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诉人林某原系北京A房地产公司(国企)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3年,上级单位通知其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林某离职并与A公司无业务往来。而A公司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2018年5月,A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9年,A公司因合同纠纷未履行法院判决,A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林某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梳理了本案证据,并依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林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被一审法院以工商登记没有变更为由驳回申请,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决定。林某依法向北京高院申请执行监督,指出A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无法自行变更法定代表人,而林某确有证据证明其早已不再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终北京高院作出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的执行决定书,解除了林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承办律师 常亚春
(2024)京执监127号
秦皇岛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黑山窑村建设厂房一处。2020年,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上述厂房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石门寨镇政府对上述厂房进行了强拆。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以镇政府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单作出赔偿判决,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明显的不当情形,遂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对行政赔偿部分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该案二审判决中对行政机关单方委托评估机构,未依法送达评估单,对因历史原因导致未能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的合法性等问题均作出了具有指导性质的裁判。
承办律师 周涛
(2023)冀03行终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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