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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系北京某国企及其分公司作为被告涉税案件,被告被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系统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经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决定解除对被告的前述认定。因税务机关向原告发出关于“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异常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等内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原告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该国企及其分公司,要求赔偿原告已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及资金占用费、企业所得税损失共计数百万元。本所律师接受该国企委托后,积极了解案件背景和事实情况,搜集整理相关证据,分析提炼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并进行了充分地举证和答辩。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认为:原告缴纳的税款不应视为因涉案发票异常而缴纳的税款;原告缴纳的滞纳金系因原告未按规定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并缴纳税款造成,不能归咎于被告;涉案发票被二次认定异常后,原告未按规定申报进项税额转出、未实际缴纳税款;原告主张的相关企业所得税并未实际缴纳,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企业所得税损失已实际发生。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被法院驳回,本案取得全面胜诉。

    承办律师 苟博程

    (2021)粤 0105 民初 27572 号

  •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成都某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下称“沃特玛公司”)合同纠纷二审一案,系成都某公司因沃特玛公司所售电池质量不合格而提起的诉讼,本所律师作为成都某公司代理人,通过对案情的反复研析,围绕案涉电池是否符合约定标准、案涉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案涉货款是否需要全部返还以及赔偿金额如何认定等关键争议,搜集了大量证据、行业政策文件,同时组织进行司法鉴定,并检索提交大量参考案例。经过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最终实现在四川省高院二审的全面胜诉翻盘,二审法院支持了成都某公司的全部诉求,即沃特玛公司需返还全部货款4708万元,并赔偿成都某公司损失2699万元,共计7407万元。

    承办律师 贾首波 刘大智

    (2021)川民终4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为河南通达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通达公司”)向兴安盟袁苗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袁苗公司”)供应肥料生产线设备,袁苗公司以通达公司所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依据《质量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认为通达公司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款、返还设备、赔偿附属设施费、鉴定费等。通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二审,代理律师仔细查阅一审案卷材料,了解设备构造及原理,提出一审法院“以鉴代审”,鉴定人员均不能以专业角度对《质量鉴定报告》作出合理解释,严重背离事实且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附属设施损失评估意见书中所鉴定的附属设施仅是袁苗公司单方确认的附属设施,而对各项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和作用、与案涉生产线的关联性和必要性、是否可重复利用及剩余价值等,均未加以区分和鉴定,评估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承办律师 李国良 何妍

    (2023)内22民终17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某通信公司与国内某大型零售公司在手机销售领域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该通信公司与该零售公司指定的关联公司签署数十份买卖合同。本所律师接受通信公司委托后,发现与通信公司合同签署的主体均为空壳公司,本案难点在于执行环节。代理律师仔细梳理案件材料通过大量事实证据证明了该零售公司系合同实际履行主体,在数十个案件中追加了该零售公司为共同被告,同时保全该零售公司银行账号等固定执行财产,巧妙避免了空壳公司无法执行的困境,为委托人挽回了数千万的经济损失。

    承办律师 李宝乾 马梦竹

    (2021)京0105民初27958-27961号;(2022)京0105民初72380-723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系深圳某城市更新项目开发主体。2020年4月,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一栋已抵押房屋被当地街道办强拆。强拆发生后,街道办要求委托人与被强拆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担保函,承诺自愿作为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担保函出具日至回迁安置房重新抵押之日止。2021年11月,因主债务人逾期还款,抵押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作为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一审时,法院仅以要求委托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纠纷与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处理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委托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抵押权人和主债务人均提起上诉,要求委托人承担保证责任。二审期间,委托人在某知名律所律师的强烈建议下,受让了抵押权人的主债权,此后,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均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四条关于担保人受让债权应当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主张委托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且对其他担保人没有追偿权利。而本案中仅有其他担保人有清偿能力,受让债权的行为导致委托人诉讼风险骤增,遂求助本所律师。本所律师经认真研判,仔细分析了委托人担保函的真实意思表示,援引《民法典》第142条、第390条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方法、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等规定,提出案涉担保函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担保,而是在担保物已灭失而代位物未建成情况下,由代位物开发主体所提供的阶段性、替代性增信措施,最终承担担保责任的仍应是原抵押人。委托人受让债权的行为,并非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通过债权受让实施的第三人清偿。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本所律师观点,认定委托人不具有保证人地位,委托人在受让债权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实现了全部诉讼目的,化解了客户的重大风险。

    承办律师 童懿贤 黄秀雅

    (2023)粤03民终21232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生信托“添丰8号”信托投资人(下称“投资人”)起诉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所律师接受投资人的委托后,通过网络检索、背景调查、银行取证、实地走访、监管部门投诉等大量前期工作,最终确定了起诉某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诉讼策略。审理过程中本所律师到大连银保监会调查取证、指导当事人到某银行获取重要证据、检索类案判决、向信托从业人员咨询、与全国各地同类产品投资人进行电话会议,历经数次开庭,通过近一年努力,最终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取得全面胜诉,为投资人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本案系民生信托发行的“添丰”、“至信”系列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之后,首个投资人通过法院诉讼并出具生效判决的案例,并且判决金融产品销售者违反适当性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为相同或者同类产品损失近几十亿的投资人挽回经济损失提供了解决思路。

    承办律师 郭壮

    (2022)京0101民初5621号;(2023)京74民终674号

  • 保险合同纠纷

    委托方为某国内大型连锁零售公司,为其全国各家门店投保某保险公司的营业中断险,后发生新冠疫情导致其全国各家门店出现闭店停业情况,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向法院提起多个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责任。该系列案件分布全国各省,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该系列案件中多起案件。本案作为该系列案件中的第一案,判决结果对后续其他案件影响重大。本所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多次现场实地尽调获取有利事实细节,并和涉案门店多次沟通以及尽调门店材料,策略选择较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本所律师丰富的诉讼案件处理经验,制定逻辑严密的诉讼策略,并基于诉讼请求和诉讼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等,起草了诉讼文书与组织证据,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作出保险公司赔付的终审判决。受新冠疫情影响,营业中断险成为保险行业近几年的热门险种,因而其在疫情中的适用自然而然成为保险行业的最新前沿问题。由于现各地法院对此险种相关纠纷可参考案例较少,裁判也不统一,因而本案的胜诉,对于因营业中断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承办律师 鲁文轩 马翀

    (2023)苏12民终363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委托人系一家BVI公司,为另一家BVI公司提供一笔本金7500万美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两年。两家中国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委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委托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本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全面负责前期法律研究,沟通客户、确定诉求并组织证据,确定仲裁方案,并向贸仲提起仲裁。并第一时间通过贸仲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成功查封、扣押、冻结保证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对外投资股权等巨额财产。仲裁过程中,保证人分别向多家法院提起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通过本所代理律师的专业应对,其申请全部被成功驳回。在保证人多次诉讼举措未能如愿的情况下,作为主债务人主动向委托人发起和解,通过多轮谈判,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本案通过本所律师的努力,以打促谈,成功促使相关方与委托方通过和解方式化解涉外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承办律师 刘军 金荣华 杨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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