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界新人处处碰壁,无所适从?辩护思路不知道怎么形成?
2月25日下午,以“辩护思路的形成”为主题的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小康学习班活动在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由冯振国主任担任主讲人。
01
开拓思路,敢于质疑
辩护思路是指辩护律师根据指控及已经了解和掌握的案件情况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和分析,选择具体运用何种方法、理论和规则,在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进行构建和判断,以达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目的实现的方法和手段。
辩护思路一定要开阔,要敢于质疑,敢于从发生的结果去想象所有有可能导致该结果的过程。
02
穷尽辩护思路
常见的辩护思路其中包括证据辩护、程序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
(一)证据辩护
证据是判定一切案件的基础,所有案件中证据的作用都是十分巨大的。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变化,证据之辩将成为“刑辩之王”。
什么是证据之辩的标准
冯振国律师认为是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
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⒉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⒊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程序辩护
冯振国律师从两方面进行程序辩护的讲解:
⒈刑事诉讼本身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限为主线的程序辩护。
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收集、调取证据、羁押必要性等程序性辩护。
以上两点主要依据和对照各个阶段的时间表和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证据审查与认定的规范及第七章审理期限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特别强调: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五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执行活动中搜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质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经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观点认为: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后面的那个“等”字不应该做扩大解释。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与其他五类证据不同,以上这些是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的不同,重要的是形成时间不同,前三类证据均形成于案件发生前或随案件同时形成,侦查机关只需按照法定程序提取即可实现证据目的,而后五类证据均形成在案件发生之后。
随着侦查方向的不同会与案件事实有所不同,此类证据证明的只能是证据事实,而律师们要研究的就是这类证据与先前几类证据的结合是否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问题。
(三)无罪辩护
目前司法制度的改革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更为慎重,刑事辩护律师如果要做无罪辩护首先应当熟悉关于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法条。
实战分享:
暴力案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以及经济犯罪案件中搜集资金去向与被告人有无主观占有故意的证据。实践中证据不足的无罪之辩最为常见。
03
形成辩护思路
辩护思路的形成主要依托于对案件材料的掌握并对案件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找出控方的思路主线,并按照控方思路发现盲区,从控方举证证据数量、质量、证明力的角度剖析,结合相关案例和司法理论,推导出不可能或者其他可能的结论。
辩护思想四步骤:
⑴掌握材料:会见、阅卷、发问、调查;
⑵剖析症结:掌握材料、证据分类、思维罗列、发现矛盾点与不确定点;
⑶穷尽案例:研读《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司法指南》、《司法观点集成》以此开阔视野;
⑷善于构建,推导出与控方指控不一样结论,或证明控方结论不成立。
总结辩护思路步骤
⑴列出指控的犯罪事实;
⑵了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指控事实不符之处;
⑶归纳出待证事实;
⑷分析控方证据证明力和证明方向;
⑸建立合理怀疑;
⑹分析可能的过程导致该结果;
⑺确定辩护思路与方向。
2022年第一期小康学习圆满结束
律师们表示收获满满
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小康学习》将持续开展为律师们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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