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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注册制下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业务制度征求意见稿解读

作者:李夏楠 | 2020.05.06


注册制下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的法律制度结构

2020年4月27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主要制度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在推出注册制时同步考虑了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业务的制度设计,兼顾了800余家创业板存量企业在注册制下启动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业务的现实需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属性定位、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发行股份的定价机制、审核流程作出规定。

同时,为引导规范创业板企业并购重组,深交所根据《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与条件、信息披露、审核内容与方式、审核程序、自律监管等事项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


注册制下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业务要点解读

(一)重组业务核心内容

1、标的资产定位

《重组办法》《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科创板相关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的,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协同效应

考虑到为创业板存量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并购留下制度空间,注册制下创业板企业重组标的资产应当满足符合创业板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上下游的择一条件。而对于科创板,其重组标的资产应当同时满足科创板定位并与公司形成协同效应。

值得关注的是,《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对“协同效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协同效应,是指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情形:增加定价权;降低成本;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研发人员;加速产品迭代;产品或者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获得税收优惠;其他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

2、购买资产发行价格

《重组办法》《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科创板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科创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核准制下的9折降为8折,给予买卖双方更多空间。

3、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重组办法》《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科创板相关规则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 达到50%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 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科创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制下创业板和科创板均对重大重组的标准作出特别规定。

4、重组上市

《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科创板相关规则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应当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三)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第十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注册制下的创业板和科创板均可包容未盈利企业作为标的资产进行重组上市,并对未盈利资产作出如下规定:

《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科创板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在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中取得的股份,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有关规定;但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尚未盈利的,在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该部分股份;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和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该部分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审核方式及内容

审核方审核内
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办理。问询审核: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或者提供信。审核机构: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会同创业板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重组审核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联合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深交结合审核报告或者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重组上市:涉及重组上市的,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提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上市公司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深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同意重组上市或者终止审核的决定。现场检查:在审核中,深交所发现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本次交易涉及重组上市的,深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深交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审核,并重点关注标的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重组交易是否必要、资产定价是否合理公允、业绩承诺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深交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时,可以视情况在审核问询中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下列要求:(一)说明并披露相关问题及原因;(二)补充核查相关事项并披露核查过程、结果;(三)补充提供信息披露的证明文件;(四)修改或者更新信息披露内容。 

(三)审核程序及时间

《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规定的审核程序及时间要求:

上市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申请文件。 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补正文件时限最长不超过 30个工作日。 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提出首轮审核问询。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个月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申请文件。 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补正文件时限最长不超过 30个工作日。 交易所重组审核机构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  申请重组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申请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
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向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但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除外。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的,由交易所提出反馈问题。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决定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的,重组审核机构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或者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交易所审核通过的,重新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四)小额快速重组

积极条件面条件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受理后,本所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一)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二)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适用前款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并提交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前款规定,且不存在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专项意见。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前条规定:(一)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或者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二)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纪律处分。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重组申请,交易所可省去问询环节,直接出具审核报告,有利于重组双方优化交易效率。


总结

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制度是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在A股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注册制下的创业板重组业务根据其板块特点进一步明确了资产重组的标准和条件,给予了交易双方一定的价格谈判空间,并以注册制信息披露为核心将审核程序公开、透明化。从证监会到交易所建立的规则体系重视信息披露,重视并购重组的全链条监管,强化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新制度优化了重组审核程序,增强了交易各方对重组业务的市场化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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