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务工人员王某携家人前来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为我所公益中心和邢超律师分别送上致谢锦旗,锦旗上写着:“依法维权惠民生 无私援助见真情”、“业务精湛解民忧 法律援助暖人心”,向我所公益中心以及邢超律师专业、高效、优质的诉讼代理援助服务表达诚挚的谢意,感谢邢超律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据悉,受援人王某受雇帮他人修建厂房时,遭受高压电击,全身多处严重烧伤,声带无法恢复,前后住院治疗长达119天。期间,就赔偿事宜一直无法协商一致,无奈之下,王某寻至康达律所公益中心。经公益中心初步研判,委派邢超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最终,在四年时间里,历经一审、二审、执行等多个阶段,王某获得赔偿约54万元,为受援人后续治疗、社会融入等起到了较大的帮助作用,受援人对康达律师的专业水准和公益精神表示高度认可。
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律所下设有公益中心,专注于法律援助,切实为需要帮助的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不仅得到了受援人的认可,更是获得了社会的肯定。此次获赠锦旗,既是对康达西安律所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更是康达律师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的动力。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全省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件。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制定本意见。
一、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二、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案件,仍然适用之前的赔偿标准,但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的赔偿标准。
四、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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