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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所涉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专家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2年3月5日下午,“拐卖妇女所涉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专家研讨会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康达律师事务所举办,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韩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贞会、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学军等10位专家学者应邀莅临本次会议,康达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乔佳平、高级合伙人陈庆波等30余位律师参加会议。在唐勇副教授和马博豪律师的主持下,研讨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乔佳平主任做开幕致辞,并提出三个观点:第一,对于拐卖妇女儿童所涉犯罪的进行专业探讨,是法律人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第二,专业层面的讨论和争议是形成社会共识的前提。第三,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对《反对拐卖人口法》的立法贡献绵薄之力。



主题报告环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韩轶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王贞会教授,本所张亚林律师、刘永国顾问分别就拐卖妇女所涉犯罪定罪量刑、司法现状与实务问题进行分享和探讨。



韩轶教授以“有权利者,必有救济——谈谈拐卖妇女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中的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为主题,发表了三大观点:



第一,有权利者,必有救济,法治状态的实现要个体公民的权利都得到尊重和保护,刑法坚决保护女性的权利;第二,从拐卖妇女罪的现状和危害出发,指出拐卖妇女行为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是历史遗留的丑恶现象,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公害;第三,适当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有必要性,但实践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数罪并罚;二是关注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共同犯罪处理问题。




王贞会教授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司法困境与建议”为主题,从司法实务及立法角度进行了详细探讨。从司法层面来说,王教授指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我国始终保持一种高压态势,当下该罪呈现新的形势与特点,为司法打击带来困难,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作。从立法层面来说,王教授指出适当提高收买罪的刑罚是必要的,但具体如何操作需要进一步调研,着重考虑被拐卖妇女的解救和安置问题。



张亚林律师以“浅析买卖型犯罪”为主题,对刑法中各类买卖型犯罪进行了比对梳理。张亚林律师调研指出买卖型犯罪呈现出买卖同罚、买卖不同罚、卖构罪买不构罪的特点。通过梳理买卖型罪名,张亚林律师指出刑法在立法、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并没有完全考虑到刑罚体系的自洽。基于这一情况,张亚林律师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设置为三年以下刑期确实相对偏低,应根据情况予以改进和提高。



刘永国顾问以“从制约因素的反向视角谈打击买卖妇女儿童行为”为主题,从法律实务工作角度,分析制约有效打击买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消极因素,进而探讨如何更有针对性地落地、执行相关工作。刘永国顾问建议,一是应找准矛盾的主要方面,急用先学,尽快化解存量(积案);二应更新理念,迅速建立KPI考核推动建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人民战争模式”;三是执法司法层面,扭转两个认知,把法律规定及其背后的真意落到实处;四是修法提刑,遏制并最终减少增量(新案)。



针对主题报告,河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学军老师作出针对性的评议,并指出拐卖妇女犯罪的发生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妇女的地位问题,把妇女当作商品拐卖,无视妇女的主体地位。赵教授认为全社会提高对妇女的重视对于解决拐卖妇女犯罪问题很重要。



在研讨互动环节,与会人员聚焦“相较于拐卖妇女罪,收买行为的刑罚是否应当拉平”、“被拐妇女的解救、逃脱之阻碍因素的预防与惩处问题,被拐妇女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被拐妇女所生子女的监护与抚养机制如何构建”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而充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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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针对是否应当买卖同罚问题,大家展开了辩论。中央民族大学李荣副教授认为拐卖与收买妇女应当买卖同罚,其侵害的法益相同,社会危害性相同,买卖同刑才能真正体现刑罚公证与功利的价值。田刚副教授从法教义学和犯罪学的角度认为卖的行为危害性更重,不应当买卖同罪同罚也无需再提高刑罚,并建议充分发挥现有法律能量,对于明知、放任、知道可能是被拐卖的还给证明、落户的界定为共同犯罪。中央民族大学王帅老师认为,提高收买妇女罪的刑罚必要,必须考虑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并区分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在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上还要考虑妇女的逃脱意愿。韩轶教授认为,针对是否同罪同罚的问题可以考虑提高拐卖妇女罪法定刑的问题,增加一档法定刑,对于情节严重的用列举方式。乔佳平主任认为,拐卖妇女和拐卖儿童应当分开定罪量刑。张林律师认为,支持买卖同罪同罚可能对拐卖妇女的现象有遏制的效果。陈明律师结合自己处理的拐卖妇女犯罪案件,指出买卖同罚会导致一定的社会现实问题。



针对被拐妇女的解救、逃脱之阻碍因素,李思川律师认为,拐卖妇女儿童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其次是法律问题,法律发挥的作用是价值引导问题,参与的方式要和社会治理结合起来。


 


针对婚姻效力和子女抚养问题:雷明光教授对婚姻效力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婚姻问题分两种情况: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女性当时非自愿,是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财产分割对无过错一方要倾斜;若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就是同居关系,可自动解除的。针对被拐卖妇女儿童,政府应建立解救机制。张佳佳律师认为拐卖妇女犯罪结果情况下出现的婚姻,不管是否进行登记,婚姻都自始不成立,建议直接由行政机关确认婚姻不成立,减少被拐卖妇女的诉累。


结合司法实务和社会现实问题,与会人员还就拐卖人在收买人的提议下实施犯罪,收买人是否成立拐卖罪的共犯;收买之后的强奸、虐待等取证现实困难导致无法数罪并罚;单亲母亲变卖婴儿、代孕是否入罪以及收买上述孩子后,收买人很好地抚养孩子导致孩子不愿回归原生家庭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和思辩。



陈庆波律师最后做闭幕总结,认为研讨会全面分析了妇女权利保护的应然和实然状态,构建了一条从困境到突破的完整路径。其中,有争议也有共识,争议是为了更好地凝聚共识,让话题得到了立体的、全视角的展现,相信研讨会的成果必然会助力于社会达成共识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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