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桂鹏律师团队在办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案件时,围绕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展开辩护,成功帮助上诉人实现二审改判,由三年半实刑改判一年六个月缓刑,并减少了四十余万元的财产刑罚。以下简要复盘此次辩护的关键思路与实践价值。
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杉(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违法所得22万余元,并处罚金22万余元,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3万元。张杉作为信息中介人员,一审法院在未查清其销售收入的情况下,径直以其向信息收集人员支付的巨额成本作为其违法所得进行罪责刑认定,与其实际获利情况严重不符,致量刑畸重。这一判决不仅让张杉陷入人生低谷,更让需其支撑的重病家属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雪上加霜。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以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争议作为扭转量刑的核心突破口,在该市已有类似生效判决且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判决尺度不一的不利情况下,全面检索指导性案例及最高法裁判观点,结合案情进行精细化辩护。程序上,精准把握诉讼程序要点,积极争取到二审开庭审理,把握出庭检察员从公诉人向法律监督者身份转变,使核心辩护观点获得出庭检察员的支持。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张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财产刑罚由40余万元降低至6万元,实现了有效辩护。
(一)基础思路:精简厘清关键事实 1、角色定位与量刑失衡:张杉仅为信息中介,未实施信息窃取等直接侵权行为,刑罚不应重于同案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信息收集人员,一审量刑违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事实认定与情节严重:涉案信息均为普通个人信息(非身份证号、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准确认定违法所得后,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证明上诉人属于《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一审事实认定存疑。 (二)核心突破:违法所得应扣成本的深度论证 一审判决片面适用《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规定,未考虑到不扣除成本将导致的罪责刑明显失衡情况。围绕该部分成本是否应扣减的争议,辩护律师从最高法答疑观点、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等角度寻找有利支撑,得到二审法院及出庭检察员的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所得”认定的答疑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规定‘违法所得可直接以出售收入认定,不必扣减购买成本’……但如不扣除成本可能导致罪责刑明显失衡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处理。”本案中,张杉上线累计向其支付资金约25万元,其向下线支付的接码成本约23万元,若不扣除,将导致其“违法所得”从2万余元虚增至22万余元,进而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扣除与否导致的量刑差距巨大,明显属于《答疑意见》中“罪责刑明显失衡”的情形。 2、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入库案例检索报告并重点阐述:公报案例虽没有直接体现“以实际获利认定量刑”的裁判观点,但可以体现信息中介的成本应予扣减的认定思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生效类案相似的,应参照类案裁判要点。 二审判决书内容部分摘录:
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需精准锁定争议焦点,以法律依据为根基、以裁判案例为支撑、以司法实践为参照,构建严密的论证体系。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乃至经济犯罪案件中,“违法所得认定”常成为量刑关键,唯有全面掌握涉案交易模式,深入剖析成本与获利的法律边界,才能实现精准辩护。我们将继续以专业视角挖掘案件核心争议,用严谨论证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司法公正在每一个案件中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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