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成功举办,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单文华教授发表主旨演讲,现刊发主旨演讲内容,本发言系单文华教授主持的最高人民法院重大课题《国际商事法庭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节选。该成果英文版全文发表于Asia Pacifc Law Review 2021年第一期。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迈向国际商事争端的“融解决”体系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线上线下的各位同仁、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热烈祝贺第六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顺利召开!同时衷心感谢论坛主办方的盛情邀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武汉大学、中国国际法学会“三强联手”打造的“东湖国际法律论坛”今年已经进入了第六届。每年都是大家云集,精彩纷呈,展现了论坛卓越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已经成为具有重要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论坛,成为展示我国国际法学界研究水准和学术成就的高端平台。在这里,请允许我作为国际法学界的一员,向论坛的三个主办单位表示由衷的敬意!
结合今天会议主题和我们刚刚结项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运行机制研究”的研究,在这里我想就国际商事法庭的“融合化”发展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融解决”机制谈几点思考和建议。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想讲的第一点是一个观察,那就是,“融合化”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一个国际性新潮流。
近十多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在多国建立的国际商事法庭成为“逆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争端解决领域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这些新建立的国际商事法庭不但继承和强化了早期建立的国际商事法庭所发展出的两大重要特征,即“专业化”和“国际化”,还逐渐发展出了一种新的特征——“融合化”。所谓“融合化”,是指国际商事法庭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打破与仲裁、调解的边界,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吸收仲裁、调解程序的元素,使这三种争端解决方式呈现出紧密融合的趋势。
研究新加坡、迪拜、阿布扎比、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新建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发现,这些国际商事法庭在程序设计上都或多或少的吸收和借鉴了商事仲裁\调解程序的特征,在管辖权的确立、法官的选任、当事人自主权和判决执行机制等方面尤为显著。
(1)管辖权: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立通常由法律规定,并要求争议与法院所在地具有某种实质性的联系;而商事仲裁的管辖权确立则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并不存在实质性联系等要求。在管辖权问题上,国际商事法庭大多在保留传统的法定管辖的基础上,积极接受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的形式选择国际商事法院,并放弃实际联系要求。
(2)法官选任: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国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都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尤其是对于法官的国籍通常有着严格的要求。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员的则身份并没有此类严格要求,仲裁员有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但一定是该争议领域的专业人士。在法官的选任上,大多数国际商事法庭都放宽了对法官国籍的限制,吸纳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外国法官甚至专家学者。
(3)当事人自治:商事仲裁的另一大优势是赋予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性,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合议的基础上选择或修改仲裁程序。在赋予当事人自主权上,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最具代表性,当事人有权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采取何种证据规则以及是否放弃上诉权,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合议约定优先适用的原则。
(4)裁决执行:在判决的执行机制上,由于商事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下具有更广泛的执行性,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首创将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的模式,以期打破民事诉讼判决在国际范围内“执行难”的困境。
其次,我想讲的第二点观察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是世界上第一个“机制化”的国际商事争端“融解决”机制。
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妥善化解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纠纷,并积极应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日趋激烈的“话语权”竞争,2018年6月,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分别于深圳和西安同时揭牌,并正式开始运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不仅充分借鉴了现有国际商事法庭“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先进经验,还通过“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以下简称“一站式”机制)创造性地发展了“融合化”特征。此前的国际商事法庭更多的是借鉴了仲裁和调解的一些元素,或是通过“连结”的方式与仲裁或调解相结合,并未将三者机制性、系统性地整合在一起。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机制则系统性地将诉讼、仲裁和调解整合在一个一体化的平台,其具体体现在“一站式”机制的实践基础、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三个方面。
(1)实践基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机制的实践基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自2005年起在国内司法体系中开始推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改革,可以说是国内司法改革“国际化”发展的成果,准确地说,是国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改革推广应用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场域的成果。
(2)机制支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一站式”平台(融诉讼、仲裁、调解机构于一体)、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三重职能)和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机制提供机制支撑。
