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康达观止讲堂第30期——行政协议法律实务解析,在线上以及线下康达总部观止讲堂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康达团委、宣委、青工委共同承办,由郭杨律师主持、周涛律师主讲。
一、行政协议的识别及种类
(1)行政协议的定义
《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2015年5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二、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的区别
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的区别可以概括为:签订协议主体的区别、签订协议的目的不同、当事人的地位不同、争议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适用顺序不同。
行政协议的种类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其他行政协议(如政府机关委托的咨询管理协议)。
三、行政协议法律适用分析
(1)2015年5月1日前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2)行政协议诉讼对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准用
民事程序法律规定的准用:《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行政诉讼协议程序规定的法律准用;《行政协议解释》第25条——行政协议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限的准用。民事实体法律规定的准用:民事实体法律规定的准用——协议无效的民事法律准用。
(3)行政协议的效力
四、行政协议争议解决司法实践
周涛律师在最后部分的分享中,结合自己实际经历的“某中央环保企业特许经营权侵权纠纷案”等10个经典案例,来系统讲述了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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