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由我所郭筱琦、常亚春、郝涛、张伯阳律师代理的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四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被正式列为指导案例273号。该案作为中国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我所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助力起诉方吉利集团获得全面胜诉,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推动司法机关厘清侵权事实、明确裁判边界,最终助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终审判决。这场胜诉,不仅为权利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推动该案提炼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让个案正义成为行业规范,彰显了专业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该案的价值不止于个案胜诉,更在于其作为司法标杆,承载着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判尺度、强化权利保护的重要使命,成为我国类案检索制度中极具代表性的实践样本。 “指导性案例”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的核心载体,而指导案例273号的发布,更是充分发挥了指导性案例在技术秘密保护领域的多重关键作用。 其一,明确裁判规则,破解行业痛点。该案提炼的四大裁判要点,精准回应了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难、判赔低、执行难”的行业困境,尤其是确立的“接触+实质性相似+研发周期异常+无合法来源”侵权推定规则,大幅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让技术秘密保护有了清晰可依的司法标准,彻底改变了以往类似案件裁判尺度不一、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的现状。 其二,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同案同判。根据我国类案检索制度,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的强制效力,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时,必须检索并参照该案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无正当理由不得背离。这一要求有效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确保全国范围内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标准统一,增强了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让企业和市场主体能够清晰预判行为边界。 其三,强化司法保护,护航科技创新。当前,新能源汽车等高科技领域的技术秘密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指导案例273号通过明确阶梯式迟延履行金、惩罚性赔偿等规则,彰显了我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坚定态度,严厉遏制“挖人窃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企业规范人才流动和技术研发,为科技创新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助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其四,完善法律体系,填补规则空白。该案细化的停止侵害责任履行方式,包括销毁侵权资料、限制专利处分、送达停止侵害通知等,系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开创性举措,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规则,填补了技术秘密侵权停止侵害责任的裁判空白,丰富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规则体系,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直接参照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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