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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018年,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利”)发现其下属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威马”)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且威马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推出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利涉案技术秘密。本所律师代理吉利提起商业秘密及专利权属案件共计52起,涉及技术秘密案件诉讼请求为21亿元。一审法院部分确认侵权成立,但判令赔偿金额及维权开支700万元。双方向最高院提起二审。最高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行为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用于生产的行为。2024年6月,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威马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并判令赔偿吉利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4亿元。本案涉案权属纠纷均历经一审二审,最高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将涉案的全部技术专利确认在吉利名下。本案的代理成就体现在未经过刑事案件取证、电子数据证据固定,通过抗辩推动举证责任的转移。本案代理历时六年,被称为迄今为止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判决具有重大意义。最高院判决使用2倍惩罚性赔偿,创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新高。该案判决第一次将非金钱给付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迟延履行金写入判决是开创性的,对以后的侵权责任判罚具有指导作用。该案获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十大案件”,并收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承办律师 郭筱琦 常亚春 郝涛 张伯阳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委托人麦克韦尔有限公司发现业内出现MAX MIWU产品中印有与自身企业名称极为相近的麦克韦尔雾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麦克韦尔雾化公司”),后向主管部门提起了关于企业名称的投诉及行政查处,并在其继续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难点在于如何快速制止侵权企业使用近似企业名称及让侵权人赔偿损失。本所律师代委托人向主管部门提起投诉,经主管部门要求麦克韦尔雾化公司对企业名称予以变更被拒后,主管部门将麦克韦尔雾化公司的名称强制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效达到制止对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登记企业名称的目的。因麦克韦尔雾化公司在被主管部门使用统一信用代码显示企业名称后仍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本所律师代理委托人继续向主管部门发起行政查处申请,主管部门后对麦克韦尔雾化公司及生产侵权产品的关联方开展查处并责令停止生产侵权产品。与此同步,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本所律师提交了麦克韦尔雾化公司及关联方获取高额利润及主观恶意明显的证据,法院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顶格判赔,判决麦克韦尔雾化公司及关联方赔偿我方委托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0万元。

    承办律师 张新河 刘婷

    (2021)粤03民初5669号

  • 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五丰黎红公司”)发现怀化新黍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新黍红公司”)擅自使用与其五丰黎红花椒油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本案难点在于新黍红公司所使用商标在调味酱中经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并已核准注册,且持续使用了十余年的时间,对其商标予以无效的难度较大。本所律师接受五丰黎红公司委托后对案件进行梳理并积极搜集证据,庭审中重点向法院阐述新黍红公司通过组合使用注册商标及仿冒委托人产品包装、装潢等方式实施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新黍红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销商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并责令新黍红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带赔偿委托人250万元。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 张新河 刘婷

    (2021)粤0307民初11865号;(2021)粤03民终26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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