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网上公示了一项对民间借贷者的处罚公告。杨某某因偷税将面临补缴税款3782070.38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率18%);处以0.5倍罚款1884629.5元;到期不缴纳罚款,还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行政责任。同时,杨某某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出借款项也有法税风险,如何避坑是关键!要想不踩“借款”的坑,你就要了解它到底会在哪里坑你,也就是我们要了解有哪些“法税”风险,从而绕行避坑。
要讲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是关联方的借款,还是非关联方的借款。其次还要分清是公司借钱给个人,还是个人借钱给公司。
一、非关联方之间的借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无论是公司借钱给个人,还是个人借钱给公司,应该注意以下要点:
(一)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
(二)签订了借款合同,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发票);
(三)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出借人依法缴纳税款:
如果是个人借钱给公司,个人要按照“贷款服务”3%减按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计算缴附加,公司在支付利息时要代扣利息的20%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公司借钱给个人,公司要按照“贷款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计算缴纳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
(五)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联方之间的借款
除以上的情况外,关联关系的借款,风险更大。
(一)个人借钱给公司(有偿) 1.增值税与附加税 个人取得借款的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要按照1%税率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低于500元/次,免征增值税。同时缴纳7%(5%或3%)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由个人向税务局申请代开的时候缴纳。 2.印花税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印花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纳税。单位在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 (1)企业需业务真实、签订合同、取得发票。企业对个人的利息支出,超过“小额零星”标准的需要个人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未按规定缴足注册资本金,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比如:公司注册资本的实收资本是0,公司由向个人借款用于经营,这个叫资本弱化。这笔借款的利息,税务局是不承认的。 5.同时还可能存在其他法税风险 公司与个人之间,资金如果平凡往来,会更加引起税务局的关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股东借给公司的钱是从何而来,都依法纳税了吗等等。 (二)个人借钱给公司(无偿) 理论上讲不涉及税的问题,但实践中存在涉税风险: 1.增值税及附加的风险 可能会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上)。 2.个人所得税风险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但需要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口说无凭。 3.企业所得税 基本没有什么风险,但这样会造成公司没有利息费用可以扣除,而企业税负一般比个人高,这里就不划算了。 (三)公司借钱给个人 1.个人投资者向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有如下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规定:“年度终了不归还”的理解,我们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这个问题。纳税年度12月31日的还回去,但是下一年1月1日又把它借出来了,像这样机械地去理解文件,这个其实是错误的。 第一,要理解这个文件的立法目的是:防止企业家以借款的形式,以从公司借款的形式代替利润分配,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纳税义务。当一个老板在公司里面长期借钱不还,然后把公司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在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想到,其实他就是在做利润分配的事。12月30日归还,1月1日又把他借走了,这种行为他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是一个正常的商业行为。所以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看,可以把它认定为你是符合文件规定的征税条件的,所以你要去征税。 第二,文件的标题是: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一般在财务上来讲,短于一年叫短期,长于一年叫长期。并不是这个界限就是12月31日,不要这么机械地去理解。 2.公司财务从公账上打到个人卡上的钱,有没有没记账,他记账了,个人就欠公司;他是没记账,连收入都没有记,就悄悄打给个人的。对于公司来讲涉及隐瞒收入,其税务风险是非常大的。 综上,若不重视民间借贷中的法税风险将可能会给我们带来税收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所以,在平时的资金往来中尽量规范会计核算,依法纳税,才能规避相应的法律和税收风险。 温馨提示:本文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仅作为学习交流,不作为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建议。如需要专业的法律分析,请与本栏作者或者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为康达重庆律师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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