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本所律师代理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第三方鉴定机构以61个现场点位数据为依据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造价1800余万元,争议金额353万元归申请人。双方对11万平方米地块可利用砂量计算存在根本分歧,申请人主张仅用61个点位数据,我方主张结合288个地勘点位+61个现场点位,两者可利用砂量差额达10万立方米,对应争议金额超350万元。案件还涉及工程量计量标准、合同条款解释等多重复杂争议。本所律师创新提出“多点位综合计量”抗辩逻辑,通过对比点位密度论证“点位越多越接近真实”的工程计量原则,重构“合同约定--勘测规范--实际履行”证据链,并精准区分合同义务类型抗辩违约金主张,最终促使辽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为委托方避免超400万元经济损失,同时本案确立的“地勘数据与现场实测数据结合计量”规则,也为同类工程结算争议提供了典型参考。
承办律师 李福铎 赵玲玲
(2025)辽民申3573号
本所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位于北京市核心区的重大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帮助民营企业业主在一审判决前收回被占施工场地,推动项目恢复建设,避免每年上亿元停工损失,并取得驳回承包商全部反诉请求的突破性胜诉结果。该项目业主与国内知名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承包商严重违约、拖延工期,并以拒不交场为手段,胁迫业主放弃索赔权利,同时提出巨额反索赔,导致项目陷入长期停工。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代理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移交场地并索赔损失。办案过程中,本所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率先推动场地交接程序,通过在一审过程中与总承包商有效谈判,加之灵活运用先予执行程序,迫使承包商在一审期间完成交场,使项目得以重启,解决了国内建筑市场中业主方面临的“解约后必须经过2-3年的诉讼程序才能在法院判决后收回场地并恢复施工”的主要痛点。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面对承包商提出的高额反诉,本所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判决承包商根本违约并赔偿业主损失,驳回承包商全部反诉请求。经核查该承包商近25年在全国范围内共计1183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反诉请求被全部驳回的案例仅此一例,全案驳回比率仅为0.0845%。本案结果不仅为委托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也为同类案件中业主方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案系因案涉项目停工且未竣工验收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总承包人作为原告,向发包人主张未付工程款、变更洽商和索赔款项及相应利息合计达1.76亿元。案涉项目为通州区知名商业项目,合同总金额超5.5亿元,合同履行情况复杂。本案中,原告坚持以非真实履行的备案合同作为变更洽商造价和索赔的鉴定依据,试图规避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关约束。在委托人因客观因素无法另行申请按实际履行合同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本所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深刻理解,进行了充分严谨的抗辩:一方面将合同效力问题的论证贯穿始终;另一方面准确指出原告主张金额的计算矛盾和重复,同时从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的双重角度对鉴定结果进行逐项拆解和质证,并在法庭辩论的关键阶段,提示和协助法院关注和查明原告主张款项的性质问题,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降低近1亿元建设成本。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应付工程价款确定逻辑上存在分歧,委托人即发包方认为应按合同约定即“进度款+变洽+索赔”的方式认定,总承包方则认为应按照“无争议款项+有争议的变洽、索赔”的方式进行认定,在案涉工程已达结算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双方“无争议”的进度款将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特殊指导意义。
承办律师 邓振华 黎蕊
(2023)京0112民初29034号
2018年,中铁公司与健鹏公司达成合作建站协议:中铁公司提供临时用地,健鹏公司负责建设并承担建设费用,中铁公司以市场价格向健鹏公司购买灰土。中铁公司提供临时用地后,健鹏公司建成约4万余平方米厂房。中铁公司因故一直未购买灰土,工程变更设计后不再需要灰土。健鹏公司经营灰土站一年后,因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被投诉并责令拆除。后健鹏公司以“双方合作建站、原告因灰土站被拆除损失巨大”为由,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铁公司赔偿损失1.025亿元。本所律师接受代理后,确立“先破后立”策略:1.主张双方系预约买卖关系而非建筑工程施工关系,动摇双方请求权基础;2.举证证明灰土站因健鹏公司自身违法行为被责令拆除;3.通过申请撤回造价鉴定、提交多项取证申请,加重对方举证责任。同时,利用健鹏公司提交的公证视频,证明大部分厂房未用于灰土生产,确定赔偿范围。本案历时三年,六次开庭,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根据双方合作建站的目的,中铁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其签订合同时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健鹏公司损失主要是因自身大规模建设及经营期间的违规行为,酌定中铁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为其减少损失1亿余元。
