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副局长王某因涉嫌受贿30万余元被纪委监委调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就其与他人合谋经营专营商品150万余元及隐瞒债务编造理由向多名下属同事借款500万余元至案发未归还等事实进行补充侦查,以受贿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将王某起诉至法院。如三罪名指控成立,被告人将获刑十年以上。本所律师接受王某委托代理本案,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律师采取突破全罪辩护的思维,采用罪数博弈策略,制定受贿和非法经营两罪认罪及诈骗无罪的方案,利用合理怀疑规则,通过社会经验法则排除诈骗罪成立。并持续与纪委监委及检、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以期辩护意见在庭前即被纪委监委及检、法机关接受。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诈骗罪指控,一审判处王某犯受贿罪、非法经营两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大幅减少。
承办律师 周伟良 王杭挺
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区惠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某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某区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某区城市综合改造办公室工作期间,因将国有资金4610万余元先后多次向私营企业出借、违规发放福利待遇、受贿等行为,被某区纪委监委留置并展开调查。经纪委监委查明,违规出借资金有1550万元未归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违规发放福利待遇50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55万元。遂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存在洗钱罪,在公诉意见书中以四项罪名提起公诉,量刑意见为数罪并罚20年。本所律师自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通过反复阅卷及与张某多次沟通,最终认为本案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成立,挪用公款罪及洗钱罪不成立。本案一审开庭时,本所律师提出张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某并未从中获利,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为保障国有资产免于贬损进行的短期借款行为不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且2016年4月,张某组织惠民及城投公司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了向私营企业借款的行为,应属于“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等辩护观点,一审法院大部分采纳,最终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被综合量刑八年。
承办律师 刘功效 阮润红
(2023)陕0322刑初95号
本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陕西蔡某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牵连出的公安系统腐败案件之一,由陕西省、西安市监察委牵头查办并移送起诉。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本所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其一、二审辩护人。经详细研究案件,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被告人亦坚持不认罪不认罚,控辩双方分歧巨大。但通过专业、有效的辩护,检察机关在一审开庭前撤回对单位受贿罪的起诉,一审法院仅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审上诉后,本所律师多次围绕罪名定性提交的无罪辩护意见终被采纳,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构成滥用职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案的成功对后续公安系统关联案件的判决提供了重要指导。
承办律师 廉高波 李佩尧
(2021)陕01刑终167号
本案是“红通人员”归案自首获取从宽处理的典型案件。2014年7月,某省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刘某某逃匿境外,随后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2019年9月,某市检察机关以刘某某潜逃境外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本所律师在接受该“特别程序”案件咨询中,对主体身份认定和罪名适用问题提出质疑和辩护思路,并建议刘某某归案自首。2019年12月,刘某某入境自首,某市中院依法终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同时,某市监察委以受贿罪对刘某某立案调查,调查终结时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所律师担任辩护人。某区检察机关以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446万元)提起公诉,并认定自首、立功情节。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承办律师 王进科
(2020)黑1102刑初166号
本案是十八大以来陕西省首位厅级领导干部受贿罪主动投案自首获取从宽处理的典型案件,也是陕西省领导干部受贿罪金额达到千万元左右目前判处刑罚最轻的案例。2019年4月,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祁某某主动到陕西省公安厅纪检组扫黑除恶“打伞”专案组驻地投案,主动交代其在担任领导干部期间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随后陕西省纪委监委以受贿罪对其立案审查。经查,祁某某在担任县委书记、区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收受礼金、贿赂数千万元。2020年2月祁某某受贿案移送审查起诉,本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后,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核实相关细节,并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受贿金额1075万元,法院判处祁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承办律师 廉高波 肖鸿炜
(2020)陕10刑初8号
董某某系黑龙江农垦集团下属某公司董事长,某省检察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贸易的形式挪用公款1.7亿元给相关民营公司使用,造成1.4亿余元公款未能收回的严重后果,并在任职期间存在贪污公款、受贿等犯罪行为。本所律师接受董某某委托后,多次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依法提出董某某所代表的公司与相关民营企业开展的是国内、国际上通行的循环贸易,属于合法行为,民营企业占用的资金已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收回,并且获利近亿元,其行为依法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所律师意见被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最终撤回针对董某某挪用公款罪的起诉,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承办律师 曲洪波
(2020)黑81刑初8号
国务院某部委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权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10年、2013年至2018年收受人民币共计六十万元。 本案是北京市新刑诉法颁布后监察委移送的首例案件,被提一级审理。在认罪认罚制度初步实施阶段,本所律师敏锐地把握相关法条规定,在庭审期间针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半)准确地提出有效独立的辩护意见,明确地指出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当,详细梳理本案若干减轻从轻的情节作为支撑,引用法院量刑指导以及近期相类似数额案件的判决作为参考, 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并在检察量刑建议幅度以下作出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后该案经检察院抗诉,在高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进一步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量刑展开充分辩论,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二审法院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承办律师 一审承办律师:侯爱文 王润 二审承办律师:侯爱文
(2019)京04刑初8号;(2019)京刑终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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