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为北京F计算机公司、北京F智能技术公司(合称“F方”),被告为北京G科技公司(下称“G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梁某(原F方员工)。F方主张其享有“PDSOFT三维管道设计软件”(权利软件)著作权,指控G公司研发销售的“EP3D工厂设计系统”(被诉软件)侵权,索赔1000万元。本所律师接受G公司与梁某委托后,提出以下核心抗辩:第一,梁某任职期间职务为销售,未接触权利软件核心技术,G公司无接触可能,原告亦未提交实际接触证据;第二,被诉软件系G公司自主研发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与权利软件无实质性相似,原告的软件功能比对方式不符合计算机软件形似判断标准;第三,F方存在滥用权利抢夺市场的不当行为等。一审历经多次开庭,以及技术调查官的现场勘验,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为F方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成立,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F方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通过司法判决明确被诉软件知识产权合法性,为G公司经营扫清障碍,避免巨额赔偿,保障了企业正常运营及自主研发创新。
承办律师 常亚春
(2024)京73民初679号;(2025)京民终433号
某国有航空文化公司为自主原创航空科幻项目“南天门计划”运营方,其核心IP“白帝空天战机”已实现显著授权收益。2023年,权利人发现该战机委托制造模型被擅自复制为“坤帝战机”,在全国商业展会大规模牟利,遂提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一审法院仅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定“白帝空天战机”的独创性,认定其外形属公有领域元素组合,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致核心IP面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本所律师受托代理权利人二审维权,组建专项法律团队,制定“三层逆袭方案”实现翻盘:体系化论证独创性,组织专家出具报告并首创“功能性要素剥离分析法”,援引指导案例确立军工文创特殊保护原则;重建权属证据链,梳理原始设计文件锁定权属,通过工艺录像破解被告“逆向工程”抗辩;精准打击侵权矩阵,穿透追责关联公司,首创“展览商过错分级模型”认定展览方审查过失。2025年7月,陕西高院全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终审彻底推翻一审判决。终审确认“白帝先进空战系统”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权利人享有完整著作权;判令侵权方赔偿额较一审提升300%,首次明确展览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责令被告销毁侵权资料、拆解模型。本案首次确立军工文创IP“双轨保护标准”与科幻作品独创性认定三步法,填补司法裁判空白,明确商业展览方的IP主动审查义务,为国有文化资产保护、科幻创作司法指引提供标杆。
在一起涉及某知名品牌按摩仪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本所律师代理被告方,成功应对原告关于肩颈按摩仪落入其“揉捏按摩器”专利保护范围的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等同侵权。原告主张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构成等同,一审法院经技术比对,认定被诉产品采用的“凸起和凹槽配合组件”与专利明确记载的“弧形连接片”存在实质性差异,未落入保护范围,故驳回原告诉请。二审阶段,本所律师围绕“可预见性原则”构建核心抗辩体系,指出“凸起凹槽”结构在专利文件中已有记载但未被纳入权利要求,专利权人不得在侵权诉讼中通过等同原则扩张其保护范围。同时,通过技术分析报告与3D打印模型直观演示,论证两种结构在运动轨迹、按摩效果上存在本质区别,不符合等同侵权要件。庭审中,律师运用三维动画可视化对比、递进式法律论证,清晰呈现技术差异与法律逻辑,有力支撑了不侵权主张。最终,原告主动撤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不侵权判决生效。本案以精准的技术剖析与法律适用,明确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公示边界,为企业应对专利诉讼、开展规避设计提供了实务参考,也体现了“技术事实与法律规则深度融合”在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承办律师 蒋一凡 李慧 张诗尧
(2024)最高法知民终1288号
本案中,上海A公司为“一种水封可拆卸的易清洗地漏”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其曾于2022年4月就厂房排水系统安装工程与浙江G公司沟通,提供过设计图纸、样品及报价但未达成合作,后以浙江G公司厂区排水系统采用其图纸及同款侵权产品、深圳C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拆除或销毁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100万元。本所律师代理使用方浙江G公司,针对原告起诉提出了有力抗辩,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与专利关键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且产品由深圳C公司承揽工程时提供安装,来源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浙江G公司积极提交工程承揽协议、产品采购凭证等证据佐证合法来源,并配合法院现场勘验提供实物用于技术比对。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A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关键技术特征,现场勘验实物亦缺少核心结构,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最终判决驳回上海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胜诉为浙江G公司免除了大额赔偿责任,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同时为企业采购产品的合规风控提供了实践指引。
本案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获得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三本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原告发现,淘宝网店铺“雏菊考试图书店”(经营主体安陆市丰登百货店)销售上述图书的盗版书。原告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承办律师经调查确认,淘宝网在上述侵权行为中,未尽到事前审查义务,故在诉讼中代理原告向被告刘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出版物零售业务,需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办理该证须以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零售为前提;而淘宝公司在“雏菊考试图书店”开设店铺过程中,未能审查发现店铺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中不包括出版物零售,也不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该店铺名称和店铺描述明确表示其主营业务为出版物零售。按照相关规定,淘宝公司的行为属于“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综合运用,意见得到法庭采纳,成功认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淘宝公司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本案突破了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中,长期注重“通知删除”的事后处理措施,而忽视电子商务平台“事前审查” “事中监督”义务的情形。
本案双方无锡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公司”)和深圳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公司”)均为国内光伏产业的龙头企业。双方因业务同质化竞争出现摩擦,无锡公司以其拥有的6项专利权为基础,起诉深圳公司存在专利侵权,深圳公司多次寻求和解均遭拒绝。本所律师接受深圳公司的委托,从多角度发起10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并通过庭前的技术特征解读和充分的技术检索,找到有力的技术文献作为无锡公司专利权不具备创新性、创造性的依据,提出无锡公司全部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三款的规定,应当宣告专利权无效。在10项专利无效程序的数次庭审中,本所律师均以压倒性优势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获得胜诉,诉争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最终无锡公司主动提出撤诉。
承办律师 李慧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案号5W136799、5W137447、5W138173、5W139111、5W136680、5W138039、5W137795、5W137796、5W137748、5W137797共10件
行业龙头竞争对手老牌外资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针对本所律师代理的深圳天华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发起了6起专利侵权行政查处以及诉讼进行维权。面对被控设备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构成专利侵权,且被控设备已经被现场执法固定的客观不利情况,本所律师运用科学原理自制的试验道具当庭向法官和技术调查官直观展示了技术原理背后的技术效果,并协调多轮谈判。2022年底接受委托至2024年4月,所有最初要求行政查处和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6个案件均得到了或原告主动撤诉、或法院判决确认不侵权、或和解确认不侵权的结果,本系列案取得全盘胜利。
承办律师 蒋一凡 白南丁
粤深知法裁字(2022)坪014号;粤深知法裁字(2022)坪013号;粤深知法裁字(2022)坪016号;粤深知法裁字(2022)坪017号
2017年上海某大型商超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2022年第三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局及复审阶段均作出撤销决定。本所律师接受委托提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诉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委托人从事的超市、百货商场等零售经营服务是否属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本所律师提出,大型商超经营行为已超越单纯销售,涵盖品牌推广、广告宣传等为他人推销的服务,且现行商标分类中无其他类别对应超市经营,若将其排除在第35类外,将无法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同时,律师发掘符合商标局判决标准的商标性使用资料,完善证据链。法院最终撤销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商标局未上诉。本案突破零售服务与商标分类的传统认知,通过精准法律论证与证据重构,成功维护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为同类案件提供判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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