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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连带责任制度,涵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多主体场景,强化了公司财产独立性与合规监管要求。本文结合新旧法条对比、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了11类连带责任规则的核心要点、法律风险及合规路径,为企业与相关主体提供实操指引。
一、股东、发起人的连带责任解析
(一)
公司纵向人格否认中股东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2018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2023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
1.简要分析
2023公司法与2018公司法对于公司纵向人格否认的相关条款的表述一致,没有改动。对于公司人格否认,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此有详细论述,特别对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如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公司股东在经营公司期间应恪守公司法规范,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则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纵向的恶意财产流动进行了规制,但在实务处理中可能存在条款规定太过抽象、不好把握而滥用的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案例判断是否属于纵向人格否认的情形。
2.主要风险
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运营过度干预和支配,导致公司与股东界限模糊,使公司成为股东的“工具”。如控股股东绕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经合法程序审批,独自做出重大决策,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股东利用公司进行股东的投资或交易,导致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纠缠不清,损害公司独立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公司资源,如无偿使用公司资产、占用公司资金等;股东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将公司利益转移至个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3.合规建议
3.1完善公司章程,配套制定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可增设条款:“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需经董事会决议,单笔超过注册资本10%的款项划转需附书面协议及独立审计报告。”同时,在制度层面上降低公司与股东财产混淆风险,制定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审批流程、聘用专业的财务人员、做好公司财务管理、对各项资金往来进行规范记录等方式避免账目记录混淆不清。
3.2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应建立决策审批制度,对于重大事项,如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原则上需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程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决策过程应包括事前调研、专家论证、独立董事审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等环节。坚持贯彻决策透明化,确保决策过程透明,所有决策应记录在案并存档,以备日后审查。公司应将重大决策信息向全体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接受监督。
(二)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中股东的连带责任
2018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023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
1.简要分析
2023公司法将2018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修改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中的股东,说明新公司法将一人公司人格适用范围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拓展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了人格否认情形适用的公司类型。
针对新公司法此法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会被认定为公司财产没有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法人股东账簿与公司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2.主要风险
在一人公司中,如果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主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时,股东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通常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法院可能认定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从而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将面临以出资范围外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的风险。
3.合规建议
3.1建立健全存档制度,定期审计自纠自查
在日常经营中,股东要注意证据留存,即留存各类财务凭证,如发票、合同、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在债务纠纷发生时,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保存所有公司经营相关的文件、合同和记录,确保在必要时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定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告准确无误,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2规范收益分配机制,避免股东利益与公司盈利混淆
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公司法律制度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司盈利的分配原则、分配顺序和分配方式,确保股东收益与公司盈利严格区分。公司盈利应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剩余利润方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避免出现利益混淆导致的财务风险。
(三)
财产混同的共性风险与合规建议
在上述公司纵向人格否认和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中,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是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风险因素,存在一些共性风险及相应合规建议。
1.共性风险
1.1资产界限模糊风险
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和股东的财务界限模糊,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如股东使用公司账户支付股东开支,或将股东资金存入公司账户而不作记录;公司资产如车辆、房产等被股东长期使用,没有明确的使用协议或租赁合同;股东与公司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拆借,且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和利息支付记录;公司没有独立的会计系统,财务记录不清晰,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没有合理的记录和凭证,导致账目混乱;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致使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等的法人人格混同乱象。
