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北京
北京

康达律师运用“可预见性原则”取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最高院胜诉

在近年备受关注的某知名品牌按摩仪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我所代理律师团队以扎实的技术分析与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捍卫客户企业的创新成果。本案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不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原告主动撤回上诉,最终以确认一审判决生效告终,成为专利侵权比对中“可预见性原则” 运用的典型范例。


一、案件全貌:从技术争议到司法博弈的关键转折

原告主张某知名品牌的肩颈按摩仪落入其“揉捏按摩器”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核心争议集中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或等同。北京知产法院一审经详细勘验与技术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凸起和凹槽相互配合组件”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弧形连接片”存在实质差异,未落入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我所律师团队在二审中通过技术对比与法律说理双管齐下,最终促使原告在庭审后主动撤诉,让“不侵权”结论尘埃落定。


二、核心抗辩:以“可预见性原则”破解等同侵权指控的逻辑链条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当被诉技术方案采用与专利不同的技术手段时,是否构成等同侵权。代理律师团队紧扣《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规定,结合最高院司法实践中“可预见性原则”,从两方面构建抗辩体系:

  • 首先,精准界定技术特征的“可预见性”边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明确记载“主体上转动连接弧形连接片”以限制第一揉捏架运动轨迹,而被诉产品采用“凸起与凹槽配合”的限位结构。我所律师通过举证专利说明书、申请日前后的技术文献及行业标准,证明弧形连接片的结构设计是专利的明确技术特征,而“凸起凹槽”方案在该专利文件中本身即存在,但专利权人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根据“可预见性原则”,后续不得通过等同原则扩张保护范围。

  • 其次,通过技术效果差异论证非等同性。专利中弧形连接片的设计使第一揉捏架呈弧形运动,而被诉产品的凸起凹槽结构实现的是“不规则活塞式”运动,二者在运动轨迹、按压力度调节方式及实际按摩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我所律师引入专业技术分析报告与实物演示,证明两种方案虽都实现限位功能,但技术构思、实施路径及技术效果均不相同,不符合等同侵权“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构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可预见性原则”并不是我国专利法的成文法法条,我所律师在进行抗辩时非常注意地区分了司法理念和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为了强化庭审效果,我所律师通过不同尺寸的3D打印按摩器零件向法官进行直观比对,并在庭审中协调审判人员实际体验两种不同技术方案下按摩效果的不同。


(康达律师在最高院庭审中使用的3D打印模型)


三、庭审策略:技术可视化与法律严密性的协同发力

在最高院庭审中,我所律师团队创新采用“技术可视化+法律逻辑链”的双轨策略,将复杂技术争议转化为清晰的司法判断:

  • 一方面,通过三维动画动态演示专利与被诉产品的结构差异,重点对比偏心轮的几何中心与转动中心关系、第一揉捏架的限位方式及运动轨迹,直观呈现被诉产品“第二偏心轮符合偏心轮定义”“弧形连接片存在导致技术特征不同”的核心事实,帮助合议庭快速把握技术要点。

  • 另一方面,构建“权利要求文义解释→可预见性排除→禁止反悔适用→技术效果差异”的递进式法律论证体系,援引《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及最高院同类判例,强调等同原则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定在专利权人申请时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内,防止因过度扩张损害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认性和可预见性的信赖。这一策略既坚守权利要求的文义边界,又通过司法政策与案例增强说理力度,形成对原告主张的全方位抗辩。


四、胜诉启示:企业专利攻防中的“技术+法律”双重思维构建

本案的胜诉为企业应对专利诉讼提供了多重启示:从技术层面,研发阶段应建立专利风险评估机制,在产品设计中注重“规避设计”,通过替代技术方案实现创新,同时保留技术开发文档、测试数据等证据,为后续可能的诉讼储备支撑材料;在法律层面,需高度重视专利审查历史与权利要求撰写质量,避免因技术特征描述模糊或主动限缩留下诉讼隐患,面对侵权指控时,应结合“可预见性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法律工具,从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出发,精准切割保护范围边界。


对于代理律师而言,本案凸显了“技术深耕”与“法律精准”结合的重要性。唯有深入理解涉案技术的工作原理、行业标准及创新点,才能在侵权比对中准确识别差异特征;同时,需熟稔司法实践中关于等同原则、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要件,将技术事实转化为法律语言,形成逻辑严密的抗辩体系。


在技术密集型纠纷中,唯有将技术细节与法律规则深度融合,以扎实的证据链与严谨的说理应对挑战,才能在专利攻防中筑牢创新的护城河。未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强,企业与法律工作者更需在技术创新与合规经营的双轨上稳健前行,共同推动创新生态的良性发展。




本案代理律师

蒋一凡 李慧 张诗尧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邮编: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邮 箱:

南昌More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