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为从事境外贸易的商人,在经济下行形势下,为维系长期客户而通过自有银行卡、亲属刘某某银行卡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支付货款。因境外资金混入网络诈骗资金,二人银行卡被冻结且被认定为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本案面临从严打击电信诈骗、关键证据形成于境外、资金流转经过不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等多重困难。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通过体系化梳理当事人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深入挖掘可取得的有利材料,形成详实、专业的法律意见,论证资金性质为当事人收取的合法货款而非帮助转移的电信诈骗资金,最终争取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终结后不移送审查起诉,并解除冻结当事人银行卡的良好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作为虚拟币交易平台的股东、负责人,伙同他人策划、运营、管理虚拟币交易平台,应以诈骗罪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案难点在于案涉虚拟币交易平台规模大,涉及投资者千余名,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且该虚拟币交易平台运行模式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涉及多方证人证言。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并阅卷,对案涉证据材料中的大量证人证言进行整理对比、同时对案涉虚拟币交易平台复杂的平台结构及交易模式进行研究及整理,发现曾某并未直接参与该虚拟币交易平台的出资及运营、没有在该交易平台中担任具体职务,不是该虚拟币交易平台的主要负责人。且案卷材料中关于曾某具体地位的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主观猜测的情形,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认定曾某是该平台的主要负责人。针对上述情形,辩护律师提出了合适的辩护方案。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根据案件现有证据情况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七年,相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大幅降低,为委托人争取了理想的结果。
承办律师 种健君
(2022)粤03刑初4号;(2023)粤刑终302号
某集团公司系国内知名果汁供应商,在陕西、四川、辽宁等地有多个加工厂,产品远销欧洲市场。2015年,在公司上市前夕,与400余名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协议,共募集3亿余元,承诺于2017年底前完成上市。后因该公司未如期上市,无法退还投资款,导致广大投资人报案。2018年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以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批准逮捕公司董事局主席和总经理;后因涉案金额大、人数众多,案件被移交至某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以该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诉。2022年市中院以该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款50万元,判处总经理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董事局主席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本所律师一审后接受委托进行辩护。本案难点在于律师介入时间晚、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投资群众众多、投资群众不断向各级机关上访闹事、案发后公司经营停滞、下属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本地区类似案件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处理,案件辩护难度极大。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三个阶段。辩护律师以该公司所募集的资金除了支付中介费用外,均用于公司经营,不存在非法占有问题,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申请对该公司账务重新启动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意见印证了辩护人的观点,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该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350万元;判处总经理有期徒刑4年2个月;董事局主席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适用缓刑。本案辩护让两位民营企业家刑期大大降低,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廉高波 肖鸿炜
(2023)陕01刑初21号
黄某某为某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以诈骗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规披露信息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骗购外汇罪七项罪名判处黄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对该上市公司判处退赔十数亿元钱款。2023年初,本所律师担任黄某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在本案罪名疑难、案情复杂、二审审限将至等多重压力下,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商业知识储备与经济犯罪类案处理经验,快速找寻隐藏于三百余本卷宗上万页材料及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料中的突破点,对其中多起复杂交易解构、绘图,向二审法官释明有利事实与指控逻辑漏洞。最终争取到二审阶段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良好结果。
刘某曾任某科技发展公司运营总监,于2022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本案面临难点有三:1.总公司高层人员多携款潜逃,被害人群体情绪激动,办案机关承受较大压力;2.刘某岗位为运营总监且长期任职于系统维护部门,极易被认定为系负责宣传、推广理财产品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3.本案多数与刘某职级相当的案件涉事人员已经被判处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所律师介入案件后,对刘某任职公司及岗位进行充分背调,通过多种图表形式释明刘某名为“总监”实际不参与具体的非法吸存工作,对非吸行为帮助较小,充分挖掘刘某与其他已经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同案人员之间的差异;同时进行充分的类案检索挖掘对刘某轻缓量刑乃至不予刑事追究的空间,成功为刘某取保候审,并最终取得公安机关不对刘某移送审查起诉的良好结果。
本案系广东湛江某地建设工程项目引起的涉刑案件。刘某系湛江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负责人,其父亲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以该公司名义与项目总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因双方履行分包合同发生争议,总包方单方解除合同、强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驻案涉工地并使用该公司的搅拌站、变电站等设备,刘某、李某(该公司聘请的项目现场工地负责人)等人前往案涉工地交涉,期间李某代表该公司剪断新班组私自接驳的电线,以避免己方公司产生更大的损失,后总包方报警称刘某、李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所律师接受刘某家属的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提供刑事辩护。经会见、审查案件卷宗后,本所律师认为,本案的实质是履行建筑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刘某主观上没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侦査机关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属于定性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多次指使他人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且案涉受损财物价值也未达到刑事追诉的立案标准。本所律师随即向检察院递交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不构成犯罪、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先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厘清本案的核心问题。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律师 王宏斌 冯一敏 陆江娜
湛开检刑不诉(2023)154号
某税务局根据海关移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组成专案组进行查处,案件涉及数家公司,骗税金额达数千万元。专案组查明骗税企业通过复杂且隐秘的“卖单”、“配票”、“买汇”、“洗钱”方式骗取外汇。涉案公司系国内知名大型物流公司,主营国际航空货运包机业务。办案机关认为涉案公司有买卖单行为,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且获利巨大,涉案公司实控人、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均被批捕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研究案件卷宗,梳理大量资金流水,从资金最终流向中查明了最终获利人可能并非公司实控人,再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证明相关涉案人员对骗取出口退税事实也并不明知。经与检察机关反复交换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没有认罪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均被取保候审。
承办律师 邢天昊
沧公(经)诉字(2023)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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