1.2引发股东连带责任风险
当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区分不明,如使用同一银行账户、支出混乱、财务记录不清时,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极有可能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中,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还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面临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的风险。
2.合规建议
2.1树立并贯彻公司财产独立理念
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应当秉承公司财产独立理念,认识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从源头上对股东根据个人意愿随意使用和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进行遏制。
2.2明确区分公司资产和股东资产
公司资产如车辆、房产等应归属清晰,股东个人不得占用、随意使用公司资产,在使用公司资产时应签订正式的使用协议或租赁合同,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股东个人账户也需与公司账户分开,留存准确、真实的财务记录。
为避免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的混用,公司还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股东或员工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如在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此种情况,也要留存真实、准确的财务记录并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2.3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建设
依据2023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保持财务透明,定期审计。避免使用股东或员工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若不可避免则需留存详细财务记录并说明情况。
(四)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旧法规定 | ||
公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第一款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23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1.简要分析
2023公司法中新增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阶段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定,该项新增条款一方面弥补了2018公司法规则缺失的漏洞,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公司法解释三中的观点,同时承继了民法典中的相关观点。根据该规定,创立阶段的公司设立时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如果公司未能成功设立,股东需要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设立阶段的设立人需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并设置合作机制及风险防范措施。
2.主要风险
2.1财产区分不明导致公司债务追偿隐患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种费用和债务,如注册费用、租金、设备购买费用、员工薪酬等。如果公司最终未能成立,这些费用和债务将由发起人和股东共同承担。若公司财产与发起人和股东个人财产区分不明,将会给债务追偿带来极大隐患。例如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使用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公司设立费用,且未保留清晰的支付凭证和账目记录,当公司未能成立,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时,发起人可能难以证明哪些费用属于公司设立费用,从而导致自身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风险。同时,若股东之间对公司设立费用和债务的分担事先未明确约定,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务追偿将面临重重困难,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厘清各方责任,还可能因股东之间的推诿而无法及时足额收回债务。
此外,若公司设立过程中涉及多个发起人,且发起人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也会导致财产区分不明。例如,多个发起人共同负责公司筹备工作,但在费用支出和债务承担方面未进行清晰划分,当公司未能成立时,债权人很难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进而影响债务追偿的效率和效果。
2.2公司设立失败引发的发起人与股东的合同责任
在公司设立进程中,发起人与股东为推动公司设立,常签订多种合同。比如在筹集资金时,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协议里明确投资金额、股权比例、退出机制等条款;在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时,也会签订租赁合同与采购合同,规定各方权利义务等,合同将发起人与股东和公司的合同责任牵连在一起。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旦公司设立失败,这些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便接踵而至。
3.合规建议
3.1签订详尽设立协议,明晰权利义务
发起人应签订公司设立协议。设立时的股东即全体发起人应签订一份详尽且周密的公司设立协议,明确约定设立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类问题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财务状况的清晰梳理,以明确各自资金投入的明细,以及对合作伙伴资本实力的严格审查。若公司设立失败,依据该协议,股东还能要求违约方或侵权方按照协议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设立共同账簿,规范签约与财务记载
发起人应设立共同财务账簿。各发起人应共同指定某个账户、某个人为合同的签约主体,并在对外签约时附加提供发起人会议决议,对公司设立时的财务状况进行明确记载。
3.3明晰设企关键流程,防范发起人滥职风险
在公司设立阶段,清晰界定并规范关于发起人在出资验收、工薪分配、监事监理以及财务审计等诸多关键事项的操作流程与责任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在出资验收方面,需制定严谨的验收标准与流程,确保每位发起人的出资真实、足额且来源合法,防止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等问题。而财务审计工作,需委托专业、独立的审计机构,定期对设立阶段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与透明。有效避免因个别发起人受私心驱使,在出资、分配、监督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出现谋取私利的行为,进而影响公司设立的正常进程与质量,为公司的顺利设立奠定坚实基础。
3.4悉知资料需求,保障按时设立
充分了解并准备好设立公司所需的各项资料,确保设立过程顺利进行,减少因资料不全导致设立失败的可能性。制定详细的设立计划和时间表,列出所有所需文件和手续,并确保在设立前全部准备齐全。
