、服务外包等形式合理调剂劳动力。

(三)实施稳岗减负政策。放宽稳岗返还条件,对受疫情影响停工但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 20%。计划安排 8 亿

元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企业申请,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在 3 月底前直接拨付至企业单位账户。统筹使用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四)实施灵活用工政策。支持企业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扩大至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充分发挥民主协商作用,帮助企业依法履行民主协商程序,指导受疫情影响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前提下,依法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通

过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等方式,保证生产经营,引导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

五)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暂缓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交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首次申请缓缴期在 2 个月以内的,开辟绿色通道,办理时限压缩至 1 个工作日。

(六)大力开展线上培训。开展“防疫”项目制培训,对全市“三必需、一重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省市级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各市、区认定的重点企业等开展疫情防护、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等线上培训的,计划安排 2.7 亿元资金,按每人 300 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的企业,先行预拨不超过 50%的培训补贴资金。发布职业培训机构线上培训目录,鼓励企业、培训机构利用线上资源开展培训,对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

二、交通运输服务机制

(一)设立一个中心。设立由市交通运输、公安、发改、工信、商务、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组成的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开通专门电话 0512-68125723,实行 24 小时值守,负责协调运输车辆在省内道路通行,调度防控应急物资、重点生活生产物资、企业复工人员等车船运力,针对性地解决企业运输难等问题。

(二)建设两个平台。建设“苏州市肺炎疫情防控交通运输服务平台”,通过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公众号、网站,提供高速公路通道查询、货运企业查询、通行证办理、应急运力供给等服务。依托巴士管家 APP 完善“复工企业返苏人员运输需求服务平台”,登记人员信息及健康情况,提供运输服务。

(三)强化三项保障。

1.保障人员返苏有序。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防运并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的原则,对经各地认定的复工企业返苏人员实施“站到站”的包车运输,建立专业的运输保障队伍,用工企业派员随车管理,核实人员信息后统一乘车出行,依托出发站、到达站及企业节点的疫情联防联控,强化复工企业返苏人员防控措施,为客运车辆配发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由应急绿色通道优先便捷通行。

2.保障物资运输畅通。严格执行“一断三不断”政策(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公路交通网络不能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能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能断),实现市内通道畅通,强化省内通道协调,保障公路路网畅通。在已开通高速公路出口,增设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

品、重点生产物资运输;在部分未开通的高速公路出口,开设货运专用通道,提高货车通行效率。为货运车辆优化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办理和审核流程,实行通行证网上自助办理,落实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科学调度应急车船运力,利用多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运力资源,保障物资运输。

3.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保障运力充足、车况及驾驶员从业状态良好。认真做好场站、车辆、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疫情防控检测,严格控制交通运输工具客座率,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强化运输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运输安全。

三、重点项目服务机制

(一)持续跟踪项目招引。梳理全市各地近期在手、在谈外资大中项目进展,逐项建立序时进度表,实行专人专线密切跟踪,做到联系不断、工作不断、推进不断。做好对在谈外资项目受疫情影响情况的监测、收集和分析工作,针对性做好优质项目落户、运营服务。充分运用“开放创新合作热力图”,扩大发布渠道和知晓度,建立健全热力图工作机制,引导统筹招商引资工作。

(二)开拓多元招商渠道。制定对外招商扩展新渠道实施细则,用好用足市本级招商奖励专项资金,充分调动各种招商资源。强化网络、电信等信息化招商方式应用,密切保持与投资者、外资企业和境内外商协会、投促机构、中介机构等的沟通联络,提前开展境外和规模型招商活动筹备工作。坚持以商引商,重点关注跨国公司、投资者及其在苏企业和优质产业项目投资方在华地区总部、本地关联企业。

(三)建立项目服务清单。全面摸排市级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提高调度频率,调整重点项目月报制度为周报制度,通过苏州重大项目平台对项目进度实施动态跟踪,分类汇总项目单位提出的资源要素、金融支持、用工保障、物流运输、原料供应、前期报批等方面的需求和问题,形成项目服务清单,保证要素跟着项目

