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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与某银行广西分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9年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不良资产转让合同,南宁中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一方面通过上诉促使广西高院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另一方面在重新进入一审后,果断变更诉讼请求,以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由于不良资产转让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空白,同时司法实务中亦缺乏可资借鉴的先例,案件难度可想而知。本所律师凭借对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的深刻理解及对案件的透彻研究,先后提交了数万字的代理词,经过长达三年多的拉锯战,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成功解除了不良资产转让合同。该案不仅为该公司挽回了2.5亿元左右的损失,也为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探索出具体的裁判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制度建设。

    承办律师 张保军

    (2020)桂01民初6号;(2021)桂民终1109号;(2022)桂01民初827号;(2023)桂民终631号

  • 融资顾问合同纠纷

    本所律师代理某头部财务顾问机构处理与某能源集团融资顾问合同纠纷仲裁案取得全胜。针对涉案金额大、投融资关系复杂及对方恶意抗辩等难点,本所律师采取三大制胜策略:第一,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深入剖析《财务顾问协议》中介合同性质,通过完整证据链证实客户促成融资交易的核心事实;第二,破解关键抗辩点:系统梳理官方许可文件、交易文件及沟通过程,锁定被申请人明知投资机构身份的核心证据,彻底击破对方主体资格抗辩;第三,构建费用追索体系:运用穿透式审查方法,通过资金流向分析及协议条款对比,成功剥离LP管理费与财务顾问费的法律关系,夯实费用追偿基础。本所律师在诉前保全、证据梳理、庭审对抗及庭后补强环节展现专业素养,最终获仲裁庭全面支持。此外,本所律师通过诉前保全冻结关键资产,保障本案裁决生效后快速实现债务履行,为客户挽回重大损失,为“融资中介服务成果认定标准”“复合型付费体系解构方法”提供实务指引,为投融资争议解决提供创新性示范样本。

    承办律师 夏禹 胡峻嘉

    (2023)京仲案字第(11591)号;(2022)皖0122财保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系新《公司法》实施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应被追加为被告的案件。A公司向B公司供货后,B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A公司起诉B公司后,主张适用新《公司法》申请追加了B公司股东及委托人(B公司发起人股东)为被告。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缜密论证,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委托人转让股权时,其出资期限未到期,委托人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情况不属于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2.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方能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且补充责任具有顺位补充性,并非连带责任;3.新《公司法》第54条加速出资到期制度中,股东提前缴纳的出资适用入库规则。原告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使加速出资到期,出资股东也应是最后受让的股东或债务发生时及发生后的股东,而非债务发生前的股东;4.本案债务产生于2023年,根据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溯及力的明确规定,目前并无关于新《公司法》第50条、第54条可溯及既往的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A公司撤回诉请,双方达成和解。

    承办律师 何妍

    (2024)豫1329民初3228号

  • 销售合同纠纷

    2016年9月,委托人某国际知名材料科技公司与A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A公司销售货物并运送至A公司指定的终端客户。6年后,A公司与其终端客户发生货款纠纷,该纠纷的生效判决文书认定A公司仅能证明货物已发出,但未能证明已交付完成,因此不予支持A公司要求终端客户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A公司取得该生效判决文书后依据该判决文书提起仲裁程序,要求委托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货款并赔偿损失。在该案件中,A公司已获得了我国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判决书查明事实显示无证据证明案涉货物实际交付,且货物销售、交付的事实发生在7年前,相关的大量凭证已缺失,相关人员已离职,未能有直接证据证明货物已交付完成,代理委托人进行应诉的难度较大。通过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仲裁庭在裁决书中直接明确“案涉争议事实发生于2016年,相关证据的取证相对困难,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在证据准备方面相对完整地还原了案涉货物的交付过程及货物安装情况”。不仅驳回了对方的全部仲裁请求,而且律师团队成功地让仲裁庭支持对方承担委托人因此支出的律师费,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承办律师 蒋一凡 刘明珠