施工企业某兴公司承建某润公司地产工程项目,因造价结算纠纷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润公司旗下某昌公司按照备案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欠款约2.5亿元。本案庭审期间本所律师接受委托,目标是推动法院认定备案施工合同无效,即便结算、支付欠款也要依据原被告达成合意的非备案合同进行。本案争议核心为工程结算造价,属典型的“黑白合同”之争:某兴公司主张依据备案合同结算,某昌公司强调双方从招投标到签约、履约均依据执行合同,应当按照真实意思表示的执行合同结算。某兴公司对实际履约所依据的为执行合同这一事实明知,但为获取超过1亿元的结算差价,刻意回避事实,企图以备案合同效力优先为由左右司法判决。针对案件核心法律争议,本所律师邀请多位资深法学专家进行论证。专家意见明确指出,备案合同的有效性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如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即便合同经过备案,仍应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备案合同无效,驳回某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 宋长缨 崔珊珊 马翀
(2025)京01民终4201号
总承包人与地产公司就3亿余元工程结算达成备忘录,约定地产公司限期办理结算,未到期质保金部分由换开银行独立保函方式变更为地产公司以现金方式提前支付,总承包人同意将7000余万元工程款中的3000余万元以售楼处物业抵偿,剩余由地产公司一次性结清。备忘录以数据电文发送总承包人后,其一直未盖章。地产公司如约完成结算并支付,双方亦签订工抵协议、完成认购手续。后因总承包人原因,抵债房屋未完成备案及交付。总承包人遂以抵债协议未生效为由起诉,要求地产公司支付3000余万元工程款,并同步冻结等额现金,严重影响项目正常经营。本所律师介入后,迅速调阅图纸、踏勘现场,全面分析案情,提出系统抗辩意见:1.虽一方未签署备忘录,但已按协议进行履行,应认定双方已形成合意;2.本案抵房协议应认定签署即成立并生效,产生抵销效果;3.具备履行条件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主动履行导致标的被查封履行不能的,不归责于守约方。同时,从社会效果层面指出冻结资金将导致维修停滞、引发小业主群体维权等连锁风险。一审、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意见,驳回总承包人全部诉请,解除3000余万元资金冻结。本案不仅明确了工抵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更通过快速解冻资金,有效缓解了地产公司流动资金压力,避免了项目系统性风险,为当前房地产市场工抵纠纷处理提供了典型范例。
承办律师 刘欢洋 杨璇佩 栗晋浩
(2024)苏01民13969号
本所律师代理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通过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最终促使相对方达成和解,为委托人追回上千万元损失。本案面临三重困境:1.一审程序四次庭审已结束,且最后一次庭审中法官严重程序违法;2.在我方提交回避申请后,判决依然做出并早已送达非代理人邮箱;3.上诉期已过,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且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电力工程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分包合同》无效,分包人与案外人存在挂靠关系,致使《结算协议》亦无效;以及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等难题。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完成另案起诉及财产保全、向中院申请再审及院长监督、情况反映。通过三线并进策略,由上级法院审监庭推动,最终促使原审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赢得再审裁定,并在案件再审中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本案胜诉印证,当实体权利救济遇阻时,娴熟运用程序规则可重构诉讼格局。
承办律师 郝晓武
(2025)京0112民监2号
本所律师接受原告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湖北某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诉请标的包括工程款、调差费用、窝工损失等,合计6997万余元。案件争议焦点涉及开工延迟责任认定、材料及人工调差范围、桩基变更价款、利息起算时点、保函延期费用及窝工损失承担等多项问题。被告否认违约,并反诉主张原告逾期完工、项目经理缺勤等违约责任。二审判决全面采纳我方意见,认定开工延迟系因被告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分批移交场地所致;材料调差不限于五大主材,因开工延迟导致的价格波动应据实调整;虽合同未约定人工调差,但双方履行中已达成合意,采纳鉴定意见中的人工调差金额719万余元;桩基工艺变更经监理批准,视为被告同意,价款应支持;弱电工程虽图纸不全,但已实际交付使用,应计价款;利息自工程实际交付后起算;保函延期及窝工看护费均由被告承担。本所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复合能力,通过深入梳理施工许可证、场地移交记录及监理日志,对照施工组织设计还原工期延误真实原因,将责任归于发包方,成功瓦解反诉;运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风险分担原则,结合会议纪要等履约证据,论证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期间价格异动应据实调整,最终突破五大主材限制,实现719万余元人工调差;凭借工程技术背景,依据经监理批准的变更方案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为桩基变更及无图纸施工的弱电工程争取到足额工程款,确保劳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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