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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税务事项行政复议

    四川某制药公司收到成都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该公司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该公司限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350余万元。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作出的程序存在违法,适用依据已被修订,且在公司已经提供与开票单位之间存在真实交易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稽查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取得的发票属于虚开,事实认定和适用依据错误,提起行政复议。成都市税务局审查后认为稽查局未对发票开具的真实性进行必要核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尚不清楚,依法撤销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承办律师 廖明松 谈丽娜

    成税复决字(2023)6号

  • 行政复议

    本所律师代理的祁阳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相对人湖南省商务厅汽车拆解资质认定行政复议案,属于新型环保专业法律服务案件,关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选址,“居民区”与“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认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批复违法情形、环评影响评价、专家组审验、政府信息公开、地方商务部门初审意见等诸多环节,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经律师团队严谨、高效努力,商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地方省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函》,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1、基于汽车拆解建设项目通常需要跨部门审批,相关生态环境行政复议具有应然的专业性、复杂性。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落实,需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又要保障人民群众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公平竞争权和监督权。国家商务部责令省级行政部门限期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展示了行政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心和方向;2、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将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获得更多的权利保护,在生态保护法律实践中,更有助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运用程序维度保护生态环境,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

    承办律师 张良 王莹 夏慧敏 张涛

    商复字(2022)16号

  • 行政复议

    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区监管局”)于2021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佳洁物业公司未将国家和陕西省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截留政策降价红利,责令佳洁物业公司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全部违法所得184余万元的两倍罚款,共计368余万元。佳洁物业公司不服,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管局”)申请复议。市监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佳洁物业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程序。本案一审判决维持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二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本案二审判决采纳了本所律师意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重点进行论述,区分《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制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和《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制的“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行为,明确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应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不能在同一处罚决定中予以混同适用。同时,本案二审判决指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管理,管理的目的是监督,也应当保护企业健康发展,服务大众,要坚持责罚相当,避免在疫情等特定环境下物业服务劳动付出增加但服务费用不增,在经营压力下同时负担高额的处罚可能导致小微企业难以存续,最终影响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该观点对于疫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承办律师 刘星 慕丽

    (2022)陕7102行初1575号;(2022)陕71行终177号

  • 行政复议

    申请人陈某不服东阳市税务局的征税行为而向本所律师寻求救济。本案特殊性在于:一是陈某并非纳税单位,而是被认定为“实际税费缴纳人”的自然人,即陈某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是利害关系人;二是案涉具体行政行为与司法拍卖活动的交叉。申请人陈某通过司法拍卖竞得300余万元住房一套,《拍卖公告》注明:“相关税费请各竞买人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并全部由买受人承担。”陈某咨询时税务机关并未作具体答复。两年后办理过户时税务机关要求陈某缴纳房屋所有人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合计70余万元,其中滞纳金高达23余万元。本所律师接受陈某委托后立即提起复议申请,从纳税主体、征收项目、核定征收依据、滞纳金计算规则等方面论述案涉征税行为的违法性。最终复议机关作出退还企业所得税及所有滞纳金的复议决定,为委托人追回近36万元税款。

    承办律师 陈筱崖 戴小川

    金税复决字(2021)3号

  • 行政复议

    申请人北京泓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下称“区应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区应急局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本案中,区应急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申请人涉嫌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后经立案调查确认了有关事实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举报人系故意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等事由要求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区应急局沟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罚过程,梳理相关法律依据,整理关键性证据,向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书面答复,充分论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2021年9月23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区应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律师 孟丽娜 崔猛

    京应急复字(2021)6号

  • 行政复议

    本案系江苏省工信厅2020年受理的第一起非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且被工信部作为典型案例(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的行政复议)进行专项调研。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4月17日向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该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价值3.837亿元的BOT工程项目停产,严重侵害了该案重大利害关系人,即BOT项目的投资方--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盈德投资”)的合法权益。本所律师接受盈德投资委托后,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所律师发起多轮行政听证、专家论证及谈判,使行政机关最终承认自身行政行为违法并主动撤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将价值数亿元的生产设备成功摘掉“淘汰产能”的标签,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在行政复议阶段提前、全面实现了委托目的。

    承办律师 刘岩 李毓衡 周延

    苏工信复(2020)第5号

  • 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陕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泰物业”)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导致永泰物业特经民主协议后上调的物业服务费被叫停,依照原收费标准已收不抵支的永泰物业遭受更大损失。同时,行政机关的“调整”还导致原自愿达成协议的业主产生抵触情绪,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永泰物业委托本所律师处理相关与业主之间的民事争议及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律师首先对上述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以撤销该《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5月21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受理此案,律师多方沟通,详细论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也可通过物业公司与“双过半”业主达成协议的形式在指导价范围内进行自由调整,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最终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所律师仅靠一次行政复议解决了物业公司所面临的民事及行政双重争议,减少了物业公司讼累且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客户避免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在行政复议阶段提前、全面实现了委托目的。该案系地方政策导向认可“双过半”业主协议调价前受理的案件,本所律师在具体政策出台前即完成协议调价合法性的论证并最终全面维护客户权益。

    承办律师 王啸 朱万利 杨佳媚

    西市监复字(2020)52号

  • 行政复议

    原告朱某向被告四川省审计厅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四川省审计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原告朱某认为四川省审计厅告知理由不成立且超期作出告知,系违法行为,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下称“审计署”)申请行政复议,审计署经审理后维持了四川省审计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朱某不服审计署的复议决定,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所律师接受审计署的委托后,庭审中围绕审计署作出复议决定时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三个层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向朱某解释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全部意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维护了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公信力。


    承办律师 赵小龙

    (2018) 川01行初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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