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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本案原告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及瀚晖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瀚晖公司”)诉至法院。本所律师接受瀚晖公司委托出庭应诉。本所律师向法庭阐明,本案实际上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诉讼中解决,但基于定纷止争及节约委托人诉讼成本的考虑,本所律师仍参与诉讼并积极配合法院查明事实。在庭审阶段及鉴定程序中,律师从侵权类案件四要素出发并结合医药类客户的特性,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详尽专业的意见,主张案涉药品系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合格药品,并在药品说明书中已告知该药品可能存在的副作用及不良反应,充分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与损害结果间无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取得了全面胜诉的结果。

    承办律师 章凌雯 魏旻 刘宇

    (2020)苏1002民初3849号

  • 产品质量纠纷

    原告刘某因其购买时间不足6个月的车辆发生火灾事故,遂起诉生产商。本所律师接受生产商委托出庭应诉。就起火原因,消防队未给出明确意见,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排除车辆线路故障导致火灾事故。据此,生产商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经现场勘查和研究司法鉴定报告后,本所律师认为:1.该鉴定机构不具备火灾鉴定的资质,车辆底部充填的大量未燃尽稻草,鉴定机构并未进行任何认定和分析;2.车辆底部存在稻草,属于非正常使用状态,车辆排气管在行使过程中产生的高温超过300度,足以点燃稻草。根据公安部的汽车火灾事故调查指南,对于车辆底部存在稻草等可燃物,应当高度认为是起火原因。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认定鉴定机构不具备火灾事故鉴定资质,而原告不同意重新鉴定,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无法排除车辆底部稻草起火点可能性,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二审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 吴毅

    (2021)粤1973民初92号;(2021)粤19民终6783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某演员起诉某信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该演员起诉称被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3张照片作为文章配图,未经其本人同意,侵犯了其肖像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律师通过司法大数据检索,将该演员涉及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涉名人肖像权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以及赔偿金额标准进行了分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赔偿金额仅为原告诉讼请求的12%,为委托人减少了经济损失。本案的特点在于,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在《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后,法院对于肖像权案件的审判规则也越发清晰,在赔偿金额方面,法院也会综合考虑肖像使用情况、演员知名度、损害后果证据等综合认定。

    承办律师 侯蓓丽

    (2020)京0491民初35810号

  •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本所律师曾于2017年12月为河南省在京务工因疾病死亡的快递员遗属提供法律援助,并通过法庭调解的方式帮助遗属当庭拿到138万元现金的工亡补偿款。本案张某某遗属得知后,即委托本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所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案件事实,快速收集和保存证据,代理遗属积极与有关责任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2019年11月底,通过无讼和解的方式,本所律师帮助遗属拿到260万元的赔偿款,且赔偿义务人已同意在2020年上半年另行支付20余万元的赔偿款。

    承办律师 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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