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北大未名持有的山东未名8.67%的股份面临被法院司法拍卖,为保证潘某某对山东未名、厦门未名的实际控制权,潘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共谋后,在明知山东未名内部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仍由潘某某代表山东未名、罗某某代表厦门未名、李某某代表杭州强新,签订《增资协议》,并以杭州强新增资厦门未名为由,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杭州强新认缴厦门未名新增注册资本6767.49万元,占股34%,山东未名持股比例由100%被稀释至66%,造成山东未名损失4亿余元。截至各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杭州强新始终未向厦门未名缴付任何出资款,潘某某仍实际控制厦门未名。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收集并提交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争取到二审开庭审理的机会,从两方面提出辩护意见:程序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未向各上诉人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违反回避制度;实体方面,辩护人强调山东未名的内部审议程序已经履行,杭州强新未缴资不享有经济利益,不应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据;山东未名未产生实际损失;三名被告人均对登记在杭州强新名下的34%股权没有任何权益,主观上没有侵占的故意;罗某某不存在犯罪故意和动机。历经两年半,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改判罗某某超4亿元的职务侵占指控不成立,刑期由一审两罪并罚的七年降为三年,20万元的罚金判项亦被全部撤销,最大限度维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张保军 徐锐
(2024)鲁03刑终46号
2024年9月至10月,王某伙同夏某(已起诉)利用快递派送漏洞,截留衣物退货快件并销售获利。案发后,王某亲属第一时间委托本所律师介入案件。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阅卷研判案情,制定辩护策略,对涉案证据进行逐项梳理分析,精准定位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针对案件特点,制定了“认罪认罚 + 情节辩护”的综合辩护策略,一方面引导当事人真诚认罪悔罪,另一方面着力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为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影响,积极协调当事人与被害单位的关系,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最终当事人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对方谅解。同时,本所律师协助当事人配合司法机关追缴涉案财物,全面展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所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详细阐述当事人在案件中作用相对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已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理由。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 侯卫爽 王亚楠
吴江检刑不诉(2025)87 号
H医药集团的股东J公司(国有公司)与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多名自然人股东存在巨额民事诉讼纠纷的情况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民营企业H医药集团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曾荣获“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的王某某一审被判决职务侵占(指控金额3000余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中罪名多,且每一项罪名极其复杂并具有争议性。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难点如下:1.本案被告人与其他“共犯被告人”被分案处理。其他“从犯”为了得到轻缓处理,可能将责任推卸给本案被告人;2.本案存在明显的“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的问题,罪名均存在巨大争议;3.本案存在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问题。辩护律师在坚持全案无罪的辩护思路基础上,做出如下努力:1.充分收集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对被告人有利的新证据材料;2.与二审合议庭法官和检察员全面沟通,就双方持有争议的事实采信和法律适用等多次提交书面意见;3.通过其他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案存在的错误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最终,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系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改判案件。被告人王某被指控犯职务侵占罪,本所律师在原审一审开庭前接受委托,认真阅卷分析后,在王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前提出无罪辩护。原审一审判决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判决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审中,本所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论证被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财务混同及财务人员混同,被告人王某无法得知涉案资金的来源。在二审发回重审率较低的形势下,本案争取到发回重审的结果。重审一审中,本所律师对每一份证据进行了全面且有针对性的质证,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达39页;对案件事实抽丝剥茧,充分论证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精炼辩护观点,本所律师不断修改打磨辩护词达20余次。最终被告人王某的罪名从职务侵占罪改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从十年六个月改判为三年三个月,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卢福东 林乔乔
(2022)粤1971刑初2853号;(2023)粤19刑终1056号;(2024)粤1971刑初 305号
本案系广东湛江某地建设工程项目引起的涉刑案件。刘某系湛江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负责人,其父亲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以该公司名义与项目总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因双方履行分包合同发生争议,总包方单方解除合同、强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驻案涉工地并使用该公司的搅拌站、变电站等设备,刘某、李某(该公司聘请的项目现场工地负责人)等人前往案涉工地交涉,期间李某代表该公司剪断新班组私自接驳的电线,以避免己方公司产生更大的损失,后总包方报警称刘某、李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所律师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提供刑事辩护。经会见、审查案件卷宗后,本所律师认为,本案的实质是履行建筑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刘某主观上没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侦査机关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属于定性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多次指使他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且案涉受损财物价值也未达到刑事追诉的立案标准。本所律师随即向检察院递交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不构成犯罪、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先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厘清本案的核心问题。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 王宏斌 冯一敏 陆江娜
湛开检刑不诉(2023)154号
本案是一宗涉案金额数百万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件。客户家属在案件将到审查期限届满前七天才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马上开展连续多次会见,将可能涉及资金问题的行为一一提炼,并与客户确认。通过对侦查机关锁定的业务形态、资金走向,判断侦查重点,并形成本案的办理方向,就犯罪嫌疑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分析。经与主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并针对材料对比说明,结合当下的司法政策,充分释明取保候审的必要性。通过不懈的意见交流,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需继续侦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承办律师 陈育炽
穗公越经侦释(2023)0862号
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系由纪委移送公安侦办,当事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本所律师于二审阶段接受委托,经认真查阅、分析案卷证据材料,发现一审法院不同意调取的证据直接影响到行为定性,且法院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经与二审法院富有成效的沟通,办案机关依申请调取了相关证据,并采纳本所律师提出的意见,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一审阶段,当事人因年事已高,希望认罪认罚寻求缓刑的意愿强烈,本所律师基于在案证据综合研判案件情况,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最终在开庭前一天完成认罪认罚具结手续,取得公诉机关降档为两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决采纳该量刑建议,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承办律师 乔瑞 汪周敏
(2022)粤03刑终1390号
唐某系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20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1年北京东城法院判决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唐某上诉后,北京二中院撤销原审判决部分内容,改判唐某犯贪污罪,量刑不变。判决生效后,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并处没收财产数额错误,且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北京高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认为,2011年唐某所在单位改制后由国有控股企业改为国有参股企业。唐某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侵吞单位200万元时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于非法占有该笔资产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唐某于2013年9月被集团党委任命为其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故唐某在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侵吞单位800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按照抗诉意见,唐某将增加五年左右刑期。本所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查阅案件卷宗并会见唐某,结合《党章》、中组部、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相关指导性文件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提出唐某担任党委书记虽然由集团任命,但其并不具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集团党委也没有委托唐某对所在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加之唐某的犯罪行为利用的亦为其董事长的身份和职权,故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同时与法院沟通,申请法院向集团和单位核实相关情况。经过近一年半的努力,最终北京高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维持原东城法院判决,认定唐某仅构成职务侵占罪,为唐某避免增加多年牢狱之灾。
承办律师 周新广 王钦颢
京检审监刑抗(2022)Z1号;(2022)京刑再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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