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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诈骗罪刑事辩护

    本案当事人因一起经济纠纷被控告涉嫌诈骗罪,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面临十年以上刑期的可能。一审庭审结束后,面对极为不利的局面,当事人家属委托本所律师介入案件,拟担任该案二审阶段辩护人。在本所律师介入后,经全面、深入研究案件情况,认为本案系一起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考虑到二审改判的客观障碍,果断决定于一审阶段解决诉争。为此,律师团队在一周内迅速完成阅卷、会见,并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反复、多次向合议庭争取二次开庭机会。因本案属于“请托办事”型诈骗,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该类案件“客观上的欺诈行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方面往往存在争议,加之本案被害人对当事人进行了不实控告,试图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故律师团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从罪名构成要件着手形成充分、深入的论证,并于一审第二次开庭前找到关键的新证据。最终,法院再次组织开庭,经过两次新庭审,公诉人变更起诉,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良好结果。刑事控告绝不应成为民事纠纷的解决路径,本案的处理结果即是上述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申,避免了刑事司法被不当利用,具有一定典型意义,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极大参考价值。

    承办律师 夏禹 司瑶

    (2023)沪0106刑初563号

  • 诈骗罪刑事辩护

    核电行业顾问陈某为国有控股企业S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助其中标重庆核电项目后收取63万元服务费。因S公司高管涉职务侵占被查,为脱罪谎称陈某虚构服务骗取100万元,致陈某被以诈骗罪刑拘,后被批捕起诉面临十年刑期。本所律师接受陈某委托。本案争议焦点是S公司竞标成功是否基于陈某的斡旋和努力;事后陈某以要支付相关人员好处为由向S公司催讨服务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陈某给予相关人员好处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而难点在于项目周期且长达三年证据链断裂,无书面合同致服务性质存疑,涉案人员关系庞杂,除S公司外委托人还为其他企业提供类似服务,期间重叠。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辩护人采取先补充实体证据再打掉有罪证据的无罪辩护策略,首先构建立体证据网,修复旧手机提取2000余条沟通记录,整理26份项目推进时间轴表格;其次提交4份同类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核电领域“口头合同+技术置换”交易惯例;最后关键证人攻坚。本案委托人自批捕至取保候审,历经474天羁押、9个月取保候审,经13次庭审交锋,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63万元涉案款全额返还。

    承办律师 沈琪

    (2023)沪0106刑初868

  • 诈骗罪刑事辩护

    张某与阚某等人商议共同承包倒土场,由张某出面运作领导关系。阚某先后交给张某现金22万元、烟酒若干,历经三个月承包事项无实质进展。半年后,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向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案情,认为请托型诈骗是诈骗的一种具体形式,应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本案中,张某未虚构身份、未夸大办事能力,并为促成倒土场承揽付出实际努力;其次请托人处分财物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是事先商定的运作费用开销;第三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收到阚某的财物后,部分用于运作事项开销,阚某提出返还时,张某积极协商并未逃避。在案件批准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并联系家属代为退还大部分钱款。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侦查期间本所律师继续向侦查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提出侦查意见,建议作撤案处理。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解除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承办律师 刘锋 王成柱

    合公瑶(刑二)撤案字(2024)10067号

  • 诈骗罪刑事辩护

    一家通过社交平台推广其高科技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涉嫌夸大宣传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英国公民D先生作为品牌代言人,一直以自己的形象与身份担任公司的品牌代言人,在公司的官网、微信公众号中均能体现D先生参与对产品的宣传、传播,既有文章也有视频。本所律师介入后,及时提交了关于分析D先生因为文化差异和对中国法律的不甚了解,不知情、不参与诈骗的法律意见,强调其在参与宣传活动中的被动角色,并无主观故意,成功为其完成了从被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审,最后解除取保候审不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辩护闭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充分展现了本所律师为涉外人员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能力。

    承办律师 蒋一凡 陈育炽

    新区公(刑)取保字(2024)581号

  • 诈骗罪刑事辩护

    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2010年至2019年期间,向包括张某等人在内的多人累计借款上亿元,用款期间一直按期支付高昂利息。之后由于林某资金链断裂,导致无力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张某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林某涉嫌诈骗罪。本所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林某家属及林某的委托,详尽梳理双方的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民事判决等证据,一方面证明张某等人与林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另一方面,林某在借款初期一直按照约定偿本付息,后期不再偿还借款系因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对借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备实施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律师在本案中除提交百余页证明林某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并与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进行积极、有效沟通。经过大量扎实、有效的辩护工作,公诉机关最终在对林某批捕两个多月后作出不予批捕并取保候审的决定。

    承办律师 韩骁 黄君筱

    京公海取保字(2024)53320号

  • 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刑事辩护

    从某某经营的房地产公司,因政府项目工程款未结算导致资金紧张。后伙同他人虚构项目,隐瞒真相,以共有房产抵押骗取银行贷款4080万元。逃往境外被引渡回国后,一审以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70万元。本所律师二审介入后,充分查阅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发现从某某并未携款潜逃境外,其贷款目的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和贷款行处理其他坏账之需要,之所以无法还款,系因大量工程项目被拖欠工程款导致,并非被告人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因此,辩护人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提出辩护意见,并指出已偿还部分贷款和配合银行处理坏账的贷款不应当计入犯罪金额。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从某某贷款诈骗罪不成立,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40万元。

    承办律师 唐新波 唐弘易

    (2022)豫15刑终355号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

    何某在2015年至2019年担任科技公司技术总监,负责资产公司线上投资APP平台的技术维护,协助在北京多地经营P2P业务,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5亿余元。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综合研究分析大量同类案件资料,考虑到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制定了罪轻辩护的方案。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的量刑建议,律师认为何某存在从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请求对何某减轻处罚,并积极协助何某家属退赔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在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当庭表示何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可在量刑建议基础上酌情减轻处罚。最终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相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大幅降低,为委托人争取了理想的结果。

    承办律师 李原 王科栋

    (2024)京0105刑初104号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

    2020年3月至10月, 张某、赵某在董某(在逃)、夏某(在逃)指使下,以投资美国CBOE短期期权项目为名,吸纳社会资金1354万元,承诺高额回报,后因无法支付收益案发。本所律师代理第三犯罪嫌疑人李某,其因向12人推荐项目,吸纳277万余元。庭前李某认罪认罚,并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获得4名被害人谅解。一审开庭,本所律师提出无罪辩护,认为李某未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纳存款,仅向亲朋推荐,未再次延伸,其亲朋再次吸纳人员不应计算至李某处。且上游犯罪仍未定,在逃人员尚未抓获,美国CBOE短期期权项目是否属实,是否获取国家许可,侦查机关并未查明,李某及同案是非吸的犯罪嫌疑人还是诈骗罪的受害人仍存在争议,不应当定罪量刑。最终一审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处罚金5万元。系全案量刑最轻者。后检察院抗诉,要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本所律师坚持一审观点,最终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 刘功效

    (2024)陕01刑终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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