    SHDG2023032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年6月,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作为某地块的施工总承包方承建该项目。后工程公司将该地块的水电安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完工后,工程公司与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另案处理)确定了工程公司应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随后,工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实际施工人赔偿工程损失(罚款、签证、扣款、工期延期、税金等13项)共计490万余元,并针对每项损失又分别提供了对应的证据明细,证据数量多、争议事项多。十多项诉请中涉及罚款、签证、维修、工期延期、税金、超领扣款等,需要律师针对每项诉请提出相应的证据支撑来证明施工界面、事实成因、责任归属,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诸多细节和事实责任举证。本所律师接受实际施工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召集实际施工人管理团队,针对诉请中的十多项损失赔偿主张逐一与当时现场的管理团队进行核实与探讨,并对于损失赔偿列项是否属我方施工范围、是否发生、发生的成因、责任归属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分项分组质证和举证。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积极主动调取甲方及住建档案部门的施工过程材料、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向法院证实施工过程中的真实情况,配合法院组织3次庭前会议,3次开庭审理,最终在我方前期充分研讨和组织准备,以及提供强有力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了酌定判决8万元,驳回490万余元诉请的良好结果。

    承办律师 沈储方

    (2024)苏 0507 民初 6652 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佳弘颐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诉请金额1.2亿元,被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未完工、未结算且被强制拆除工程的价款结算问题。本案历时三年多,经过数十次庭审,涉及未验收工程款结算依据认定、备案合同效力、拆除责任划分及主体变更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立核心抗辩逻辑: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主张工程价款支付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但案涉工程没有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没有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监理结论意见,在施工企业不能证实案涉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被告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经全面举证及法律论证,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质证意见,判决仅支持原告诉求2000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成功为客户避免经济损失近亿元。

    承办律师 宋长缨 李果 李鑫

    (2020)京02民初647号;(2023)京民终4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国家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本案。本案的难点在于:1.工程存在巨大的工程变更,变更后的价款远超合同约定价格及被告某国家单位项目预算,且变更文件基本都有委托方人员签字确认,不被计入结算造价的难度极大;2.工期严重延误(主要原因为施工现场不满足施工条件),原告以此为依据主张近1000万元的窝工费等损失;3.工程款逾期利息超过1000万元;4.施工过程中还涉及主体变更、人员变动等多重问题。本所律师在梳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涉工程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招投标文件亦确定案涉工程为最高限价工程。同时,律师团队发现原告使用过程验收资料作为竣工验收的证据,以此为依据主张过千万的逾期利息,但案涉工程实际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原告主张的窝工费亦存在诸多疑点,既不符合现场情况,也与常理相悖。综合前述诸多问题,本所律师形成答辩证据及有效的代理意见,提交法院。最终仅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2800万余元工程款,判决扣减金额3000万,超过原告起诉金额的50%以上,获得理想结果。

    承办律师 宋长缨 李鑫

    (2022)京0108民初17146号;(2024)京01民终84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所律师接受原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起诉要求成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投资公司”)、重庆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旅游公司”)、都江堰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都江堰公司”)连带支付工程进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万余元;要求成都投资公司、重庆旅游公司、都江堰公司连带赔偿因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300万余元;并要求判令原告对涉案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涉及印章系伪造的表见代理问题、联合开发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实际执行合同的确定等。本所律师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及案涉合同,形成代理思路:1.实际执行的合同仅有2018年7月6日原告、成都投资公司签订的《都江堰某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亿元合同)》;2.余某系成都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他对涉案项目的认可视为其公司对原告承建涉案项目的认可,程某与原告对案涉项目进行洽谈时具有成都投资公司的经理身份,原告有理由相信程某可以代表成都投资公司,形成表见代理。成都投资公司应当就案涉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该项目系重庆旅游公司、都江堰公司联合开发项目,都江堰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通过对案涉法律问题的详细分析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二审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实现了诉讼目标。

    承办律师 郭杨 任自力

    (2024)川民终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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