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精选案例
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入选2023年“知产宝”优秀案例。浙江“宝芝林”诉厦门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厦门某公司一审败诉,本所律师接受其二审阶段的委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简单、机械地适用法条,本案二审结果将维持原判。因此,在二审代理中律师着重强调品牌发展史,引导法官关注品牌的历史沿革,确定厦门某公司使用商标源于香港地区老字号“宝芝林”,并提出不应简单地以被控侵权产品使用标识含有“宝芝林”字样便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当含“宝芝林”字样的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源于香港地区的老字号且含相同构成要素时,应从严限定保护,避免法律不公平地倾向某些市场主体。在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判定原则和方法中,除了对商标构成本身的近似度考量外,应考虑诸如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商标显著性、商标知名度、商标使用的历史渊源和现状、商标历史文化、产品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据此公平合理地判定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观点,改判认定厦门某公司不构成商标权的侵犯。

    承办律师 陈雪理 梁婕

    (2022)粤03民终2623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注册了“稻花香”系列商标,并在全国各地以侵害“稻花香”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多家企业起诉,均取得了胜诉判决。被告庆安青清米业有限公司系“七河源”大米生产企业,被告A公司系该品牌大米的经销商,被告中国G航空公司在其网上销售被诉侵权的“七河源”大米。原告以被诉侵权的大米包装上单独、突出使用“稻花香”标识构成对其商标权侵权为由,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所律师接受被告庆安青清米业有限公司委托后,认真分析此前判例,发现类案被告皆因未能提供“稻花香”实际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有效证据,其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本所律师积极收集到了《黑龙江好粮油稻花香大米团体标准》、《黑龙江省优质农产品五常稻花香大米》、《吉林稻花香大米》等多件行业标准,并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稻花香”系商品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原告无权禁止他人的合理使用。最终,本案法院以原告撤诉结案。

    承办律师 常亚春

    (2023)京0107民初16109号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一审原告系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三被告为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国荣为第533357号“荣华”商标专用权人。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广东高院再审以及最高院的提审,最高院作出了(2012)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撤销广东高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对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此后,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申请最高检进行抗诉。最高检于2016年就(2012)民提字第38号判决向最高院提起抗诉,最高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本所律师接受本案第三人苏国荣委托参加了再审诉讼,并就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问题“在‘荣华’注册商标有效存续的情况下,他人能否通过在后使用另行取得‘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以及“荣华商标权利人是否有权利在商品上标注荣华月饼”等问题积极寻找相关法律、法理依据,同时收集国家标准等有利证据予以佐证。历时七年之久,本案最终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23年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2012)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仅认定了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享有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没有支持其享有“荣华月饼”特有名称权。

    承办律师 常亚春 葛小鹰

    (2017)最高法民再197号

  • 域名权属纠纷

    本所律师代表我国知名出口电动自行车企业在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域名争议案件,并最终获WIPO仲裁院支持。WIPO仲裁院从Identical or Confusingly Similar(双方的使用是否相同或混淆相似),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域名权利或合法利益)、Registered and Used in Bad Faith(注册是否存在恶意)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提交的证据和代理意见,裁决争议域名应当转让至委托人。相较法院诉讼,通过UDRP程序进行国际域名仲裁,可以更加高效、便捷、快速地解决争议,被侵权企业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消除侵权域名的影响。

    承办律师 蒋一凡 陈诗颖

    WIPO Case No. D2023-2120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郑某以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古籍社”)在未与其签订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创作的作品《*村*道》一书进行出版发行,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取得报酬的权利为由,要求古籍社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巨额损失。本所律师接受古籍社委托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古籍社出版该书是否经过授权,委托作品的委托人使用作品的权限以及委托人是否有权与古籍社签订出版协议,授权古籍社出版发行该书籍的行为是否合法。代理律师经过对案情的梳理,主张从该书籍的创作背景和创作目的进行分析,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因此,古籍社出版该书得到委托人的合法授权,不存在侵犯郑某著作权的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 何妍

