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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件一审宣告无罪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某直辖市辖区法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件一审宣告无罪。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在负责承办执行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在查封被执行人机器、设备时漏封,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其行为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在2014年至2017年间,接受被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请托及法院执行局领导的违法授意,对请托人所涉执行案件予以关照,在明知被执行公司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下,故意不予调查,且向执行申请人隐瞒该线索,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制发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导致生效法律文书长期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的诉权灭失,最终造成当事人财产和国有资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本案因涉及前期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专业程度高,案卷材料多,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阅读了海量民事案件执行方面的规定,与被告人多次详尽沟通,听取其专业意见。在前期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辩护人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逐条驳斥公诉机关的指控。


在程序方面,本案为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类犯罪,侦查主体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应模范遵守法律,但辩护人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后经比对,被告人笔录与讯问时供述内容存在多处不吻合甚至与本意相悖的地方,同时还有侦查人员喝止、训斥等内容,这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严重不符,且还存在侦察人员未保障被告人饮食及休息,采取不间断连续询问,让检察官助理参与询问等诸多违法情形,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侦查人员、证人出庭,虽未得到合议庭支持,但在庭前会议上已将上述程序不合法问题提出,部分内容获法院认可。


在实体方面,针对被告人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辩护人从最高院对于查封方式分为“活封”、“死封”,本质上采用哪种方式应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面考虑;被告人在根据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机器设备时采取了张贴封条,同时在厂区门口张贴了查封全部机器设备的执行公告,执行法官无法对厂区内所有机器设备逐一贴封条,逐一制作查封清单不符合现实可能性,公诉机关并未对被告人张贴的执行公告的效力予以评价;上述被执行人员证言前后矛盾,意图在上级法院受理破产后,恶意转移财物,被告人入卷的查封现场照片明显系在不同车间查封时拍摄,查封清单中列明的涂装流水线明显不在一车间,系三车间物品,被执行人系担心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恶意做伪证,相关证言不应采纳;法院内部查封审批范围为全部被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执行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等方面予以论述。


针对被告人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辩护人从对于被执行人发生的转移公司资产,系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四年之前的行为,因执行义务尚未确定,不应认定为转移、隐匿财产,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谓“明知被执行人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而故意不予调查”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依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应去追查被执行公司实控人的财产系超越裁判认定内容,反而是滥用执行权力;对被告人“未将被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指控,辩护人结合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指出未将被执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是合法合规,不能就此认定被告人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故意对被执行人恶意转让债权的线索不调查的指控,辩护人提出结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对债权转让的时间明知且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工作并无不当。辩护事由在判决书中占了四分之一的篇幅且全部得到法院认可,合议庭结合辩护事由做出了有理有据的裁决论述。 


本案在被告人所在地的司法系统内影响极大,许多办案一线的法官都对案件结果密切关注,该案是否能够取得公平公正判决,不仅关乎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更是当地司法工作人员心中的一件大事。案件代理过程中,我所律师带领团队成员多次研讨案件辩护策略,打磨法律文书撰写,团队成员集思广益,分工协作,最终该案获得无罪判决。康达律师将一如既往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本案代理律师

张亚林 郑海涛 马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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