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因施工纠纷过程中产生暴力冲突,被公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四年半的量刑建议。本案存在涉案主体多、舆情压力大、卷内无有利证据等多重困难。律师团队于审判阶段介入案件,通过横向纵向比较各涉案主体历次供述特点及细节,整合卷宗潜藏的有利内容并申请调取张某某晚于冲突发生时到场的有利证据,在论证寻衅滋事犯意并非事前蓄意而系冲突时形成、张某某虽为投资者却无法起到决策作用、张某某晚到现场没有制止冲突可能性等事实的同时,夯实张某某主观认知不成立“概括的故意”论证,并通过绘图制表提炼相关不利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为张某某做无罪辩护。最终,争取到在公诉机关已对张某某作出四年半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判决其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的良好结果。
承办律师 夏禹 庄依浓
(2022)湘0726刑初335号
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被警察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对五名警察实施了辱骂、蹬踹行为,后被公安机关以袭警罪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案发时的具体情况;梳理案情所有细节,并就袭警罪展开大量检索和研究,与当事人深入交流,使其取得民警谅解。本案报捕后,律师随即递交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王某没有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中,律师及时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起诉的律师意见,检察机关就本案召开了听证会。最终,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承办律师 郭利娜
赛检刑不诉(2023)96号
姜某某犯赌博罪上诉案件。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详细地阅卷梳理后,与姜某某本人进行反复沟通,与公安机关对“雪亮行动”布控、抓捕、讯问过程进行了解,进行大量案例研究,确定一审存在的突出问题,最终形成本案的辩护方向和上诉思路。二审审理过程中,本所律师针对一审中未发现的“姜某某在雪亮行动中虽被讯问,但此次讯问时针对的是已经立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讯问,姜某某此时身份仅为证人,但在作为证人接受询问过程中其主动交代了自己参与其他赌博案件的过程,应认定为姜某某存在自首情节 ”,同时提供了案情梳理表、原审遗漏的关键证据汇整可视化表格、法律分析意见等多份书面文件。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沟通,最终实现本案成功由实刑改为缓刑判项的辩护效果。
承办律师 廉高波 高宁
(2023)陕01刑终391号
本案是海南开展扫黑除恶行动以来,首个全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及认罪悔罪的案件。本所律师接受被告人郑某及其家属委托后,鉴于郑某系本案检察机关指控的涉黑组织唯一组织、领导者,同时涉及全部指控的12个罪名及30余起犯罪事实,且全案事实跨度近30年,案涉卷宗材料近200册,本所律师组建专项办案团队,集体研究辩护策略及代理意见。通过庭前阅卷、会见当事人、检索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在本案召开庭审前,对案涉事实、罪名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论证。在本案审查起诉及庭前准备阶段已有34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包括被告人郑某在内的剩余7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有了动摇,并向各自的辩护人进行征询。为最大化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立即建议审判长延后正式开庭。得到允许后,律师主动与郑某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并根据证据及诉讼进展情况建议郑某通过认罪悔罪换取从轻处罚并尽可能为其近亲属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正式开庭后,尽管郑某当庭认罪悔罪,本所律师仍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发表认为郑某部分罪名存疑及总体罪轻的独立辩护意见。鉴于此,检察机关在量刑辩论环节主动下调了郑某个罪自由量刑建议、总体量刑建议的幅度。最终,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十年,低于检察机关起初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量刑意见。
承办律师 王宏斌 陆江娜
(2021)琼0271刑初856号
本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北京地区的首批信息犯罪案件。林某系某公司技术总监,2021年8月,其上级王某在未告知林某真实原因的情况下,要求林某拷贝公司云端存储的客户信息数据,林某进行了拷贝并交付给王某。后,公司报案,王某、林某等六人被刑事拘留。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明确表示,此案将严查、重罚。本所律师接受林某委托后,充分利用“黄金37天”第一时间搜集了王某等人的相关信息,并恢复了林某电脑内的相关数据,通过梳理证据链,充分向检察官论证“林某确不知情”的合理性,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依法对林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10月,检察机关在本案侦查终结前再次提前介入本案,本所律师再次提交关于林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本案成功撤案。
承办律师 夏禹
2021年9月北京公安破获特大组织卖淫团伙,公安机关指控该团伙设置服务器,开发运营网络聊天软件,大量违法人员利用软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团伙成员7人均被批捕并以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本所律师代理案件后,经过认真分析卷宗,仔细询问被告人,发现诸被告人犯罪形态并不相同,设立用于实施组织卖淫网站的行为和实际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两者存在区别,事实上是侵犯不同法益的两个罪名,办案机关模糊了二者的界限,直接混同为同一犯罪行为同一罪名。确定了辩护思路后,本所律师就此开展辩护工作,提交了多份辩护意见并与检察官探讨交流。经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除一名主犯仍定组织卖淫罪外,其余六人变更罪名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院最终对六人量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本所律师的辩护获得良好效果。
承办律师 邢天昊
(2022)京0115刑初592号
某网络游戏公司因运营网络游戏供玩家参与赌博,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发后,某互联网企业因推广该网络游戏被刑事立案。本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该互联网企业委托后,认为该互联网企业为防范风险在游戏上架前即设置了严格的审核机制,但由于此类游戏数量众多、目标分散,监管难度大,难免被不法分子以隐匿手段所利用,案发后该互联网企业主动进行多轮的自查、合规整改,且情节轻微,积极退缴。在本所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意见后,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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