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在北京代理的一起虚开发票案,经辩护律师多次向北京某区公检机关提出证据问题、坚持据理力争,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公检机关均认可我所律师辩护意见,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对委托人的起诉,检察机关对其解除了强制措施。最终本案针对委托人的刑事追诉程序终结,委托人重获自由。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同案另一嫌疑人已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案件难点】
本案系一起虚开发票共同犯罪案件。主犯系北京某公司实控人,委托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会计,被侦查机关认定涉嫌参与公司虚开发票犯罪活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对其指控涉案金额高达320余万元,并被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及亮点】
面对共同犯罪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压力,我所律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剥离犯罪主观故意,击穿共同犯罪迷雾
深入分析委托人在公司中所处角色地位,强调其仅系挂名法人代表,在公司无任何决策权,未参与虚开发票行为的发起、联络、洽谈、资金运作等核心环节,将他人提供的发票入账系被动执行领导指示,其对发票来源和性质均无法甄别,缺乏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具有显著的被动性和工具性,与同案主犯在主观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2.过细分析梳理书证,动摇犯罪数额基础
律师团队从虚开发票罪的关键证据——书证入手,对海量公司账簿、会计凭证、发票单据、银行流水等进行反复核对,发现并指出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与在案书证体现的数额相差7万余元,存在显著矛盾,从而动摇了指控犯罪根基。提出这一矛盾点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为后续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观点被检方采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紧盯在案证据焦点,切断核心证据链条
持续与检方沟通,促使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同时重点围绕证明委托人“明知是虚开发票且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关键证据严重不足提出辩护意见,指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合、排他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委托人对虚开发票的主观意图、操作模式、总体情况有明确认知及共谋。其“被动入账”行为本身,不足以认定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共犯。
【结语】
本案律师坚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初心,面对办案机关共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和同案犯有罪判决的压力,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坚定的辩护立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结果。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李丹 汤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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