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为某知名跨境电商卖家,因平台部分退款订单存在虚拟物流单号,被跨国企业以诈骗为由报案并推动刑事追责。案件难点:一是平台认定其虚构发货骗取退款;二是跨国企业明确要求严惩、不接受退赔;三是当事人未及时还款,形成不利印象。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平台交易规则与诈骗罪构成要件开展系统辩护:梳理退款机制与物流规则,论证涉案行为系商业环境下的交易争议,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针对跨国企业追责压力,坚持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厘清商业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全面整理订单、交易数据、资金流向等材料,形成数百页证据及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本案通过专业分析跨境电商交易规则,成功避免商业争议被不当刑事化处理,具有一定行业参考价值。
承办律师 陈育炽
公天河释(2025)164号
本案系一起“请托办事”引发的诈骗指控。当事人章某为履行跨境采砂项目协调合同,取得并交付一份部委“支持文件”。后项目因政策原因失败,合作方报案,关键证人翻供,且因签发领导调离,文件真伪一时无法核实,章某被刑拘,面临重刑风险。本所律师介入后,构建立体辩护策略:1.固定客观证据链,梳理出章某为获取文件与中间人的具体沟通记录、文件交付后合作方认可付款的反馈,以及文件交付与项目后续进展的关联,证明“办事”过程真实。2.厘清法律边界,指出当事人已履行合同核心义务,文件事后争议属民事履约评价范畴,与“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无关;项目失败属商业政策风险。3.程序主动沟通,在审查逮捕及后续侦查阶段,及时提交专业意见与补充证据,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审查。最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不存在犯罪事实。最终,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案件在审查起诉前彻底终结,当事人法律风险完全化解。
某大型医药公司主营血友病治疗核心药物,其药品说明书明确标注可用于血友病预防治疗及全程治疗。实践中,既存在患者为规避出血后生命风险而囤积药品的情况,也存在公司销售职员推销导致患者超量购药的情形。但根据医保相关规则,该药品仅对未成年人用药无病症限制,成年人仅限出血后重症用药方可报销,显然,预防治疗情形并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因本案涉案范围广、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由公安部联合省级部门挂牌督办,地级市公安局成立专项工作组,立案侦查该公司数名职员涉嫌医保诈骗一案。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点:1.预防治疗是否构成骗保行为;2.如何界定预防治疗与正常治疗的边界;3.预防治疗对应的涉案金额如何认定。鉴于案情重大,当事人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且律师会见权受到严格限制。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突破多重阻碍,全力争取到合法会见权,并从案件核心争议点切入,深入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重点围绕“预防治疗与出血后治疗界限模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存在虚构出血事实的行为”“涉案处方开具是否具备合理依据”等关键角度展开分析,最终提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并就此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充分交换意见。最终,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办案机关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措施。随着案件进一步审查,办案机关最终解除了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3年刘某某来到北京居住生活,平日以僧人身份示人,期间在宣扬佛教文化的同时也为他人做佛事并收取一定香火钱。同年年底刘某某在到达与其中一名被害人约定好的地点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涉嫌诈骗罪对其刑事拘留。本所律师接受委托,为刘某某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在获悉刘某某确为持有戒牒的僧人后,及时前往办案机关了解案件进展,并多次与经办警官沟通案情、交流意见,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特别法优先适用 ”“诈骗罪中欺骗的客观要件缺失”等角度,结合本案情节,认为本案法律适用方面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由其所在寺院和宗教事务部门优先规范处理,而不应直接适用《刑法》等一般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最终同意将刘某某刑事拘留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此后,公安机关又以不构成刑事处罚为由,决定终止对刘某某的侦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承办律师 田俊红
京公西解保字(2025)50217号
当事人王某十年前通过他人介绍,在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为自己购买某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为家人购买某回迁房。后相关房屋拆迁、转让,涉案金额近500万元。本所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经分析发现,王某为购买涉案土地、房屋的花费较高,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知道涉案土地或房屋存在问题,王某也没有实施提供虚假证件、材料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亦没有参与到中间人的具体操办过程中;而且王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满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0条规定的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本所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杜连军 褚智林 傅博
2025年4月,当事人因6年前连续多个投资项目失败,未能向多名投资人兑付300余万元投资款,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羁押。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跳出“未回款即诈骗”的惯性认知,精准判定本案系商业风险刑事化的维权方式。为了证明当事人并非主观恶意的诈骗犯罪,面对项目年代久远、投资手续缺失、审批部门被撤并、证据链存在天然缺口的困境下,本所律师全面核验卷宗资料,多次前往项目原址实地调查,全力找寻项目曾真实存在、属经营风险的客观证据。辩护律师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系统梳理有利证据,揭示证人间的亲疏关系,以及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严密论证本案属投资风险引发的民事纠纷,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本案恪守“刑法谦抑原则”,明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法律边界,为同类涉企、涉投资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参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承办律师 刘柏伶 翟李鹏 高心怡
京公海诉字(2025)51318号
2025年初,某混改企业总经理张某被指控涉嫌合同诈骗3000万元,并被列为追讨对象,但其对具体事由一概不知,也不认识报案人。本所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对数百页材料进行交叉核验,经多轮证据研判,理清指控逻辑,因钟某利用张某的A公司全权代表身份,在明知A公司项目已终止的情况下隐瞒该事实,继续接受报案人投资款3000万元,并将其中的1000万元支付给张某,作为新项目的投资款。由于授权书和框架协议都是张某提供,且涉案资金一部分流向了张某,侦查机关认为张某和钟某合谋诈骗报案人3000万元。鉴于本案尚在侦查初期,相关证据侦查机关可能并不掌握,也难以梳理其中的关系。本所律师通过资金流向、法律关系说明等提升了证据呈现的直观性和说服力,充分证明张某并不认识报案人刘某,也从未授权钟某与刘某开展合作,张某及其A公司开展的项目均真实存在,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从未实施任何诈骗手段,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在被短暂羁押后,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多次补充证据后,张某的取保候审措施被依法解除,明确其未涉及合同诈骗犯罪。
承办律师 余婷
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于某、王某等人在A公司与报案人B公司合作的采购家电、手机、3C类商品业务中,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利用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作为下游采购公司与B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编造虚假贸易,骗取B公司商品采购款共计3.17亿元人民币。报案人B公司系某市国资委监管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本所律师介入后,先后提交了十余份辩护意见,制作大量表格以及调取大量证据提交公安机关,在移送检察院后发现公安机关并未将有利证据附卷,辩护人强烈抗议并在审查起诉中重新提交了有关证据。此外,本所律师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检察院调取报案人涉案合同内核流程、合同履约法律监管的有关证据,充分证明报案人根本不存在被骗的可能性,报案人对循环贸易的事实是明知的。本所律师围绕真实交易背景,还原案件真相,始终不放弃无罪辩护,围绕着“本案交易模式的设计是非典型循环贸易,而非为了非法占有财产的交易陷阱”进行辩护。最终,在上级检察院批捕的情况下,某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此巨额的合同诈骗罪批捕后不起诉案例国内鲜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为较为普遍的循环贸易涉嫌合同诈骗提供了借鉴。
承办律师 陈瀚
京朝检刑不诉(2025)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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