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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万盗窃案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全阶段辩护策略实现缓刑与刑期突破

近日,由康达长沙分所的罗武华、罗复华律师承办的未成年人Z某、W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通过两位律师的不懈努力,分别争取到缓刑、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结果。本案裁判既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为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积极的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5日凌晨1时,未成年人Z某、W某、X某在陕西省西咸新区吃饭时,商议饭后前往旁边的停车场实施盗窃。凌晨2时许,三人来到停车场,拉开四辆车的车门,发现车上虽没有财物,但有车钥匙,于是X某提议将车开走,Z某和W某表示同意,经挑选,三人盗走一辆宝马小轿车,随后开至长沙市。4月6日,Z某由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扭送公安机关。4月7日,W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团伙盗窃机动车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已达到盗窃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对应法定刑期为3-10年有期徒刑。面对量刑起点高、前科劣迹叠加等不利因素,辩护律师全流程介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程序,精准运用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为两名未成年人分别争取到缓刑及有期徒刑一年的轻判结果,实现量刑的降档突破。


法律争议与量刑难点


1、数额巨大情形与未成年人量刑从宽的冲突

依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对应基准刑为3-10年。本案中,Z某、W某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可以适用《刑法》第17条关于“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但如何突破法定刑下限、实现降档量刑系本案难点。

2、前科劣迹与再犯风险质疑

W某曾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判处刑罚,虽按照《刑法》第65条之规定,未成年不构成累犯,但其短期内再犯的行为可能会引出司法机关对“主观恶性深”的负面评价,增加量刑时争取从轻的难度。


全阶段辩护策略全解析


(一)侦查阶段:试图阻断羁押惯性,铺垫量刑基础

1、黄金48小时会见:律师在嫌疑人被刑拘后48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通过心理疏导缓解未成年人的恐惧情绪,同步固定“自首”“未分赃”等有利事实,为后续辩护筑牢根基。

2、动态化取保谈判:结合嫌疑人基本案情、家庭监管条件、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该意见虽未获批准,但为后续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及从轻量刑提供了法理及事实支撑。

3、前科影响对冲:针对W某的前科记录,律师提出W某主观恶性不强,犯罪根源在于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引导不足等意见,有力论证其再犯罪与家庭监护缺失的关联性,有效弱化了“主观恶性”的标签。

(二)审查起诉阶段: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双轨突破

1、退赔谅解谈判技术

律师通过类案检索发现,在陕西地区涉盗窃数额巨大的案件中,退赔谅解的案件可降刑期幅度约为30%-50%,遂以“赔偿换缓刑”为谈判核心,促成家属全额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时特别注明“建议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为争取缓刑创造有利条件。

2、认罪认罚精准协商

在检察院认罪认罚过程中,律师结合本案案情提出四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1)赔偿谅解已修复法益,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2)Z某经常居住地司法局未能通过社区矫正,系基于实际居住地的争议问题,而非实体否定;

(3)W某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如不适用缓刑,则应当在刑期的量刑中予以充分体现。
(4)W某虽曾有同类犯罪记录,但根据《刑法》第65条,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前科不触发从重处罚。

基于以上事由,检察机关最终提出“Z某1年5个月实刑、W某1年4个月实刑”的量刑建议,并表达“若审判阶段通过社矫评估,可变更量刑建议为适用缓刑”的意见。

(三)审判阶段:社矫评估攻坚与裁判文书引导

1、社区矫正执行地博弈:针对Z某户籍地司法局及经常居住地两次拒收的情况,律师准备了Z某父母在户籍地持续居住的证据材料,并向司法局提供《家庭监护承诺书》+学校《同意入学证明证明》+《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三份材料,说服Z某户籍地的司法局向法院补充回函,同意接收Z某的社区矫正。

2、庭审辩护思路:庭审中,罗武华律师针对性地就Z某符合缓刑条件发表了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该意见,并当庭对Z某作出缓刑判决。对于W某,基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情况,罗复华律师提出,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一年四个月实刑的量刑建议仍有优化空间,W某主观恶性并不强,且其犯罪的根源在于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引导不足,最终检察机关在原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当庭减少量刑建议至有期徒刑一年。


类案辩护启示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

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与Z某、W某进行了会见,详细了解事实经过、作案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并进行基本法律分析,转达父母关心。会见结束后,罗武华、罗复华律师适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因本案盗窃金额数额巨大,公安机关未同意取保候审,坚持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为此,罗武华、罗复华律师多次前往西安与承办检察官进行面对面沟通,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虽然未改变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意见,但持续的工作和沟通,还是为后续辩护争取了更多空间。

2、量刑协商中的“阶梯式报价”策略

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可先同意较高刑期换取缓刑建议,再通过审判阶段举证(如社矫评估通过、家庭监护方案等)争取缩减刑期,避免“一揽子协商”僵局,实现量刑的逐步优化。

3、社区矫正地选择的实操要点

优先选择未成年人实际居住地(需提供租房合同、居住证明等证据),次选户籍地;若两地均未通过,可根据情况提交《家庭监护承诺书》、当地学校《同意入学证明证明》、《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等补充材料说服司法局出具同意接收的补充说明。


结语


本案系未成年人因好奇而临时起意实施的冲动型盗窃案件,此类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优化量刑的重要制度保障。律师应与案件承办人充分沟通,向案件承办人输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理念,积极促成退赔谅解,为法庭适用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及从轻、减轻处罚提供重要依据。

本案辩护突破的关键,在于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抽象原则转化为“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社矫可行性”的具体技术动作。律师通过全阶段递进式辩护,不仅实现了个案的量刑优化,更推动了司法机关在类案中形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赔偿谅解前置化处理”的裁判倾向,凸显刑事辩护的社会治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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