走,实行责任化推进。

(四)落实即时会办制度。市、县(区)两级分别成立包括发改委、资源规划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水务局、住建局、交通局、人社局、金融监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在内的会办小组,加密会商会办频度,以项目服务清单为基础,实行“马上会办”,及时响应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优化

完善网上办公,利用“云平台”加强与项目单位的密切联系,强化联络薄弱环节,统筹推进项目建设。

(五)强化全程代办服务。对重点项目建立分级委托代办服务机制,每个项目明确代办负责人和联络员,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拓展线上帮办服务。完善以“网上办”为主、“预约办”为辅的办事流程,开通在线咨询服务,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做好项目评估评审,使用网上申报、邮递等手段进行申请材料递交

和办理结果送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认真落实三项服务机制,主动对接、全力服务,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减少疫情影响,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约束机制,科学分解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

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上下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压实工作责任,牵头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问效,实行动态管理。

(二)提升服务效能。加快完善规范便捷的操作办法,全面提升服务效能,采取告知承诺制、网上申报、不见面审批等方式,简化材料、优化流程,全面压缩审批时间。持续跟踪企业需求、聚焦企业关切,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及经办流程。建立健全企业服务联系挂钩机制,搭建解难绿色通道,实施专人服务、“一

企一策”,加快推动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开工复工。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通过主流媒体、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向企业、项目单位主动推送政策、宣传政策、解读政策,使企业充分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要跟踪做好政策落地成效的宣传报道,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为努力

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营造良好氛围。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全市工作“一盘棋”,一手抓疫情防控不放松,一手抓服务发展不动摇,统筹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要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市政府将组织开展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督察,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等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10 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2020]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1.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三)合理安排未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6.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7.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8.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五)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9.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充分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10.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苏州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有关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2020年2月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申报、结算期和征缴、到账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社保业务的平稳有序开展,确保正常的参保单位和职工各类社保待遇享受不受疫情影响。

  11.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要求,会同卫健委、财政局等部门密切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情况,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12.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地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三、大力推广人社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

  13.有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

  14.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各地应将涉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高频的各类人社服务事项推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通过各地微信公众号或网上申报平台等途径实现在线查询、办理,通过邮递方式寄送有关材料,尽量减少现场办理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不见面办理的业务、途径等方面的宣传,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并及时更新。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加强各类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力度,做好日常消毒防护工作,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四、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补助政策

  15.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对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人员落实补助政策。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接触对象分为一档300元/天,二档200元/天。对于在疫情防治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等文件,增核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直接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编内人员同等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享受加班工资报酬。

  五、做好技工院校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

  16.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一律暂缓组织开展线下集中服务,并做好相关人员宣传解释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4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技工院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推迟全市各类技工院校春节后开学时间,取消学生一切开学前返校活动,开学时间根据市政府相关通知执行。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院校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要提前做好突发情况预案,院校领导带队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全面摸排师生员工寒假期间行程动向,加强与师生员工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狠抓防控重点环节,不举办聚集性活动,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各院校要认真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重点生活、学习等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学校医务室要充足预备相关药品,春季开学前后要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六、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17.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8.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形势判和应急处置。要密切关注疫情情况,及时做好分析判,准确把握疫情防控期间人社工作运行态势。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密切关注来自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节后返城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暂缓2020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现场活动。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七、强化疫情防控组织领导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迅速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抓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9日




关于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制审批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全市各有关企业:

为更好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精神,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帮助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现将具体审批办法告知如下:

一、扩大审批范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允许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

二、实行告知承诺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时可按告知承诺要求办理,在提交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告知承诺书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三项材料: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书面决议意见。送审材料提交不齐全不规范的,企业应按规定补正。原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其他材料免于提交。

三、压缩办理时限

企业提交材料规范齐全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部门办理时限从原法定审批时限20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需要企业注意的其他事项

企业在申请审批前要充分知晓审批机关告知内容,确保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并对承诺内容及送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充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审批后,要加强对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安排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特此告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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