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某合伙企业重大、疑难追缴出资案获得胜诉。
【基本案情】
祝某持有A公司38.04%股权,担任A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7月,祝某作为LP认缴B合伙企业出资额7,836万元,占比89.72%;同时,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4.31%股权。2017年4月,祝某将其持有A公司的35.48%股权作价4,921.4万元转让给B合伙企业。2019年3月,祝某联合GP施某、财务人员顾某利用一笔小额资金一个小时内“转入-转出”循环22次,制造已向B合伙企业实缴出资4,921.4万元的表象。同时,祝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主张剩余2,914.6万元已由王某实缴到位。2021年9月,法院裁定受理B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曾提起对祝某追缴出资之诉,在局势不利的情形下,撤回诉讼并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
【案件亮点】
我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在最短时间内调取、梳理了各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历史交易文件、关联案件卷宗,以及银行流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会计凭证等财税资料,经全面分析研判后制定了专业的诉讼策略及方案。案件代理过程中,我所律师深挖案件背景信息,多次前往上海B合伙企业、A公司子公司管理人处调查取证,将A公司经营、财务状况、股权价值认定、案涉股权转让/代持、循环出资、股东权益变化、B合伙企业股权回购义务触发等相关事实全面呈现,并结合合伙企业法、民法典侵权编、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规定,认为祝某利用控制B合伙企业、A公司优势地位,未经任何决议程序且作价严重不公允,将A公司股权转让给B合伙企业,构成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严重损害B合伙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违反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禁止抵销的规定。同时,施某、顾某作为B合伙企业的GP、财务负责人,对祝某抽逃出资明知且协助,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观点,认定祝某构成抽逃出资,施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并对我所律师在本案倾注的巨大精力、专业水平、敬业精神表示高度认可。
【案件意义】
本案的胜诉充分展现了我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有力维护了B合伙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适用明确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为类似案件中合伙人出资责任、利用关联交易、循环出资形式损害合伙企业利益问题如何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彭伟 任妍 史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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