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精选案例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3年1月,河北某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目标公司30%的股权以价款37.65亿元转让给某新能源公司。此后,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山西某公司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并得到河北某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如果无法推翻一审判决,委托人某新能源公司不但无法获得股权对价为37.65亿元的股权,更无法获得该股权的增值收益,面临巨大损失。本所律师接受某新能源公司委托后,通过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专家论证、逐页分析数百份证据材料、模拟庭审辩论焦点等方式,精准定位一审判决的核心争议点,形成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二审代理方案。二审中,本所律师紧扣新旧《公司法》的精神,一方面深入梳理涉案股权转让的交易细节,搜集目标公司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目标公司已通过实际行为认可某新能源公司的股东身份;另一方面从股权变动模式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裁判思路,向法院充分阐述“股东名册设权效力”与“公司实质认可”的辩证关系。法院最终充分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的终审判决,实现全案逆转,不仅为某新能源公司挽回了数十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潜在增值收益,更对新《公司法》框架下股权变动模式的司法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为类案的处理树立了典型范例。

    承办律师 霍进城 刘军 金荣华 王雪晨

    (2024)冀民终97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本案系因被继承人意外离世、关键证据缺失陷入诉讼困境的案件。马某等作为李某继承人,诉请确认李某为涉案公司唯一实际股东,并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该案核心争议为2015年6月股权由李某变更回张某等三人是否构成代持。本所律师精准拆分股权两次转让过程,举证2013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涉案公司按约定向张某等三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支付6000余万元对价款;同时结合李某长期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从经营、税务等角度合理解释了交易模式及股权变更背景。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本所律师的意见,改判并支持马某等全部诉求,明确工商登记并非股东资格唯一依据,且《协议书》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未完全支付并不影响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在股权交易真实且实际股东系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主体的情况下,应当确认李某为涉案公司实际股东。本案不仅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股东核心利益,亦对司法实践中实际股东身份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承办律师 王可 王芳 高金鼎 赵恩祺

    (2025)内05民终1142号

  • 证券纠纷

    投资者与委托人Z基金公司签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购买案涉基金产品,Z为基金管理人。投资后,该基金亏损严重,封闭期结束最终清盘,清盘款项资产单位净值极低。投资者认为Z基金公司在基金合同签署过程中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未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造成投资者产生投资损失,应向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遂分别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形成数个仲裁案件。本所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所涉核心法律问题是,应如何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与约定职责,以及与投资者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具体结合案件事实及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从基金合同签署过程合法合规、基金运作规范、基金管理人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四个层面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系统论述,有理有据地予以充分抗辩。最终北京仲裁委查明本案事实,认定基金管理人已切实履行职责,驳回投资者全部仲裁请求,裁决管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为投资者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纠纷。受疫情及经济下行影响,证券基金市场持续低迷,私募投资者因投资额大,抱团维权特征明显,导致此类纠纷较以往更为密集尖锐。在此背景下,本案对厘清管理人职责边界及因果关系认定等前沿争议具有重要实务参考意义。

    承办律师 霍进城 杨佳成 周舟

    (2024)京仲案字第08711号等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某上市公司因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在揭露当日同时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下称“ST”)并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股价因此发生波动。二级市场股票投资者据此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审计机构等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本所律师接受上市公司委托后,认为“ST”措施系造成股票价格波动的其他因素。剔除该因素后,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与股价波动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同时本所律师通过大数据全面分析历年“ST”公司股价波动规律,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严谨测算,横向对比同行业板块数据,有力论证了股价波动主要系“ST”措施所致,与涉诉信息披露行为无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相关事项不具备重大性为主要理由,判决驳回投资者诉请。投资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相关事项具有重大性,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由于“ST”对股价的影响因素,因此不足以认定股价下跌与资金占用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可了本所律师提出的抗辩观点,并据此最终驳回了投资者的上诉请求。此后,投资者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仍认可本所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将“ST”风险警示措施认定为股价波动的重要影响因素,该认定对今后同类虚假陈述纠纷中因果关系抗辩的构建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承办律师 乔瑞 郑阳 徐婷婷 沈嘉妮

