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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辩护

    本案系广东湛江某地建设工程项目引起的涉刑案件。刘某系湛江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负责人,其父亲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以该公司名义与项目总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因双方履行分包合同发生争议,总包方单方解除合同、强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驻案涉工地并使用该公司的搅拌站、变电站等设备,刘某、李某(该公司聘请的项目现场工地负责人)等人前往案涉工地交涉,期间李某代表该公司剪断新班组私自接驳的电线,以避免己方公司产生更大的损失,后总包方报警称刘某、李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所律师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提供刑事辩护。经会见、审查案件卷宗后,本所律师认为,本案的实质是履行建筑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刘某主观上没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侦査机关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属于定性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多次指使他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且案涉受损财物价值也未达到刑事追诉的立案标准。本所律师随即向检察院递交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不构成犯罪、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先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厘清本案的核心问题。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 王宏斌 冯一敏 陆江娜

    湛开检刑不诉(2023)154号

  • 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

    本案是一宗涉案金额数百万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件。客户家属在案件将到审查期限届满前七天才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马上开展连续多次会见,将可能涉及资金问题的行为一一提炼,并与客户确认。通过对侦查机关锁定的业务形态、资金走向,判断侦查重点,并形成本案的办理方向,就犯罪嫌疑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分析。经与主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并针对材料对比说明,结合当下的司法政策,充分释明取保候审的必要性。通过不懈的意见交流,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需继续侦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承办律师 陈育炽

    穗公越经侦释(2023)0862号

  • 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

    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系由纪委移送公安侦办,当事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本所律师于二审阶段接受委托,经认真查阅、分析案卷证据材料,发现一审法院不同意调取的证据直接影响到行为定性,且法院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经与二审法院富有成效的沟通,办案机关依申请调取了相关证据,并采纳本所律师提出的意见,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一审阶段,当事人因年事已高,希望认罪认罚寻求缓刑的意愿强烈,本所律师基于在案证据综合研判案件情况,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最终在开庭前一天完成认罪认罚具结手续,取得公诉机关降档为两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决采纳该量刑建议,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承办律师 乔瑞 汪周敏

    (2022)粤03刑终1390号

  •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串通投标罪刑事辩护

    唐某系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20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北京东城法院判决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唐某上诉后,北京二中院撤销原审判决部分内容,改判唐某犯贪污罪,量刑不变。判决生效后,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并处没收财产数额错误,且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北京高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认为,2011年唐某所在单位改制后由国有控股企业改为国有参股企业。唐某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侵吞单位200万元时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于非法占有该笔资产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唐某于2013年9月被集团党委任命为其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故唐某在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侵吞单位80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按照抗诉意见,唐某将增加五年左右刑期。本所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查阅案件卷宗并会见唐某,结合《党章》、中组部、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相关指导性文件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提出唐某担任党委书记虽然由集团任命,但其并不具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集团党委也没有委托唐某对所在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加之唐某的犯罪行为利用的亦为其董事长的身份和职权,故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同时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向集团和单位核实相关情况。经过近一年半的努力,最终北京高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维持原东城法院判决,认定唐某仅构成职务侵占罪,为唐某避免增加多年牢狱之灾。

    承办律师 周新广 王钦颢

    京检审监刑抗(2022)Z1号;(2022)京刑再3号

  • 挪用资金罪刑事辩护

    2017年,杨某因挪用资金被举报案发。2019年,一审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审阶段,本所律师接受杨某家属委托,向二审法院提出杨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该案被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一审法院再次判决杨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杨某再次上诉,二审开庭时,辩护人仍坚持无罪意见,一一回应和否定出庭检察官的意见,并提出本案中存在的不正常情况,以及错案对地方营商环境的严重负面影响。2023年,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无罪。

    承办律师 王永宏 李越

    (2022)甘12刑终190号

  • 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

    委托人郎某某系某大型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及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集体联名举报,指控其伙同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5500余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所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郎某某的委托为其辩护。律师在仔细查阅案卷并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后发现本案有三处突破口:1、郎某某虽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但其仅负责公司工程项目设计,对于公司人事、财务、运营等核心事项均不具备实际控制力,公司财务事项完全由实控人郭某某掌控;2、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郎某某在同案郭某某实施转移公司财产的过程中提供帮助;3、无证据证明公司款项进入郎某某个人及其关联账户,无法证明郎某某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针对上述情况,辩护律师及时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持续有效地沟通,并撰写详实的《法律意见书》提交至检察机关,本案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

    承办律师 马博豪

    京海检刑不诉(2022)403号

  • 诈骗罪、非法采矿罪刑事辩护

    本案为发生在辽宁某地的“赌石诈骗案”,被告人满某某主要经营玉石销售业务,2011年5月分两次销售给他人四块河磨玉。2012年9月,购买人声称四块玉石中的两块较大玉石表皮曾经被染色,要求退货并索要巨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购买人向市级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案组报案。2020年12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在案件二审阶段,本所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通过深入研究卷宗资料,指出关于涉案玉石来源被告人间供述不一致且关于玉石染色问题存在言词证据不合法的问题,又通过对玉石鉴定知识、市场交易规则等仔细研究,提出购买人支付玉石价款事实不清、涉案玉石真正价值不清、鉴定价值不合理等辩护要点。二审法院采纳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本所律师在坚持原辩护重点的同时,通过申请专家辅助、重新鉴定、扣押物证玉石等一系列方法,提出本案属于民事范畴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

    承办律师 张振宇

    (2021)辽0302刑初362号

  • 诈骗罪刑事辩护

    在内蒙涉煤领域腐败“倒查20年”的大背景下,因某大型能源集团被调查所牵发,郭某某及被害人均为内蒙古当地排名头部的知名企业家,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敏感、复杂,案外因素较多。本所律师接受郭某某委托时,其已被监委留置调查六个月,并被移交公安机关变更罪名后继续侦查。律师接手本案后并未惯常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而是从辩护工作的全局、系统出发,将工作重心放在调查取证、事实梳理上。律师团队先后收集调取了二十余份、三百多页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证据。在相关专家论证意见的辅助下,律师向主诉检察官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论证当事人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更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对案卷中诸多的供述、证言等言辞证据,按照事件发展阶段进行详细列示,清晰指出存在的冲突和矛盾;针对罪与非罪问题进行类案检索,形成内容详实、逻辑清晰的检索报告。本所律师累计提出各类书面意见、报告及申请五万余字。律师的专业意见取得检察机关的充分认定和采纳,也帮助当事人获得全案不起诉的最终结果。当事人在历经十三个月、数个罪名之调查及侦查后,成功洗脱嫌疑,重获自由。

    承办律师 张涛

    巴检刑不诉(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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