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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合同纠纷

    委托人某投资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及其创始股东签署《投资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分期向该科技公司投资6000万元,取得该科技公司51%股权,同时约定了科技公司、创始股东应遵守的合同义务以及各期投资款的付款条件。因科技公司未达研发承诺且存在违约行为,委托人停止支付后续投资款并诉请解除协议,并返还首期投资款。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生效后,科技公司及创始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该投资公司支付剩余投资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一审判决以前述案件生效判决确认科技公司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判决投资公司向该科技公司继续支付剩余投资款并支付期间利息。本所律师接受投资公司委托后,通过实地走访等查证行为,补充提交了600多页证据,以证实支付剩余投资款的条件不成就,同时提出本案与前述关联案件在请求权基础、待证事实、证明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对剩余投资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判断不应当依赖前述生效判决,并提交了类案判决作为参考。法院最终全部采纳本所律师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难点在于,投资纠纷中的争议事由已经在前述案件中经过审理,但生效判决认定科技公司及其创始股东不构成违约,合同不存在无须履行的因素。在没有再审撤销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以相同事由抗辩支付条件不成就容易被视为与生效判决发生冲突。因此,有效地区分两个案件之间的细微区别,并且找到类案依据,对处理此类复杂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承办律师 乔瑞 郑阳 张少云

    (2023)粤民终5100号

  • 合同纠纷

    本案系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件,曾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备选案例。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对方采购、管理“矿机”并提供比特币“挖矿”服务,丰复久信公司支付管理费用。丰复久信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中研智创公司购置设备并在四川凉山相关“矿场”运行,仅支付18.3463个比特币收益后便不再兑付。丰复久信公司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交付剩余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器占用损失。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该行为高耗能、高排放,不符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且虚拟货币相关活动风险突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审、二审均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本所律师以合同无效为由,另行起诉要求中研智创公司返还1000万元及赔偿相关损失,以原审判决中“合同无效返还问题可另行解决”为切入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律师明确三份合同整体无效,厘清复杂法律关系;针对“矿机”返还,提出设备一直由中研智创公司控制保管,丰复久信公司不负返还义务,该意见获法院采纳。律师结合司法政策导向对对方违约事实充分阐述,最终法院支持丰复久信公司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周大海 王乃哲

    (2023)京0105民初14926号;(2024)京03民终19417号;(2020)京0105民初69754号;(2022)京03民终3852号

  • 合同纠纷

    文某、化某原持有某投资公司100%股权,因经营发展及资产整合需要,二人与某实业公司发生承债式收购交易,并签订《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甲方确认(某实业公司)受让取得乙方(某投资公司)100%股权后,乙方名下某房产仍属于丙方(文某、化某)或其控制的公司所有,甲方有义务确保丙方或其控制公司对该房产享有排他的所有权及其衍生权益。协议签订后,三方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但某实业公司始终不予配合某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文某、化某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投资公司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被告以房产存在查封为由抗辩,法院亦提出,案涉条款是对公司财产进行转让,没有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且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本所律师认为:1. 针对被告所抗辩的房屋查封状态问题,遂向法院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相关信息;2. 针对审理法院提出的问题,尽管未形成股东会决议,但补充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案在程序层面具有合法性;3.某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章程对此也并未做特殊规定,故实体层面不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且案涉房产系某投资公司开发的房产,并非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亦不涉及抽逃出资的情形,本案在实体层面同样合法。法院采纳辩方意见,判决支持了丙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 宋长缨 王静

    (2024)津0101民初7815号

  • 合同纠纷

    织金公司以委托人农发供应链公司供应的小麦杂质超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支付利息及赔偿相关费用。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资料,大量搜集粮食买卖及储存规定,并结合织金公司提供证据中证实粮食杂质变化的证据,围绕以下核心观点展开论证:1.农发供应链公司已按约完成整改并交付经检验质量合格的小麦,双方交易已终结,织金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织金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只有在政府委托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抽检不合格的情况下存在可能性,但案涉粮食已经检验质量合格;2.粮食作为活性物质,其品质在储存期间存在变化风险,因此国家强制规定定期轮换。粮食交付且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其后续储存风险依法应由织金公司自行承担;3.针对织金公司提出的三份样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律师检索到最新的粮食检验扦样规定办法及检验过程资料证明粮食质检取样三份样品是经混合后分成三份,不存在不一致情况。通过多次提交书面意见,与法院进行专业沟通,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原告织金公司撤诉结案,高效高质避免了农发供应链公司近千万元损失。