(五)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2023公司法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1.简要分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规定,2023公司法相较于2018公司法第三十条,增加了“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即以货币出资设立公司时股东资本的充实责任,将连带责任范围从非货币出资形式扩大到了包含货币以及非货币出资形式。同时明确了设立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为出资不足的部分,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瑕疵出资股东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23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实务中仍可能产生争议,如该条规定了设立时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连带责任的具体范围,即出资不足的认定是基于认缴出资额,还是基于公司设立时应当实缴的出资额尚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的明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规定,2023公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实际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制度由认缴制转变为实缴制这一背景下,对于发起人出资相关责任的补充,其完善了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确立实缴制的基本要求。
2.主要风险
2.1发起人出资违约致他方代偿风险
如果某一发起人未能按时足额出资,便构成出资违约,其他发起人基于发起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其他发起人将需要替其承担这部分出资义务。这可能会导致其他发起人需要临时调动大量资金,原本计划用于其他投资项目的资金可能不得不临时抽调,或者需要紧急向银行贷款,增加个人财务负担。
2.2出资不足阻碍公司运营与发展
股东负有足额出资的法定义务,若出资不足,公司资金将出现短缺,基本运营事务和项目推进都会因缺乏资金支持而停滞。同时,银行在考量公司贷款申请时,会着重评估其资金实力,出资不足会使公司信用评级降低,难以获取贷款。在融资市场,投资人也会因出资不足而对公司前景存疑,不愿投资。与供应商合作时,资金不足可能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影响合作关系,致使公司无法按计划开展业务 。
3.合规建议
3.1审慎选择出资伙伴,筑牢出资合规基石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作为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前,应对于自身合作伙伴具有充分详细的了解,保证其他发起人有足够的资产及良好的信誉,确保各发起人均能在公司章程的规制下足额出资。
3.2强化审查与催缴,确保实缴出资到位
对其他发起人出资进行及时核查、催缴。发起人要在确保自身足额实缴出资的前提下,对公司其他发起人的出资及时核查、催缴,保证其他发起人实缴出资到位,避免自身承担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3.3充分利用股东失权制度,规避连带责任风险
2023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已完成实缴出资的发起人可充分利用失股制度,通过将失主股权进行减资并注销的方式规避连带责任。
3.4细化出资协议条款,明晰权责与风险分担
在出资协议中详细规定各发起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确保各方权责明确。在出资协议中明确规定如果出现发起人出资不足的情况,各发起人如何分担风险和责任,避免连带责任导致的债务负担不均。同时约定如果某一发起人未能按时足额出资,其他发起人有权采取补救措施,如增加出资、引入新发起人等,确保公司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3.5设立保证金制度,强化出资保障
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出资环节的顺利进行,维护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整个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应当明确要求发起人在出资前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将其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履约保证,以此确保其有能力按时足额出资。具体操作上,可以根据设立公司的规模、性质以及发起人的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一般来说,可以参考总出资额、发起人的出资份额等。同时,要明确保证金的管理和退还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保证金监管账户,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在发起人按时足额完成出资义务后,应及时将保证金无息退还;若发起人未能按时足额出资,则可以根据相关约定,将保证金用于弥补出资缺口或作为对其他发起人的补偿等。
(六)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旧法规定 | ||
2018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23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1.简要分析
2023公司法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规定是对2018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三中相关规定的继承,法条规定结合了两者内容。
在实务处理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极具隐蔽性、欺诈性而难以发现,却又严重侵害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但是一些行为在实务中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还一定存在争议,如对投资款支付利息、通过循环增资、转入第三方、第三方减资转回的方式等。
2.主要风险
2.1股东抽逃出资的债务连带及法律惩处
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将抽逃出资连本带息归还给公司,或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股东需要使用在原出资范围外的财产偿还公司债务。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可能面临罚款、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2董监高因股东抽逃出资的监管失职之责
2023公司法扩充了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仅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2023公司法要求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需承担连带责任,这大大增加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对于公司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监管不力、失职的董监高将面临对抽逃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3.合规建议
3.1留存资金转出证据,避免举证不能风险
股东从公司转出资金时,应当妥善留存能够证明资金转出具有合法依据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分配股利的决议文件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与公司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符合公平等价原则的关联交易往来文件以及其它符合法定程序将资金转出的证据材料,以避免在产生抽逃出资纠纷时,无法举证导致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3.2透明化监督机制,保障公司稳健运营
应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监督和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和决策过程。支持公司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提高透明度,帮助股东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措施。
(七)
公司简易注销中股东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2023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典 第七十条第三款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1.简要分析
2023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是新增的内容,在第一款中规定了公司简易注销的条件,即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后,经全体股东承诺可简易注销。同时,为防止公司为逃避债务滥用简易注销,使债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在该条第三款中规定了若股东对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对已清偿全部债务承诺不实,应由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满足了在高速发展、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注销公司的需求,另一方面在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利益。
