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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

    在湖南省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共场所杀妻案中,杨某某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缓。案件的关键点包括:1. 犯罪情节的恶劣性(公共场所持刀行凶致人死亡);2. 赔偿问题的僵局,被害方家属拒绝谅解;3. 社会舆论的压力影响量刑裁量;4. 合议庭内部的量刑争议。在二审中,本所律师采取了深入挖掘夫妻关系破裂的心理动因、构建刑期量化模型以及引导合议庭实地走访核查被告家庭特殊困境等策略,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轻判建议,改判无期徒刑。这一判决不仅区分了预谋性恶性杀人,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延续,还消解了被害方的报复性诉求,并尽可能化解了双方的社会矛盾。

    承办律师 李刚

    (2024)湘刑终174号

  • 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

    2022年11月,宋某某因新冠疫情被隔离在郑州市某酒店,由于脑梗后偏瘫,生活困难,其妻子王某某来隔离酒店照顾。随后,宋某某因抑郁症产生自杀念头并告知王某某,王某某未加阻止,反而帮助宋某某用布条自缢,且录像。宋某某死亡后,王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联系酒店工作人员。经鉴定,宋某某死因符合缢死,王某某患抑郁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本所律师接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辩护人在查阅卷宗并与嫌疑人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后,初步确定罪轻辩护思路。辩护人一方面根据案件事实、现有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嫌疑人悔罪、认罪态度良好,再结合其具有的自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认罪认罚等法定罪轻情节,最终,郑州中院判处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承办律师 殷永刚 张江丽

    (2023)豫01刑初83号

  • 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

    付某发现妻子张某与梁某有不正常交往关系,遂约梁某到某购物广场车库见面,并在车库驾车追逐梁某。后付某下车将梁某拽倒在地并殴打,使用水果刀捅伤梁某背部、颈部,梁某当场昏迷。因梁某暂时不能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对付某行政拘留。立案前,律师陪同家属到医院看望梁某并主动垫付医药费,缓解梁某因被伤害而造成的怨恨情绪。建议张某收集被梁某纠缠、胁迫的聊天记录、图片视频等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在明确梁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律师积极与民警沟通,提请民警帮助联系梁某以沟通赔偿谅解事宜,最终与梁某达成和解协议。成功为付某申请到直接取保的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沟通不起诉意见,就本案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的定性、自首的认定、梁某对引发矛盾具有过错、付某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问题进行阐述。首次沟通后,不起诉意见被检察官驳回。律师随即形成补充意见,重点围绕案件办理结果对付某家庭未来生活的稳定和谐、子女成长环境的构建等方面,以真情实感打动检察官。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 刘锋 曹沛

    瑶检刑不诉字(2024)117号

  • 强奸罪刑事辩护

    闵某与前女友张某某于凌晨从酒后返回闵某住处,后当事双方于当晚在闵某住处内因矛盾发生轻微冲突但二人未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在离开闵某住处后报警称被闵某强奸。案件侦查、审查逮捕阶段,闵某一直未认罪,且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直至审查起诉阶段,闵某在办案人员的诱导下配合制作了全案唯一一份认罪笔录,随即被提起公诉。一审阶段,本所律师接受闵某的委托后,本案面临当事人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自己被司法人员诱供,以及报案人在出具谅解书后便拒不配合司法机关等多重困难。本所律师通过细致、全面梳理全案事实、证据材料,积极申请审判机关调取此前被忽视的客观方面有利证据材料,并形成了详实、专业的法律意见。庭前会议上,主办律师提请法庭对本案司法办案人员存在非法诱供嫌疑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指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庭向检察机关申请涉嫌非法诱供的本案公诉人回避。虽然当事人及辩护人合理合法的诉求均被无理驳回,但在辩护律师一、二审持续努力的辩护下,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二审司法机关认为本案据以定案的核心证据当事人的唯一一份认罪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案件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承办律师 冯一敏

    (2023)琼0108刑初203号;(2024)琼01刑终56号

  • 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阶段刑事辩护

    本所律师接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杀害两名被害人而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所律师经审查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黄某某在实施行为时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在认定其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可客观归罪,因此其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同时,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经复核,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因此作出不核准死刑裁定,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

    承办律师 张保军

    (2022)最高法刑核60821743号

  •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

    本案是扫黑除恶背景下依法维护企业家权益、避免企业错误追诉的典型案件。陈某某系江苏扬州知名企业家,因多年前在内蒙古开发建设项目时发生一起伤害案,被无端卷入内蒙某涉黑大案。陈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本所律师担任辩护人。审查逮捕阶段,本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建议并指出侦查机关违规阻碍律师会见的程序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不予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本所律师提出陈某某作为到内蒙投资建设的优秀企业家,与涉黑犯罪团伙没有任何关联,陈某某请托有关人员“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目的是“合法解决而非暴力解决”,有关人员派员“伤人行为”,不是基于陈某某授意和指使,超出了陈某某的请托内容和初衷,“伤人”与“请托”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某某不构成犯罪。同时,本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证明陈某某带领企业在抗击疫情期间所做突出贡献的资料,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不起诉。

    承办律师 王进科

    (2020)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 非法拘禁罪刑事辩护

    2014年9月叶某被莆田市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凤凰山庄任保安。同年11月12日因小区内聘保安队长杨某称有人闹事,叶某与其他保安将被害人吴某治服、捆绑,并扭送派出所。2018年凤凰山庄开发商因渉恶案件被立案,叶某渉赚非法拘禁罪被逮捕。本所律师授案后发现,案发时叶某为保安公司的外派保安,刚刚入职两个月,与开发商不存在密切组织关系。叶某对开发商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并不了解,其应要求帮忙控制被害人,是基于履行保安职责。为此,律师向保安公司调取叶某工作记录,并在庭审中以叶某不具有非法拘禁、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观故意为主要辩护意见。一审法官虽没明确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但轻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相比同期莆田涉恶案件多为重判。叶某在判决后不久即释放。

    承办律师 吴若虹

    (2019)闽0322刑初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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