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制药公司收到成都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该公司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该公司限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350余万元。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作出的程序存在违法,适用依据已被修订,且在公司已经提供与开票单位之间存在真实交易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稽查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取得的发票属于虚开,事实认定和适用依据错误,提起行政复议。成都市税务局审查后认为稽查局未对发票开具的真实性进行必要核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尚不清楚,依法撤销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承办律师 廖明松 谈丽娜
成税复决字(2023)6号
秦皇岛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黑山窑村建设厂房一处。2020年,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上述厂房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石门寨镇政府对上述厂房进行了强拆。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提起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以镇政府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单作出赔偿判决,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明显的不当情形,遂提起上诉。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对行政赔偿部分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该案二审判决中对行政机关单方委托评估机构,未依法送达评估单,对因历史原因导致未能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的合法性等问题均作出了具有指导性质的裁判。
承办律师 周涛
(2023)冀03行终278号
四川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鄠邑区政府、西安市政府作出的关停矿山企业公告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停矿山企业的公告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所律师接受四川某公司委托后,经充分研判,从三个方面向法庭举示证据、阐述意见:1、四川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2、被告鄠邑区政府作出的关停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被告西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被告鄠邑区政府作出的关停公告,其事项中包含了将案涉铜矿关闭的内容,对原告的权益产生明显不利影响,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作出关停公告的行为之前,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告知原告听证权利等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违反了行政正当程序的要求,属行政违法,因此被告鄠邑区政府作出的关停公告违法。同时,西安市政府作出维持关停公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无存在之必要,应依法撤销。前述认定结果,对于原告四川某公司据此要求作出关停公告的责任主体即鄠邑区政府对关闭的铜矿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提供了依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王小军 任莉娜
(2021)陕71行初1765号
本所律师代理的祁阳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相对人湖南省商务厅汽车拆解资质认定行政复议案,属于新型环保专业法律服务案件,关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选址,“居民区”与“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认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批复违法情形、环评影响评价、专家组审验、政府信息公开、地方商务部门初审意见等诸多环节,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经律师团队严谨、高效努力,商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地方省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函》,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1、基于汽车拆解建设项目通常需要跨部门审批,相关生态环境行政复议具有应然的专业性、复杂性。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落实,需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又要保障人民群众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公平竞争权和监督权。国家商务部责令省级行政部门限期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展示了行政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心和方向;2、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将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获得更多的权利保护,在生态保护法律实践中,更有助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运用程序维度保护生态环境,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
承办律师 张良 王莹 夏慧敏 张涛
商复字(2022)16号
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区监管局”)于2021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佳洁物业公司未将国家和陕西省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全部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截留政策降价红利,责令佳洁物业公司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全部违法所得184余万元的两倍罚款,共计368余万元。佳洁物业公司不服,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管局”)申请复议。市监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佳洁物业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程序。本案一审判决维持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二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本案二审判决采纳了本所律师意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重点进行论述,区分《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制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和《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制的“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行为,明确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应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不能在同一处罚决定中予以混同适用。同时,本案二审判决指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管理,管理的目的是监督,也应当保护企业健康发展,服务大众,要坚持责罚相当,避免在疫情等特定环境下物业服务劳动付出增加但服务费用不增,在经营压力下同时负担高额的处罚可能导致小微企业难以存续,最终影响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该观点对于疫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向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下称“区信息公开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对某项目拆迁补偿事宜作出的审批文件。区信息公开办通过馆室系统查询及纸质档案查询均未找到相关文件,经延期后向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作出答复,告知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所律师代理朝阳区政府应诉答辩,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区信息公开办已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最终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本案一审,为朝阳法院审理的第一例司法审查权限下沉案件,朝阳区政府时任区长文献(现区委书记)出庭应诉;本案二审,朝阳区政府主管副区长舒毕磊出庭应诉,为四中院受理以北京市各区政府为被告的二审行政案件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的案件,同时也是朝阳区第一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二审案件。本案开创了两审中朝阳区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出庭应诉的先河。
承办律师 孟丽娜
(2021)京0105行初783号;(2022)京04行终131号
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改造项目系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案涉家属院在此次征收范围内。西安市碑林区政府(下称“区政府”)在本所律师的协助下,针对该涉案被征收人下发了71份《征收补偿决定》,部分被征收人签收补偿决定后同意征收,并且完成安置补偿及搬迁工作。但仍有54名被征收人对该决定不服,诉请法院撤销相关《征收补偿决定书》。本所律师接受区政府委托后,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评估时点是否合法、评估报告内容是否合法、评估报告作出和送达的程序是否合法、补偿的内容是否合法等多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并就该项目开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全面阐述,法院最终酌定对货币补偿金额上浮10%,并驳回被征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54名被征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终有3人撤回上诉,法院驳回其他51名被征收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次代理工作,是西安市范围内首次在同一征收项目中大规模启动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并经过全流程司法审查的征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意义。
承办律师 郅旭鹏 睢涛 熊垚
(2021)陕71行初2051号等54案;(2022)陕行终695号等51案;(2022)陕71行执192号等51案
2021年,西咸新区某小区购房人中120余人向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西咸资规局”)提交《补偿申请书》,请求对其小区规划变更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西咸资规局审查后,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书》。120余名购房人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不予补偿决定书》并责令支付补偿金。本所律师作为政府方的代理律师,经充分研判,决定从购房人与规划变更行为有无直接利害关系、不予补偿决定程序是否合法、购房人损失是否真实存在等方面进行答辩,并将规划变更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规划调整后资规局敦促开发商积极弥补购房人损失所做出的努力进行详细陈述。法院最终认为原告与规划调整行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随后本案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依然维持原判。群体、关联案件持续四年,历经两次复议,六个诉讼程序,数十次调解谈判,形成判决文书四百余份。律师团队正确的诉讼策略、对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以及和政府方、法院、购房人的充分沟通,为案件最终取胜奠定了基础,也为开发商与购房人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置纠纷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截止目前,99%以上的购房人均与开发商达成一致,得到妥善的安置和补偿,“大西安新中心轴线”规划也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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