征求意见稿曾给予注册资本过大的存量公司简易减资通道,符合条件的公司二十日可减少过大的认缴出资额,但正式规定删除了此内容。这意味着公司减资需按新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要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可能还需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另外,征求意见稿未明确僵尸公司处理,正式规定则单列条款,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异议权。
2.主要风险
2.1简易撤销下公司债务缺口与股东风险
如果未能在简易注销前清偿所有债务,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债务未能得到合理清偿,股东可能面临被追索的风险,个人资产可能被用来弥补公司的债务缺口。
2.2股东未披露与违法操作的法律责任
如果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未能充分披露其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股东可能因此承担未披露债务的责任。同时,如果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存在违法操作,如虚假报告、隐瞒重要事实等,股东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通过虚假财务报表误导债权人,注销后被发现,股东也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3.合规建议
3.1强化简易注销程序风险意识
若公司存在未了结债务的情况下,股东申请简易注销、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将会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使股东在认缴出资之外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2全面审查公司债务,谨慎选择简易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未结清负债或者存在或有债务的公司,应根据2023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决议解散、清算分配、注销登记的要求办理注销手续,确保公司正常退出市场。即使满足简易注销条件,也应做好风险评估,审查公司交易和财务状况,观察是否存在潜在债权。
3.3注销流程下信息透明化与股东责任约定
在决定注销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和清算,确保所有债务得到妥善处理,并出具清算报告。在注销过程中,应确保充分披露所有相关信息,包括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以避免信息不透明导致的责任问题。在注销过程中,应约定股东对可能存在的隐形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用于应对可能的未来债务清偿需求。
二、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解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2023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1号) 第十八条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1.简要分析
2023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是新增条款,首次对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做出了规定,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指令或命令,公司董事高管听从后而为具体的侵权行为,造成公司或股东利益损害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虽不能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董事高管之间的侵权行为,但会大大提高他们的侵权成本,尤其是提高公司董事高管配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害其他股东或公司权益的行为成本,分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董事高管,最大程度上保护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2.主要风险
2023公司法修订前,只有“非公司股东”才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实践中,相关人员通常以持有少量股权的方式规避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风险。2023公司法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范围,不再将“非股东”作为前提条件,这一变化意味着前述路径已经不再具备规避风险的可能。“影子董事”“事实董事”即便少量持股,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包括公司损失和股东个人损失的赔偿。如果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如罚款、业务限制等。在特定情形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在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存在欺诈、贿赂、职务侵占等情形。
3.合规建议
3.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经营与监督并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充分了解2023公司法下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划分。同时也要加强自身风险意识,在加强对公司经营与控制的同时也要重视对董监高的监督,避免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3.2建立健全治理结构,落实独立董事与监事监督职能
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确保独立董事和监事能够有效监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一定比例,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定期审查公司重大决策和关联交易。
3.3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确保所有交易和决策都经过适当的审查和批准,不同层级的交易和决策要匹配相应的审查流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审查环节的职责。例如,重大投资决策不仅要经过业务部门评估,还需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最终由董事会集体审议批准,避免个人独断。这能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优势地位,绕过正常程序,为谋取私利进行不合理交易或决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尤为重要,要依据相关法规明确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披露流程,确保关联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防止利益输送。资金管理制度方面,要严格规范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环节,明确资金审批权限,不同额度的资金调动需对应不同层级的审批,保障资金安全与高效利用,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通过这些制度的落地实施,为公司稳健运营筑牢根基。
三、董事、监事、高管的连带责任解析
董事、监事、高管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2018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23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1.简要分析