    (2022)豫0192知民初1166 号

  • 专利权权属系列案

    该专利权属系列案件(共27件)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激励科技创新案例之十六。浙江吉某控股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称“吉某公司”)系我国最大的民营汽车制造企业之一,威某科技(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称“威某公司”)成立较晚。2016年前后,浙江吉某控股集团公司下属成都高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近四十名技术人员先后跳槽至威某公司,威某公司申请了二十七件专利,吉某公司为此提起了一系列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诉讼。本所律师在接受吉某公司委托后,2019年,在上海知产法院立案,2022年,一审法院将其中18件专利判归吉某公司所有,在另外9件案件中驳回了吉某公司的专利权属主张。吉某公司、威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本所律师坚持认为,法院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明人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权限和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相关技术信息,将该技术信息申请为专利的,均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最高院二审认为,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车企自身、上下游产品及技术提供方的大量技术人员分工协作,方能完成。发明人基于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相关技术信息并将其用之于诉争专利申请的,亦应视为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具有相关性,发明人自原单位离职1年内作出的上述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故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吉某公司专利权属主张的9件案件,均作出改判,确认吉某公司对相关诉争专利享有专利权。

    承办律师 郭筱琦 常亚春 张伯阳 郝涛

    2022)最高法知民终2362、2363、2435 、2436、2587、2634、2635、2636、2637、2698、2699、2700、2701、2702、2703、2704、2706、2707、2770、2771、2772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86、387、388、389、390、391号

  • 专利侵权纠纷

    国内某新能源车制造头部企业A技术有限公司,研发成本超300亿的车型在2023年即将面市前一个月,收到日本最大的永磁铁制造企业发函警告,称该车型的核心部件电机存在侵犯上述日本企业两项专利权的情况,要求立即停止该车型的生产和销售。经A技术有限公司法务部紧急研判,电机材料及结构与日本的两项专利技术相似度高,存在极大被认定侵权可能。但电机作为新能源车的核心部件,改动设计需要重新报批车型,短期内无法实现。而新能源车竞争激烈、技术迭代快,推迟发布上市甚至停产将给A技术有限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同时A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市场合作伙伴数量超过3万家、累计投资达到9500亿人民币、强势崛起的民族企业,若与日本企业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并面临不利的诉讼结果,对公司商誉、形象将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本所律师接受A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后,与公司采购、研发、销售等各部门深入沟通,全面分析不侵权抗辩可能性,并前往电机制造及其原材料供应的上游、再上游两家公司,在研发部门、生产车间驻场尽调多日,最终在某步生产工艺中找到两方技术特征的细微区别之处并发掘出该差异的创新价值。同时配合对日本企业两项专利权的稳定性分析,本所律师找到可以无效掉日本企业两项专利权的有力证据和法律依据。基于这两方面的工作成果,在本所律师辅助下,双方开展了数轮接触与谈判,最终日本企业放弃起诉,A技术有限公司免遭诉累,该车型得以顺利面市。

    承办律师 李慧

  • ​专利侵权纠纷

    新加坡公司Portus Singapore Pte Ltd.及其美国子公司Portus Pty Ltd.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对Uniden America Corporation,(下称“Uniden”)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Uniden公司销售的有线和无线摄像头侵犯其美国专利关于家庭智能远程控制与监控技术,请求停止侵权且要求给予损失的3倍惩罚性赔偿等。珠海安士佳电子有限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在收到Uniden的通知后,立即委托本所律师团队全权处理此案。本所律师通过了解与分析美国最高院的关于专利侵权认定的经典案例“Graver Tank”一案确定“功能-手段-效果”(Function-Way-Result)三步测试法以及等同侵权(Doctrine of Equivalents)的构成要素,认定涉案产品涉及的技术很大程度上明显区别于原告主张涉嫌被侵权的专利技术。本案最终以原告的撤诉并由法院对原告做出DISMISSAL WITH PREJUDICE的裁定结案,即裁决实体权利的驳回起诉,意味着原告不可就同样事由在美国任何法院再提起诉讼。

    承办律师 周争平 张元洁敏 陈思羽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 SHERMAN DIVISION CASE NO. 4:22-cv-454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