    (2025)最高法民申1917号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委托人Z证券公司系D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后,D公司被认定存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D公司股票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要求D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并以D公司部分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在Z证券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为由,将Z证券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Z证券公司及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本所律师接受Z证券公司委托后,凭借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丰富经验,充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以论证保荐机构的法定义务为核心,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因果关系,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的职责边界、职责履行情况、是否会造成投资者损失等进行系统论述,层层递进,最终成功帮助保荐机构免责。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常将公司高管及中介机构一并列为被告。对于被卷入其中的中介机构而言,厘清责任边界是判断过失及责任承担的关键。本案中,本所律师协助法院精准界定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职责范围,对因此陷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中介机构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承办律师 霍进城 王飞 周舟

    (2024)渝87民初390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委托人系某合伙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被告为该企业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7836万元。2017年4月,合伙企业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4921万元受让其持有的关联公司股权。2019年3月,被告利用小额资金在一小时内向合伙企业循环“转入-转出”22次,主张已实缴出资4921万元;同时与案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主张剩余2915万元已由他人实缴到位。2021年9月,法院裁定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合伙企业及关联公司的财务账册、税务资料、银行流水、投融资文件及管理人履职材料,还原了股权转让、代持安排、循环出资、股东权益变动等关键事实。经梳理发现,被告利用大股东优势地位,虚构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通过资金循环倒账制造出资“表象”,实则逃废债务;同时,案涉股权转让系程序不合法、定价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被告借此将出资转出,使其债权优先受偿,严重削弱企业偿债能力,侵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债权人权益。本案历时近三年,最终获得胜诉。

    承办律师 彭伟 任妍 史云娟

    (2025)沪03民终273号

  •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2018年5月- 2022年7月,刘某担任A上市公司董事、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及该上市公司附属子公司B公司董事长,B公司累计向刘某发放薪酬税前500余万元。然而,刘某虽担任B公司董事长,仅为虚职,并不实际参与公司业务经营活动。2022年8月- 2024年1月,刘某与B公司签署退休返聘协议,按每月5万元标准领取劳务报酬,但未有书面证据证明曾提供过劳务。2024年1月,法院裁定B公司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本所律师在代理本案时,通过案情梳理,多次访谈、取证,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方面进行法律研究与策略应对。通过劳动关系主体认定,抓住返还薪酬关键突破口,充分利用上市公司信披记录,证实取薪于法无据,以及认定董事身份、企业破产情形,追回非正常收入。经过举证、质证、多次庭审活动,法官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核心观点;同时考虑到B公司破产重整的效率及时间要求,本案终以被告支付和解款结案。

    承办律师 彭伟 郑玮 任妍

    (2024)京01民初1957号

  • 清算责任纠纷

    2018年11月海口中院裁定受理冶矿联公司强制清算,2019年3月选定被告为清算组,后初步确定清算组报酬及给付节点,80%于资产变现后给付,20%于清算终结时给付。2022年11月因冶矿联公司股东申请撤回清算,海口中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期间及终结后,被告作为清算组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未经法院批准,于2020年9月、2023年5月合计扣划报酬425万元;无合理依据支出款项,部分款项无合同及发票、用途不明;接管公司后未履行报税义务,导致税务异常及高额滞纳金;擅自处置原告名下三辆机动车,且清算终结后未提供完整财务资料,致原告无法核查资产,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及国有资产安全。本案难点在于清算程序终结后法院未明确报酬,原定收费节点因清算撤回不再适用,且股东曾未及时提出异议。本所律师紧扣案件时间节点、各方表态及客观行为,结合法律规范,明确清算组扣划报酬等行为违规及其他过错。该案系罕见的强制清算程序中追究清算组责任胜诉案件,二审改判被告退还170余万元报酬、返还40余万元款项,突破“程序终结即免责”惯性,明确清算组程序终结后仍需担责,为同类案件清算责任认定提供标杆,推动清算程序规范化。

    承办律师 周大海 王乃哲

    (2024)琼0106民初16746号;(2025)琼01民终3224号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大厦C座21层,邮编:110004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邮编:528451

电 话:(027)8261 89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昌More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