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诉案件经历了一、二、再审三轮程序,均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所律师在司法救济渠道近乎关闭的情况下,通过“多渠道申诉”组合拳,促使法院启动院长发现程序,最终裁定对本案再审。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因开发商原因中途撤场,但未进行结算。后王某将开发商诉至河北某法院,案件审理中,王某仅依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自行计算了应付工程款金额,未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法院亦未对是否申请鉴定进行释明,直接以王某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王某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改变一审结果。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虽未履行释明义务确系法院问题,但再审程序已经终结,如何利用有限的程序空间进行救济将是本案难点。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我所律师制定了一套综合解决方案,通过另诉、申请检察院监督、社会关注等多个渠道,引起相关领导对本案的重视。最终,原二审法院通过院长发现程序,将本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裁定再审。从接受委托到法院裁定再审,本案历时一年六个月。
【案件亮点】
1. 精准把握案件疑难点。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从繁复的案件资料中,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焦点问题,即工程造价鉴定问题,而这也是当事人、原代理人以及各级法官均忽视的重要问题。我所律师对于该问题的充分分析论证,为后续法院裁定再审提供了法律和事实依托。
2. 通过另诉使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放大,获得院长发现的机会。本案系再审失败案件,此时所剩程序仅有检察院民事监督程序和法院院长发现程序,而启动该两个程序,前者可以通过申请启动,但成功率极低,后者则只能依赖法院在其他程序中自我发现。因此,为了提高法院关注的可能性,我所律师结合案件特点,接受当事人委托改变了原审的诉求进行另诉,如另诉成功,可直接解决本案矛盾,如另诉因重复起诉而失败,既不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退回),也可借此机会扩大案件的影响,引起法院的关注。
3. 守法理性配合当事人信访。在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前,当事人已多次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信访,在其中也存在一定过激行为。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配合当事人合理合法进行信访,并且在相关部门领导听取意见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清晰准确阐述案件要点难点,促进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再审申诉案件处理难度颇高,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再审概率更是凤毛麟角。想要实现,既需要代理律师突破判决权威的壁垒,从繁杂卷宗里觅得关键错漏,又需要律师用决心、耐心和信心去冲破重重难关,力争实现当事人的诉求。未来,康达律师会继续秉持严谨专业、尽责勤勉的服务素养,迎难而上,全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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