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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英行动II第006期:徐文青律师主讲《律师事务所财税合规》

2022年3月4日,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开展了第006期“青英行动”,本次青英行动邀请到行业精英,河南佐相律师事务所徐文青律师,讲座主题《律师事务所财税合规》。

徐文青,注册税务师,执业律师,曾就职于会计师事务所,财税法审经验丰富,先后担任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龙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南鑫山实业集团、郑州星睿水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财务法务顾问,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研究:企业的涉财税服务;涉税争议;企业投资并购;企业税务清算及破产清算等业务。

 

律师事务所税收演变史

 

律师事务所在社会活动中的主体性质定性

《民法典》在《总则》部分把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由此可见,律所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属于企业性质(最高院在审理重庆富国律所申请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95号中,认为律所不适用企业破产法),但由于其在设立时可以设立成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将其涉税事项均比照合伙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税收演变

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9年12月31日前,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一、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起为经营所得)

 

 

律所应缴税费及税率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率:6%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5%、1%

教育费附加税率:3%

城市教育费附加税率:2%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率:3%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5%、1%

教育费附加税率:3%

城市教育费附加税率:2%

 

 

人员收入性质、费用扣除、个税申报方式

依据国税发〔2000〕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分为以下类别:

 

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

 

 

加强发票真实性和合理性管理

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律师提交的相关发票时,应注重发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查。一是要确保发票载明的业务真实,即业务发生的相应凭证要具备,比如会议费,除了保留发票外,应当留存反映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现场照片、签到表等反映会议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相关凭证的收集和管理;比如培训费,应当留存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人员、现场照片等反映会议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机票等票据应通过查票网站核验真实性。二是从源头把控推广、服务等机构的适格性,对服务机构经营范围、业绩要求提供相应资质及材料;三是查看律师较大额付费的流水,证明发生真实的资金交易;四是对于咨询服务、推广服务发票要求律师提供咨询的底稿、推广的效果的材料予以佐证。

 

增强财务人员的合规管理

通过税务合规意识培养,有助于律所的其他合伙人、非合伙人律师、行政人员等发现税务风险,从而对律所的不合规进行实质的监督,基于上述制约在律所层面有利于层层避免不合规事件的发生,有效避免律所税务风险的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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