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精选案例
  • 走私、贩卖毒品罪刑事辩护

    本案系公安部督办的“1.26”特大贩毒案,涉案23人,毒品数量达数万克,查获资金500万元。当事人排名第四,系毒品      再犯,现场查获毒品远超4000克,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辩护中,本所律师重点从以下方面展开工作:1.通过横向比对各被告人口供,客观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指出其作用相对较轻;2.针对查获毒品的收集程序与鉴定检材提出质疑,主张部分毒品数量存在疑问;3.综合全案情节,向合议庭阐明当事人不属于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当事人争取到生机。

    承办律师 李刚

    (2024)湘刑终169号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辩护

    本案系一起在帮信罪高起诉率、低出罪率的司法背景下取得成功的无罪案例。2024年,当事人张某某在失业债务负债的情况下,为办理贷款,向他人提供了个人信息,并两次前往指定地点配合办理所谓“资质”,其间接受了对方报销的路费。银行卡被止付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25年5月,检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情况展开了解,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仔细研读案卷,全面仔细梳理证据,尽力还原案发时的具体情境,深挖细节,力图实现精准辩护。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通过全面梳理证据、深入法律研究,提出当事人主观上不具备明知要件、客观行为属于善意交付等辩护观点。12月,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本案精准把握了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通过当事人完整保存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有力反驳了单纯以“高学历推定明知”的片面认定倾向,为厘清帮信罪主观要件界限提供了实践参考。

    承办律师 张亚林 马晓茹

    (2025)冀0281刑初199号

  • 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辩护

    本案当事人系某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司法机关初步认定其非法采矿近40万立方米、占用农用地超10亩,涉嫌非法采矿罪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情节特别严重,无减轻处罚情节,分别应处三至七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同时还面临巨额生态赔偿压力。因该案涉生态资源,司法机关意欲从严惩处。本所律师团队受托后,迅速制定分层辩护策略。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通过实地勘查、调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卫星航拍图,指出指控不合理之处,成功推动该项指控撤销。聚焦非法采矿罪核心证据,逐项核查地质勘测报告、采矿许可证数据,结合卫星遥感影像等,四次推翻有误数据,将采矿量从近40万立方米压降至6万立方米。同时,综合当事人合规记录、悔罪态度等,充分运用司法政策争取权益。最终,检法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两罪改一罪、实刑改缓刑,当事人获释且减免数千万元损失。

    承办律师 夏禹 马雨鑫

    (2025)黑0882刑初7号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辩护

    咸某系从事黄金收购业务,因收购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黄金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起诉,认定咸某明知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黄金仍予以收购、转移,数量共计7880克,价值人民币约460万元,并提出六至七年的量刑建议。本案的争议和难点:1.咸某对案涉黄金为犯罪所得是否明知;2.咸某收购的黄金与受害人被骗的黄金是否具有同一性;3.本案涉及受骗的被害人均为退休老年人,社会影响恶劣;4.咸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其他从犯均已认罪认罚;5.咸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6.除了本案外,同时存在另外的犯罪团伙在收购涉诈黄金,受害人范围广,成为司法机关重点严厉打击的案件。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经研判认为:认定咸某犯罪证据不足,遂确定以无罪辩护为主的策略,庭审中从事实、程序、证据等方面充分辩护。本案将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相结合,发挥程序性辩护重要作用。经两次庭审,法院当庭要求公诉机关重新提出量刑建议,咸某当庭认罪认罚,最终获刑四年三个月,取得良好效果。

    承办律师 马树立 阮军胜

    (2025)苏0508刑初172号

  • 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

    本案当事人被控告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公安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本所律师介入。经全面、深入研究案件情况,挖掘案件背景,本所律师认为本案起源于两起民间借贷纠纷,系两名债务人为逃避还款义务,互相串通,试图以刑事手段扰乱经济纠纷。多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闭环,是本案面临的最大挑战。对此,本所律师以客观事实为突破点,合理利用证据规则,优化证据排列组合,以客观证据的矛,攻言词证据的盾,提出“参与赌博”不等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不等于“开设赌场”、“他人开设赌场”不等于“当事人开设赌场”的辩护意见。经有效沟通,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经本所律师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真相,并经过反复沟通、争取,公安机关综合考量本案基本情况后,认为不应对本案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以刑事手段扰乱经济纠纷,系常见的“赖债”手段,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是以有效辩护遏制这一乱象的又一成功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承办律师 夏禹 司瑶

  • 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

    本所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刘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经辩护,成功将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实现重罪改轻罪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到轻罪量刑。刘某案件为该市公安机关侦办的最大一起开设赌场案件,并由上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本所律师介入后,经认真研判案情认为本案定性应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并从赌博场所的固定性、赌博活动的持续性、赌博行为的隐蔽性、公众性及赌博场所的功能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充分论证。该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并判处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本案对厘清赌博犯罪与开设赌场犯罪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承办律师 张海军

    (2023)内0902刑初249号

  • 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

    本案发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因村民矛盾升级导致同村村民之间发生多起冲突事件,造成多人受伤,社会影响较大。该事件也引起了当地政府、公安、检察等机关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冲突双方共计9名犯罪嫌疑人。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为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提供侦查阶段辩护法律服务。经会见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家属充分沟通,了解到冲突各方系本村同姓同宗村民,多年来处理宗族事务、村内事务等意见不合,逐渐形成两派,因矛盾长期未能解决进而引发本次冲突。承办律师一方面根据事实、现有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本案不宜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从化解村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方面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提出案件重点在于促成各方和解以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办案人员认可和支持。考虑到两派村民积怨较深,缺乏互信,在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后,承办律师主动与对方辩护律师沟通和解事宜,经多轮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及亲属和解,签署了调解暨谅解协议。最终检察院对全案9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辩护

    宁波外贸企业主张某因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伊朗客户委托第三方结算的人民币货款,公安机关以其中两笔共50万余元系诈骗犯罪的赃款从而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立案侦查,涉案款项遭扣押。该案涉及中美制裁背景下伊朗被迫采用人民币结算的特殊贸易模式。本所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时,鉴于本案刚被侦查机关刑事立案,遂从两方面准备,一方面提请撤案法律意见书,向侦查机关提出交涉,另一方面准备提请同级检察院启动撤案监督程序的法律意见书。同时,辩护人积极指导张某收集其与伊朗客户相关贸易往来的证据,如电子邮件、海运提单、空运面单、向国内销售商采购的清单等。另外,援引两高司法解释论证“善意取得”阻却犯罪构成,强调伊朗受制裁导致结算特殊性,当事人无审核资金来源义务;并通过资金流向证实行为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从而证明其无掩隐的犯罪故意,亦未实施隐匿转移行为。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责成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遂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解除对张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退还扣押的涉案款项。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撤案监督程序破解僵局,确立涉制裁国家特殊结算模式中“善意取得”认定标准,对于类案处理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外贸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承办律师 邵核念 卢亮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大厦C座21层,邮编:110004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邮编:528451

电 话:(027)8261 89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昌More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