    承办律师 王燕 罗贤

    (2025)黔0524民初8162号

  • 合同纠纷

    某知名股权投资基金(下称“基金”)向目标公司A投资约6000万元,双方签订含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后为推进上市,目标公司A实施存续分立,新主体由关联公司B吸收合并成为新拟上市主体,实控人李某承诺B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7亿元,未达80%则需现金补偿。然B公司2022年扣非净利润仅1320万元,业绩完成率不足10%,李某及相关公司拒绝履行补偿义务,基金面临重大投资损失,遂委托本所律师代理维权。本案核心争议为目标公司经存续分立、重组后,业绩补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连带责任的承担,并涉及《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适用。本所律师依据协议明确约定主张原目标公司A、新拟上市主体B对实控人业绩补偿义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同时提交投资协议、重组文件、审计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维护合同效力与投资人合法权益。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全部诉求,判令李某、原目标公司A及新拟上市主体B连带支付业绩补偿款及滞纳金共计5500万余元。本案系公司重组背景下对赌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同类股权投资对赌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承办律师 王芳 马文静

    (2025)皖01民初273号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3年1月,河北某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目标公司30%的股权以价款37.65亿元转让给某新能源公司。此后,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山西某公司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得到河北某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如果无法推翻一审判决,委托人某新能源公司不但无法获得股权对价为37.65亿元的股权,更无法获得该股权的增值收益,面临巨大损失。本所律师接受某新能源公司委托后,通过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专家论证、逐页分析数百份证据材料、模拟庭审辩论焦点等方式,精准定位一审判决的核心争议点,形成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二审代理方案。二审中,本所律师紧扣新旧《公司法》的精神,一方面深入梳理涉案股权转让的交易细节,搜集目标公司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目标公司已通过实际行为认可某新能源公司的股东身份;另一方面从股权变动模式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裁判思路,向法院充分阐述“股东名册设权效力”与“公司实质认可”的辩证关系。法院最终充分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的终审判决,实现全案逆转,不仅为某新能源公司挽回了数十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潜在增值收益,更对新《公司法》框架下股权变动模式的司法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为类案的处理树立了典型范例。

    承办律师 霍进城 刘军 金荣华 王雪晨

    (2024)冀民终97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本案系因被继承人意外离世、关键证据缺失陷入诉讼困境的案件。马某等作为李某继承人,诉请确认李某为涉案公司唯一实际股东,并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该案核心争议为2015年6月股权由李某变更回张某等三人是否构成代持。本所律师精准拆分股权两次转让过程,举证2013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涉案公司按约定向张某等三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支付6000余万元对价款;同时结合李某长期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从经营、税务等角度合理解释了交易模式及股权变更背景。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本所律师的意见,改判并支持马某等全部诉求,明确工商登记并非股东资格唯一依据,且《协议书》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未完全支付并不影响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在股权交易真实且实际股东系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主体的情况下,应当确认李某为涉案公司实际股东。本案不仅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股东核心利益,亦对司法实践中实际股东身份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承办律师 王可 王芳 高金鼎 赵恩祺

    (2025)内05民终11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本所律师代理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工程造价鉴定问题:第三方鉴定机构以61个现场点位数据为依据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造价1800余万元,争议金额353万元归申请人。双方对11万平方米地块可利用砂量计算存在根本分歧,申请人主张仅用61个点位数据,我方主张结合288个地勘点位+61个现场点位,两者可利用砂量差额达10万立方米,对应争议金额超350万元。案件还涉及工程量计量标准、合同条款解释等多重复杂争议。本所律师创新提出“多点位综合计量”抗辩逻辑,通过对比点位密度论证“点位越多越接近真实”的工程计量原则,重构“合同约定--勘测规范--实际履行”证据链,并精准区分合同义务类型抗辩违约金主张,最终促使辽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为委托方避免超400万元经济损失,同时本案确立的“地勘数据与现场实测数据结合计量”规则,也为同类工程结算争议提供了典型参考。

    承办律师 李福铎 赵玲玲

    (2025)辽民申3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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