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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行政复议

    委托人刘某某等4人与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该市人民政府以决定收回委托人刘某等5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法律效果仅局限于内部,并不对外直接创设权利义务,不产生外部法律效果为由,认为刘某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过本所律师认真研究案情,仔细分析后向当地中院提起诉讼。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代理律师在上诉状中充分阐释:1.行政机关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系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管理社会事务职责的行为,并非系处理内部行政事务的行为;2.涉案批复的法律效力已经发生外化,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上诉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代理律师的意见,通过该省司法厅协调市人民政府受理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案是当地同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一审胜诉后又受理行政复议的首例案件,对当地行政机关审理类似行政复议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承办律师 周涛

    (2023)鲁 13 行初 224 号

  • 内幕交易行政复议

    委托人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某监管局行政处罚,依据是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话联络,交易行为与委托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通话联络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并在委托人并未平仓的情况下按照账面价值计算违法所得。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通过深入分析案卷材料,结合大量证据说明委托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存在合理解释。同时,本所律师结合股价变化、交易记录分析论证案涉内幕信息不属于利好信息,委托人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针对违法所得,本所律师结合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例说明证监局的计算方式不合理。中国证监会审查后,依法作出中止行政复议的决定并准许缓缴罚款,成功为委托人避免了承担巨额罚款的后果。

    承办律师 霍进城 宋金洋 胡峻嘉

  • 执行监督

    本案申诉人林某原系北京A房地产公司(国企)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3年,上级单位通知其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林某离职并与A公司无业务往来。而A公司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2018年5月,A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9年,A公司因合同纠纷未履行法院判决,A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林某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梳理了本案证据,并依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林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被一审法院以工商登记没有变更为由驳回申请,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决定。林某依法向北京高院申请执行监督,指出A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无法自行变更法定代表人,而林某确有证据证明其早已不再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终北京高院作出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的执行决定书,解除了林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承办律师 常亚春

    (2024)京执监127号

  • 税务事项行政复议

    四川某制药公司收到成都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该公司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该公司限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350余万元。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作出的程序存在违法,适用依据已被修订,且在公司已经提供与开票单位之间存在真实交易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稽查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取得的发票属于虚开,事实认定和适用依据错误,提起行政复议。成都市税务局审查后认为稽查局未对发票开具的真实性进行必要核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尚不清楚,依法撤销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承办律师 廖明松 谈丽娜

    成税复决字(2023)6号

  • 行政赔偿

    秦皇岛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黑山窑村建设厂房一处。2020年,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上述厂房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石门寨镇政府对上述厂房进行了强拆。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以镇政府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单作出赔偿判决,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明显的不当情形,遂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对行政赔偿部分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该案二审判决中对行政机关单方委托评估机构,未依法送达评估单,对因历史原因导致未能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的合法性等问题均作出了具有指导性质的裁判。

    承办律师 周涛

    (2023)冀03行终278号

  • 行政诉讼

    四川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鄠邑区政府、西安市政府作出的关停矿山企业公告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停矿山企业的公告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所律师接受四川某公司委托后,经充分研判,从三个方面向法庭举示证据、阐述意见:1、四川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2、被告鄠邑区政府作出的关停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被告西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被告鄠邑区政府作出的关停公告,其事项中包含了将案涉铜矿关闭的内容,对原告的权益产生明显不利影响,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作出关停公告的行为之前,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告知原告听证权利等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违反了行政正当程序的要求,属行政违法,因此被告鄠邑区政府作出的关停公告违法。同时,西安市政府作出维持关停公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无存在之必要,应依法撤销。前述认定结果,对于原告四川某公司据此要求作出关停公告的责任主体即鄠邑区政府对关闭的铜矿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提供了依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王小军 任莉娜

    (2021)陕71行初1765号

  • 行政复议

    本所律师代理的祁阳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相对人湖南省商务厅汽车拆解资质认定行政复议案,属于新型环保专业法律服务案件,关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选址,“居民区”与“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认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批复违法情形、环评影响评价、专家组审验、政府信息公开、地方商务部门初审意见等诸多环节,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经律师团队严谨、高效努力,商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地方省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函》,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1、基于汽车拆解建设项目通常需要跨部门审批,相关生态环境行政复议具有应然的专业性、复杂性。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落实,需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又要保障人民群众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公平竞争权和监督权。国家商务部责令省级行政部门限期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展示了行政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心和方向;2、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将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获得更多的权利保护,在生态保护法律实践中,更有助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运用程序维度保护生态环境,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

    承办律师 张良 王莹 夏慧敏 张涛

    商复字(2022)16号

  • 行政复议

    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区监管局”)于2021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佳洁物业公司未将国家和陕西省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截留政策降价红利,责令佳洁物业公司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全部违法所得184余万元的两倍罚款,共计368余万元。佳洁物业公司不服,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管局”)申请复议。市监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佳洁物业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程序。本案一审判决维持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二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本案二审判决采纳了本所律师意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重点进行论述,区分《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制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和《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制的“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行为,明确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应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不能在同一处罚决定中予以混同适用。同时,本案二审判决指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管理,管理的目的是监督,也应当保护企业健康发展,服务大众,要坚持责罚相当,避免在疫情等特定环境下物业服务劳动付出增加但服务费用不增,在经营压力下同时负担高额的处罚可能导致小微企业难以存续,最终影响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该观点对于疫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承办律师 刘星 慕丽

    (2022)陕7102行初1575号;(2022)陕71行终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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