2023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在规定了股东对于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的同时,明确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纳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因为公司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根据其职能定位负有监管和保障公司资本充实义务,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无论是积极的配合和消极的不作为,导致公司利益的损害,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即相关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与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将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管尽职履责,加强对公司资本的监管,提高抽逃出资成本,降低抽逃出资概率,更好地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2.主要风险
2.1股东抽逃出资致董监高的连带风险
如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抽逃股东出资的行为负有责任,他们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导致资金不足、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董事、监事、高管这些管理人员追偿。这种连带责任不仅包括公司本身的债务,还包括因抽逃出资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严重的还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2股东抽逃出资致董监高职位及再就业风险
由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内部可能会采取解雇、降职等措施,导致涉及抽逃出资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失去现有职位,还可能会被行业监管机构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相关行业内的就业机会。
3.合规建议
3.1提高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应定期组织法律培训,帮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公司应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制定并严格执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明确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3.2强化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审查,尽到忠诚勤勉义务
具体而言,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或者经董事会决议后由公司发出失权通知。
四、股权转让人和
受让人的连带责任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人、受让人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2023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
1.简要分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对于瑕疵股权转让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受让人的表述是“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2023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立法观点由旧法条中的过错原则转变为新法条的过错推定原则,显然新公司法的规定中要求受让人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在这一立法理念下,受让人在股权转让中需要在尽到审慎的形式审查义务的同时,更要注重实质,结合验资报告、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公开纠纷等综合分析。
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相关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这一规定遵循过错原则,强调受让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出资的情形才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新规则明确了瑕疵股权转让的两种典型情形,一是未按章程规定日期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二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时转让股权。并且在举证责任上发生重大转变,从公司或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转变为受让人自证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瑕疵,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溯及力问题做出了回应: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即: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2.主要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受让人除在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未履行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外,应与股权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瑕疵股权转让的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如果未考虑到出资瑕疵而受让相应股权,可能存在受让价款高于实际股权价值、补足出资瑕疵责任的情况。
3.合规建议
3.1受让方股权转让需全面审慎,细化条款以防控风险
对于受让人而言,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应仔细、谨慎查询并了解转让人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情况、认缴以及实缴出资情况以及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纠纷、债务情况和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专业的律师、会计师和审计师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债务承担和过渡期管理等方面的条款,并设置违约赔偿条款,确保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得到适当的赔偿。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人提供财务保证金或担保,确保在发现问题时有足够的财务保障。
3.2转让方尽出资披露义务,明晰风险条款
对于转让人而言,应依法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向公司缴付出资,特别是应缴足出资期限届满的出资。转让人应全面、真实地披露股权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任何已知的瑕疵或潜在风险。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瑕疵股权的责任分配和赔偿条款。
五、公司的连带责任解析
(一)
法人横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2023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九民纪要 第十一条第二款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
1.简要分析
2023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是关于公司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新增条款。横向人格否认制度首次被提及是在九民纪要中,2023公司法的新增是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将该制度扩展至横向人格否认的层面,弥补了2018公司法的法律漏洞,把股东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之间横向、恶意的财产流动,也纳入到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畴,要求任一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务处理中,对“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中“控制”概念的界定可能会存在争议,如一股东对于自己持股控制的公司与家人或好友等持股控制的公司间横向财产流动是否属于法人横向人格否认适用范畴,还需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思考。
