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杀害两名被害人而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所律师经审查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黄某某在实施行为时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在认定其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可客观归罪,因此其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同时,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经复核,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因此作出不核准死刑裁定,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承办律师 张保军
(2022)最高法刑核60821743号
本案是扫黑除恶背景下依法维护企业家权益、避免企业错误追诉的典型案件。陈某某系江苏扬州知名企业家,因多年前在内蒙古开发建设项目时发生一起伤害案,被无端卷入内蒙某涉黑大案。陈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本所律师担任辩护人。审查逮捕阶段,本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建议并指出侦查机关违规阻碍律师会见的程序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不予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本所律师提出陈某某作为到内蒙投资建设的优秀企业家,与涉黑犯罪团伙没有任何关联,陈某某请托有关人员“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目的是“合法解决而非暴力解决”,有关人员派员“伤人行为”,不是基于陈某某授意和指使,超出了陈某某的请托内容和初衷,“伤人”与“请托”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某某不构成犯罪。同时,本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证明陈某某带领企业在抗击疫情期间所做突出贡献的资料,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不起诉。
承办律师 王进科
(2020)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2014年9月叶某被莆田市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凤凰山庄任保安。同年11月12日因小区内聘保安队长杨某称有人闹事,叶某与其他保安将被害人吴某治服、捆绑,并扭送派出所。2018年凤凰山庄开发商因渉恶案件被立案,叶某渉赚非法拘禁罪被逮捕。本所律师授案后发现,案发时叶某为保安公司的外派保安,刚刚入职两个月,与开发商不存在密切组织关系。叶某对开发商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并不了解,其应要求帮忙控制被害人,是基于履行保安职责。为此,律师向保安公司调取叶某工作记录,并在庭审中以叶某不具有非法拘禁、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观故意为主要辩护意见。一审法官虽没明确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但轻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相比同期莆田涉恶案件多为重判。叶某在判决后不久即释放。
承办律师 吴若虹
(2019)闽0322刑初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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