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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执行异议之诉

    2005年某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水泥公司”)租赁某建材公司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该建材公司2003年已将厂房抵押给债权人。2008年法院查封案涉厂房和整块土地,2021年法院裁定要求水泥公司从案涉厂房中腾退。水泥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继续租用厂房被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仍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水泥公司上诉至浙江高院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二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对应的土地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主张“房地一体主义”认为对土地也有抵押权。本所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原厂区图纸和当下卫星图对比,并提供了投产建设手续,首先证明水泥公司在厂区新建了大量建筑物、构筑物,债权人对新增房产没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阐述我国《物权法》是2007年发布的,在2007年之前存在大量房产和土地分别抵押的情形,当时并未严格实行“房地一体主义”,应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土地并未设立抵押权。而水泥公司的租赁权产生于法院查封之前,故法院应审查该租赁权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的一般金钱债权。最终浙江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清租赁权的期间、范围等情况,同时对租赁权是否可对抗普通债权亦未审理,故裁定发回中院重审。

    承办律师 陈筱崖 戴小川

    (2021)浙07民初534号;(2022)浙民终74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马某购买了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汇通公司”)开发的11套商铺,但仅签署了简单的《认购协议》,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房产大证一直登记在汇通公司名下。汇通公司的债权方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经贸公司”)对上述商铺提起诉讼,并要求执行拍卖。马某虽然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陕西高院二审认为马某长期未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具备办证条件、其他业主已经成功办证的情况下,其未办理房产证是自身过错,故而判决马某败诉。本所律师接受马某委托代理再审程序,最终推动陕西高院启动再审,撤销了原二审判决,并改判马某胜诉。典型意义:1、商品房《认购协议》在具备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应当认为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情形;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本所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说理,使陕西高院最终采信了“若买受人虽未积极请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协助过户登记行为,但能够提供证据对其未请求办理过户登记作出合理解释的,亦可认定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认定标准。本案可能会在未来同类案件中被大量借鉴引用;3、本案是陕西高院再审撤销、改判本院做出的原二审判决,不仅案件难度大,更能体现该案例的指导意义。

    承办律师 廉高波 李进

    (2022)陕民再155号

  • 执行异议

    本案是继续执行责任险中法院明确认定保险责任的第一案,对于继续执行责任险这一险种的存续及未来关于继续执行责任险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原申请执行人在获得二审胜诉判决后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中止执行。原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并向保险人购买继续执行责任险作为担保,执行法院最终扣划了原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继而,原被执行人向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原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因原申请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向保险人发送《通知书》,要求保险人赔偿款项。本所律师接受保险人委托,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和申诉。本案基础事实复杂,涉及的法律程序较多,难点在于继续执行责任险这个险种推出时间不长,关于该险种的研究较少,很多法院仍将其等同于执行担保,因此认为不论因何种原因发生执行回转,保险人均需承担保险责任。但继续执行责任险作为一类险种本质上不同于执行担保,需要适用《保险法》的规则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案律师通过论证“本案保险责任范围限定在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或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时,申请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而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因执行依据被再审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执行回转案件执行不能的经济赔偿责任”,向法院说明本案保险人不应承担执行款返还的责任,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

    承办律师 鲁文轩 肖友伟 刘栓超

    (2022)冀执监14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某融资租赁公司将价值数千万元的动产设备放置于某电力公司实际占有的广场内,后该电力公司涉诉,原告在诉前保全程序中申请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了上述设备,又在外省另一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过程中,该融资租赁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协助办理解封事宜。本案的难点在于:1.保全法院和审判法院并非同一法院,存在两个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法院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2.实践中,地方法院执行程序不规范,救济路线不够畅通;3.本所律师介入前,委托人及原代理律师已经就该解封事宜与法院交涉近两年,均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本所律师介入后,详细梳理案件材料,制定“先解决同一法院内部推诿、再解决两地法院互相甩锅”的方案,倒逼两地法院主动纠错。最终,案涉设备在半年内顺利解除查封,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夏禹 石磊

    (2020)粤0106民初3994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帮助债权人破解执行僵局的典型案例。北京锦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锦泉公司”)拒不向北京金视觉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金视觉公司”)支付生效仲裁文书裁决的合同款。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锦泉公司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后金视觉公司以锦泉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但因缺乏相关证据被法院驳回。本所律师接受金视觉公司委托后,通过查询被执行公司企业信息及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被执行公司两名股东李某、唐某均存在未全部实缴出资的情况,遂立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该两名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就锦泉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在庭审中本所律师对锦泉公司股东提出的大量“出资”证据进行了逐一反驳,并且提出锦泉公司应提供其公司财务账册,同时我方充分结合2019年11月8日最高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成功追加两名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承办律师 李婧 马博豪 刘盛

    (2020)京民终338、341号;(2019)京03民初399、4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盐业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所律师接受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本案。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借贷双方订立合同时,质押保证金账户尚未设立,而由此带来金钱特定化是否成立的巨大证成困境。且在程序上历经一审(败诉)、二审和再审,对于推翻原来的一审判决和处罚决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本所律师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精心索骥,通过双方在后期设立保证金账户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应履行票据在细微处标注有“保证金”三个字,确证“保证金账户已经由实际履行具备事实保证金合同约定效力”,最大化、创新性地把非新证据的证明能力发挥到极致。且以“一核多点”、“证据池链”及“现场系第一生产力”等多重组合诉讼策略,形成横纵向证据链条闭环,最终成功在二审和再审中证伪对方逻辑,相关周延的论证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本案被多家银行推送本行法务部,以鉴调整行内的签约系统以及保证金账户设立规则,系银行系统规避规则漏洞,确保贷款安全的经典案例。

    承办律师 刘军

    (2019)豫民再95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本所律师接受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王某某与帝博公司、益尔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所律师在本案进行过程中,通过撤销工商登记、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等途径确认委托人不是益尔公司的股东,撤销了益尔公司的工商登记。该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最终认定王某某不是益尔公司的股东,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挽回了王某某等人2000余万的损失。该判决结果极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王小军 任莉娜

    (2017)陕01民初1148号;(2019)陕民终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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