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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二审代理的重大投资纠纷一审败诉案实现全案改判

近日,康达律师代理的某投资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投资合同纠纷案二审全案逆风翻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为委托人挽回7000余万元损失。


委托人某投资公司于2019年与某科技公司及其创始股东签署《投资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分期向该科技公司投资6000万元,取得该科技公司51%股权,同时约定了科技公司、创始股东应遵守的合同义务以及各期投资款的付款条件。委托人缴付首期投资款后,认为科技公司未能实现其承诺的研发成果,并且存在技术人员流失、股权纠纷、创始股东另行设立同类业务公司等严重违约行为,决定终止支付后续投资款,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投资协议,科技公司及其创始人返还首期投资款。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认为科技公司及其创始人不构成违约,判决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生效后,科技公司及创始股东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投资公司支付剩余投资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七千余万元。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以前述案件生效判决确认科技公司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判决投资公司向该科技公司继续支付剩余投资款并支付期间利息。投资公司于二审期间委托本所代理本案二审。我所律师对案件的复杂性经过充分评估后,制定了详细的二审代理方案,经过实地走访、查看设备技术现状、查阅5000余张图片样本资料、咨询专家的专业意见等查证行为,进一步发现科技公司研发成果明显不符合投资要求,补充提交了600多页证据,以证实支付剩余投资款的条件不成就。同时提出本案与前述关联案件在请求权基础、待证事实、证明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对剩余投资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判断不应当依赖前述生效判决,并提交了类案判决作为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我所律师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难点在于,投资纠纷中的争议事由已经在前述案件中经过审理,但生效判决认定科技公司及其创始股东不构成违约,合同不存在无须履行的因素。在没有再审撤销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以相同事由抗辩支付条件不成就容易被视为与生效判决发生冲突。一审法院即以前述生效判决为依据,作出委托人败诉判决。因此,有效地区分两个案件之间的细微区别,并且找到类案依据是本案的主要难点之一。我所律师的细致工作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难点。


未来,康达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和高效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解决复杂法律问题,助力企业稳健向前发展。




本案代理律师

乔瑞 郑阳 张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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