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SG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企业如何避免“漂绿”陷阱?如何平衡战略成本与法律风险?康达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规委”)张汭律师于《视听导报》(国内统一刊号CN:22—0004)发表的《ESG战略实施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路径探讨》一文,系统提出“三阶风险防控模型”与“全周期合规路径”,为企业划清法律边界、构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专业指引。文章深度解读其核心观点与实务价值,展现了康达律师在ESG领域的专业贡献。
文章指出,当前企业ESG战略面临合规能力不足、信息披露缺陷、责任履行滞后三重法律风险:
【风险一】合规能力不足
【核心问题】企业缺乏对ESG法规(如供应链劳工权益保障、碳排放核算标准)的系统性理解,执行不力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引发诉讼纠纷。
1)司法裁判观点总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污染治理动态监测机制,本质上属于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而动态监测机制是判断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核心依据。未建立该机制将直接导致无法有效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伪造运行记录被认定逃避监管: (2022)苏01行终768号
未运行油水分离器被处罚: (2018)苏06行终772号
2)司法裁判观点总结:当企业因未建立污染治理动态监测机制,导致无法提供完整的运行记录和监测数据时,加重企业的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
企业因伪造运行记录,被直接推定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2022)苏01行终768号
企业无法提供规范监测记录,导致违法后果从重认定:(2018)苏06行终772号
【风险二】信息披露缺陷
【核心问题】环境数据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未完整披露或选择性披露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环境信息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若企业存在未完整披露环境数据(如隐瞒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虚报环保合规情况)或选择性披露有利信息(如仅披露部分环保指标而规避负面数据),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当前司法案例中虽尚未发现直接以环境数据披露不完整为由认定虚假陈述的裁判文书,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一般裁判规则,可得出以下结论:
1)可能触发责任的情形:若环境数据,如重大环境违法、未披露的环保处罚、虚报减排指标等,对上市公司资产/营收产生实质影响且未完整披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重大遗漏”要件;
2)裁判关键点:法院将重点审查:①环境信息是否属于法定披露范围;②披露瑕疵是否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③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3)中介机构对专业领域数据披露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对于环境数据等需要专业核查的内容,如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保荐人、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若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明显矛盾或缺失的数据未予核验,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某商证券、某华会计师事务所因财务数据核查失职被追责,该规则可类推适用于环境数据领域。)
【风险三】责任履行滞后
【核心问题】环境与社会责任隐患,责任履行不到位,让企业陷入“道义与法律”的双重困境。资源开发领域的环境影响评估(EIA)疏漏,整改延迟或评估疏漏可能导致罚款、诉讼甚至吊销许可证。
1)司法裁判观点总结:资源开发行为若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实施开发,如非法采砂、采矿、水电工程建设等,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侵权人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修复费用计算可参考实际损害范围、修复难度、过错程度等因素,无需完全依赖鉴定结论。
典型案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李某等五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渝东北川东北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之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某洪等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司法裁判观点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可通过行政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衔接履行。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如修复方案、赔偿金额,并经司法确认后,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公益诉讼原告若重复主张已协议确认的赔偿责任,法院可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某环境研究所诉某电力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2023)黔民终557号
北某与罗甸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2023)黔民终557号558号
文章中提出了“合规路径三要素”——风险评估、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为企业在ESG战略实施中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供了系统化的方法论。这一框架不仅契合国际ESG治理的演进方向,更回应了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与本土化监管双重压力下的现实需求。
1)法律风险预判的“动态化”理念具有前瞻性。传统的合规管理侧重于对现有法规的静态适配,而文章强调企业需建立覆盖现行法规、区域差异及政策趋势的“全面法律风险评价体系”,这一思路与国际监管趋势深度呼应。
2)穿透式合规管理机制突破了传统部门壁垒。张律师结合执业经验提出“战略领导小组+专项合规计划”的工作模式,企业需纵向穿透治理层级,将ESG指标纳入子公司及供应商考核,避免“总部合规、末端失序”风险,如光伏企业海外劳工问题案例;横向整合区块链碳追溯、合规手册等工具,实现业务末梢合规落地。
3)信息披露的价值转化成为合规能力升级关键。信息披露不完整或“漂绿”宣传易引发法律风险。企业需兼容GRI、TCFD等国际框架与国内披露标准,并通过第三方提供的鉴证服务,提升数据可信度。
综上,文章从法律风险防控视角为ESG战略实施提供了可操作的“中国方案”。随着中国特色估值体系对ESG因子的权重提升,企业亟须将合规路径从“风险规避”到“战略赋能”。未来,ESG合规不仅是风险防火墙,更将成为企业获取政策红利、国际市场准入的核心竞争力。康达律师通过前瞻性研究并结合创新性工作模式,持续为企业提供“法律+商业”双重赋能的ESG解决方案。未来,康达将继续深耕ESG领域,助力中国企业构建全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合规红利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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