(3)程序安排。“一站式”机制的运行有赖于各种程序规则的建立,目前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主要通过深化诉讼和调解的融合(审前调解为默认程序;具体由法官、专家或调解机构实施)和支持仲裁解决纠纷(申请保全和申请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程序促进“多元化”机制的运行。
最后,我想就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完善发展国际商事争端的“融解决”体系提三点建议。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机制建立时间较短,尚在探索过程之中,仍有较大完善与发展空间。为更好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贡献“中国方案”,建议考虑在理念、制度、器物三个层面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1)理念层面:倡导“融解决”理念
倡导并发展“融解决”(Integrated Dispute Resolution, IDR)这一理念,对“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进行进一步概念化和理论化,以展示该机制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中国方案”的突出优势与特色,以此吸引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增强自身吸引力和影响力。
(2)制度层面:细化融合规则
在制度上对“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进一步细化,例如:
建立“案号共享”机制,借鉴“共享经济”理念实行“共享案号”机制,以便利进入“一站式”机制的案件在不同争端解决机制中流转,使当事人得以选择最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
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深度融合,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一站式”机制中诉讼和仲裁的融合存还在着一定的障碍,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可借鉴香港的做法完善,促进二者进一步融通。(香港《仲裁条例》规定,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就案件争议提出第一次申述前提出要求仲裁的,法院应当让当事人诉诸仲裁;法院将诉讼各方转交仲裁,应作出命令搁置该案的诉讼程序。与此同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3.8条则规定:“若在仲裁启动后,当事人约定尝试以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HKIAC、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暂停仲裁或紧急仲裁员程序(如适用)。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向HKIAC、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提出要求,仲裁或紧急仲裁员程序应得到恢复。”通过这些规定,进入仲裁的案件也可以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开始诉讼程序,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受理这一案件。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可以考虑借鉴香港的这一经验,在其程序规则中纳入类似规定;而“一站式”平台的仲裁机构也不妨参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规则中纳入相关条款,促进仲裁诉讼相互融通。)
建立“国际商事专家调解中心”,更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作用,特别是其参与争端解决(调解)的职能,以最大限度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这一独创制度的优越性与影响力。
(3)器物层面:建立“融解决”中心和“中央法务区”
借鉴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Maxwell Chambers)等域外经验,建立一个或若干“融解决”中心,该“融解决”可集合所有“一站式”平台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并提供完善的争议解决配套设施,例如开庭场所、庭审设备以及相关支持系统等。围绕“融解决”中心,还可通过建立“中央法务区”(Central Legal-services District, CLD)的形式,吸引与争议解决相关的法律服务机构入驻,例如国内外知名律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中央法务区”建设,本课题组研究团队在2017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陕西省、西安市等多方建言,提出建设国家级“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与法治创新示范区(简称“中央法务区”)的建议,得到了多方面的肯定和支持,最终以国家级“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形式正式落地西安。此后,四川成都、上海虹桥、吉林长春、福建厦门等地陆续打造了一批“中央法务区”,加上在北京、深圳等地建立的类似法律服务集聚区,中央法务区在我国已经蔚然成风。在不久前召开的上海进博会期间,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与预防组织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组织召开了首届“全球中央法务区建设与营商环境优化法律论坛”,发布了《全球中央法务区建设共同宣言》,并倡议将其打造为全球中央法务区常设论坛。可以预见,“中央法务区”这一个中国提出来的概念将在中外法治发展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在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今年一月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则进一步明确,要“围绕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完善。”在昨天召开的还强调要在深化基础设施等“硬联通”的同时,“提升规则标准等‘软联通’水平”,为促进全球互联互通做增量。
毫无疑问,国际商事法庭及其“融解决”机制的建设发展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与国家涉外法治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必将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不断走深走实与涉外法治工作的深入推进而不断完善发展,为国际争端解决与法律服务的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展现中国方案。希望我们的几点小建议在这个过程中能够有所助益!
单文华,英国剑桥大学(圣三一学院)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博士,两项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与案例法研究会副会长,兼任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调解员、牛津大学出版社国际期刊The 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荣誉主编;国际比较法科学院(IACL)Titular Member、美国法律科学院(ALI)Member、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专家咨询组专家、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常设论坛执行主席、陕西省委、省政府与西安市政府法律顾问、陕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副院长(挂职)、陕西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首届主任、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助理、英国剑桥大学劳特派特国际法中心Senior Fellow、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法教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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