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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行政诉讼

    四川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鄠邑区政府、西安市政府作出的关停矿山企业公告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停矿山企业的公告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所律师接受四川某公司委托后,经充分研判,从三个方面向法庭举示证据、阐述意见:1、四川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2、被告鄠邑区政府作出的关停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被告西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被告鄠邑区政府作出的关停公告,其事项中包含了将案涉铜矿关闭的内容,对原告的权益产生明显不利影响,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作出关停公告的行为之前,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告知原告听证权利等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违反了行政正当程序的要求,属行政违法,因此被告鄠邑区政府作出的关停公告违法。同时,西安市政府作出维持关停公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无存在之必要,应依法撤销。前述认定结果,对于原告四川某公司据此要求作出关停公告的责任主体即鄠邑区政府对关闭的铜矿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提供了依据,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王小军 任莉娜

    (2021)陕71行初1765号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向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下称“区信息公开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对某项目拆迁补偿事宜作出的审批文件。区信息公开办通过馆室系统查询及纸质档案查询均未找到相关文件,经延期后向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作出答复,告知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所律师代理朝阳区政府应诉答辩,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区信息公开办已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最终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本案一审,为朝阳法院审理的第一例司法审查权限下沉案件,朝阳区政府时任区长文献(现区委书记)出庭应诉;本案二审,朝阳区政府主管副区长舒毕磊出庭应诉,为四中院受理以北京市各区政府为被告的二审行政案件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的案件,同时也是朝阳区第一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二审案件。本案开创了两审中朝阳区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出庭应诉的先河。

    承办律师 孟丽娜

    (2021)京0105行初783号;(2022)京04行终131号

  • 征收补偿行政诉讼

    小雁塔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改造项目系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案涉家属院在此次征收范围内。西安市碑林区政府(下称“区政府”)在本所律师的协助下,针对该涉案被征收人下发了71份《征收补偿决定》,部分被征收人签收补偿决定后同意征收,并且完成安置补偿及搬迁工作。但仍有54名被征收人对该决定不服,诉请法院撤销相关《征收补偿决定书》。本所律师接受区政府委托后,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评估时点是否合法、评估报告内容是否合法、评估报告作出和送达的程序是否合法、补偿的内容是否合法等多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并就该项目开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全面阐述,法院最终酌定对货币补偿金额上浮10%,并驳回被征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54名被征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终有3人撤回上诉,法院驳回其他51名被征收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次代理工作,是西安市范围内首次在同一征收项目中大规模启动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并经过全流程司法审查的征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意义。

    承办律师 郅旭鹏 睢涛 熊垚

    (2021)陕71行初2051号等54案;(2022)陕行终695号等51案;(2022)陕71行执192号等51案

  • 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段某某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因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引起,段某某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时,案件已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委托人对审判结果不服,遂委托本所律师代理。通过对案件仔细分析后,发现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错误,本所律师详尽起草抗诉申请书,并向济南市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检察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提请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高院抗诉。2022年4月13日,山东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山东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最终判决撤销济南中院和历城区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是济南市检察院2022年首例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案件,对该地区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标杆作用。

    承办律师 周涛

    (2022)鲁行再4号

  • 不服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公告行政诉讼

    2021年4月,平房乡政府对孙某某所有的朝阳区某东里2号楼某室(下称“涉案建筑”)南北露台合法性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勘验等程序,平房乡政府确认涉案建筑存在违法建设。2021年12月,平房乡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公告》,限孙某某15日内拆除涉案建筑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孙某某向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朝阳区政府决定维持《限期拆除决定公告》。孙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为双被告案件,本所律师代理朝阳区政府、平房乡政府应诉答辩,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是朝阳区首次按新出台的《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的区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也是本所律师在同一行政诉讼案件作为两级人民政府代理律师的首例案件。

    承办律师 孟丽娜 崔猛

    (2022)京0105行初274号

  • 税费征收行政诉讼

    申请人陈某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产交易产生的税费及滞纳金等,陈某不服金华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向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即使原告存在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税款行为,其代缴并不必然取得行政法上利害关系人之地位。原告就本案争议事项提起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鉴于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复议行为亦一并予以驳回。”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当事人提起上诉,本所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供了该院其他类似案件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及国家赔偿卷》节选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度10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用以论证“只要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便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利害关系并非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包括导致经济利益受到影响的各种情形。”最终二审中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承办律师 陈筱崖 戴小川

    (2022)浙0702行初10号;(2022)浙07行终384号

  • 社会团体登记纠纷行政诉讼

    2000年郑某出资筹办某民办职业学院,并将该学院的举办方登记为其实控的海口某公司及四个自然人。但因当时登记机关要求,实际办学许可证登记举办人仅为海口某公司。经过多年变迁,海口某公司改由郑某的弟弟实际控制。而职业学院为申请成为民办本科高校,基于国家对民办本科高校举办方资产投入规模要求,新设民办本科高校的举办方改由郑某实际控制的某房地产公司担任。2021年已被郑某弟弟实际控制的海口某公司以省教育厅未经其同意违法变更学校举办方为由,提起案由为社会团体登记纠纷的行政诉讼,起诉该省教育厅,并将某房地产公司、民办本科高校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教育厅变更学校举办方的行政行为,将民办本科高校的举办人由房地产公司变更回海口某公司。本所律师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后,发现本案虽属于民办高校的行政登记案件,但由于民办高校举办方的社会属性,本案涉及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叉重叠。因此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梳理和区分行政管理和民事自治的边界和效力,如何保障民事主体间的真实意思自治,平衡行政管理的社会利益。律师经过大量证据筛选、合理法律分析、明确权责区分,最终得到法院两审判决的一致胜诉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吴若虹 许硕

    (2022)桂71行终205号

  • 继续履行行政协议行政诉讼

    当地政府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委托人完全履行义务,当地政府在履行部分义务后以协议未生效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委托人不服,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难点在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否生效的理解与判断。一审法院以当地政府内部对行政协议审核未通过为由认定协议尚未生效,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二审阶段,本所律师通过专业的民行交叉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征收实务经验,从行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两个角度充分论证了本案行政协议成立并生效。二审法院接受本所律师的观点与理由,改判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典型意义:针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既要考察行政诉讼法上的效力规定,也要参照民事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两级法院针对同一行政协议效力的理解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评判,说明行政协议效力的认定仍是行政诉讼的难点。而法院认定行政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继续履行,切实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安置补偿权益,同时彰显行政审判在督促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和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

    承办律师 蒋喜聪 张翼腾

    (2022)闽02行终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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