参考(2024)鄂06民终4822号案,因A公司主要股东李某、王某在B、C公司持有相当比例股份,影响各公司战略决策,构成人员混同;三家公司注册在同一写字楼相邻房间,经营范围均为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产品相似,竞争同一批客户,常联合采购、共用仓库,销售合同模板与人员也存在混淆,构成地址与业务混同;共用财务团队,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且用途不明,支付货款时随意从不同公司账户支出,账目混乱。此外,A公司还低价将库存转让给B公司构成账务混同;法院认定关联公司属于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判令其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主要风险
2.1经营管理混同或致公司连带责任风险
当关联公司的日常管理由同一套管理团队负责时,战略规划、业务运营等方面很容易出现混同。例如,在制定市场策略时,不区分各公司实际情况,统一部署,导致各公司丧失自身经营特色。并且决策过程若不透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各公司无法依据自身利益和实际情况做出决策。这种情况下,容易被法院视为“统一经营”,各关联公司将被视作一个整体,在面临债务纠纷、合同违约等法律问题时,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使各公司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2.2控制关系混乱或致公司连带责任风险
在公司法框架下,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有着明确的界定与规范。若多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同,却未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区分各公司的控制关系,便极易引发严重风险。控制关系混乱时,可能出现各公司资金随意调配,账目混为一体,无法清晰分辨各公司的独立财产状况,以及可能存在业务交叉、客户混淆,甚至以不同公司名义开展同一业务的情况。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依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以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极有可能主张这些公司被视为一个整体。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公司间人员、业务、财务等混同程度,若认定控制关系不明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这些公司就需承担连带责任。
3.合规建议
3.1做好合规审查工作
在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中对合规审查工作进行规定。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时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规范审批流程,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
3.2财务、人员、业务、住所及办公设施独立
关联公司应各自建立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避免财产混同的情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应避免相同人员在关联公司中交叉任职的情形。关联公司若在业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应避免经销过程中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等,对外进行宣传时注意区分公司信息,避免出现公章使用混乱。关联公司的营业场所应有明确物理隔离,避免共用办公场地和设施。
(二)
公司分立中的连带责任
2018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2023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简要分析
2023公司法在公司分立的连带责任规定方面,与2018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表述一致,同时该规定与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立法精神相契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公司分立中,分立后的公司可与债权人通过书面协议对债务承担进行具体约定,这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间。而当双方未作约定时,分立后的公司需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设定,旨在防止公司通过分立逃避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不应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使得债权人在债务清偿上多了一重保障。
2.主要风险
2.1债务责任不明致原公司债务追索风险
在公司分立前,若未能对各分立公司承担的具体债务进行明确划分,易导致债务责任模糊不清。一旦分立后的公司因各种原因,如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无法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基于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极有可能向原公司追索未偿债务。这不仅会使原公司陷入不必要的债务纠纷,还可能对其声誉和正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2.2债务失衡引发连锁风险
如果在分立过程中,某个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了过多的债务,可能会严重影响其财务稳定性和正常运营,甚至导致破产。这不仅会损害该公司的利益,还会影响母公司和其他分立公司。一旦该公司破产,首先受损的是其自身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母公司也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可能会使其面临声誉受损、资产减值等问题。而其他分立公司也可能在业务合作与财务情况方面受到波及。由此,因分立过程中债务失衡所带来的后果可能是影响甚广的连锁风险。
3.合规建议
3.1制定详细的分立方案
为避免出现权责不明与互相推诿的情形,分立方案应尽量详尽,由母公司财务和法律部门牵头,聘请专业的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共同制定分立方案。方案制定后,需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成员应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必要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详细说明分立方案和债务处理情况,征求债权人意见,确保其权益。
3.2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在分立过程中,及时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并应予以充分考虑;当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存在异议时,可以以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方式保障分立顺利开展。通过保持与债权人的持续沟通,确保其知晓分立进展和债务处理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3.3建立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
定期召开财务状况和债务处理情况沟通会议,各分立公司就有关债务处理的财务状况进行报告,如已偿还债务金额、剩余债务情况等,及时发现债务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分立公司在债务处理和财务管理上协同合作。此外,在债务偿还压力较大和债务处理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建立起统一的债务管理平台,跟进各分立公司的债务处理情况,进行集中管理和监控,促进各分立公司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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