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皓 郝晓武 | 2022.04.25
本主题是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第四主题下半部分。继专题一《适当性义务规则体系的历史演进》、专题二《适当性义务案件司法审判现状》、专题三《适当性义务的内涵上》、专题三《适当性义务的内涵下》、专题四《适当性义务十大司法实务问题分析上》及《适当性义务十大司法实务问题分析中》之后,本主题讨论如下问题:投资者损害结果与底层资产清算的关系、司法审查强度、违反适当性义务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无论缔约过失或者侵权责任,损害结果确已发生均是责任构成的重要一环,法院在何时、何种条件下可认为投资者损失确定以及具体的金额,是责任构成要件的重要一环。
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093、19097、19099号】认为:两上诉人均确认涉案资管产品尚未完成清算和分配,但在上诉人某安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管理规定、其应当承担全部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涉案资管产品是否完成清算和分配,或者说是否计算出实际、具体的损失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
如【西安市雁塔区(2019)陕0113民初21719号】认为:被告积极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履行了管理人的相应职责。故被告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并无明显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基金尚未清算,原告是否存在损失,并不确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基金存续期间正式向被告申请赎回,原告至今仍持有基金份额,享有在基金清算后依据份额取得收益的权利。
还有的判决不直接论述损害结果是否确已发生问题,从主债务人无法获得清偿的现实情况出发,默认为投资者已经发生全损,同时将卖方机构的责任认定为补充责任,不失为一种思路。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8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登记的基金产品。但是第137条对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他的监管机关指定的监管规范亦是如此。直到2019年新的《证券法》出台,才规定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违反公法上的义务并不当然得出违反私法上义务进而导致赔偿的结论,故有学者对部分判决中直接依据监管规范直接认定金融机构负有私法上的适当性义务混淆了公法、私法之间的界限,认为应当从诚信原则论证适当性义务的私法属性。[5]
【注释】
1. Zaki v.Credit Suisse (UK) Ltd. [2013] EWCA Civ 14.
2. 参见彭雨晨:《反思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适当性义务——建行代销基金全赔案的评释与引申》,《金融法苑》第103辑;黄辉:《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实证研究与完善建议》,《法学评论》2021年第2期。
3. 曹兴权、凌文君:《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
4. 国家法官学院课题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相关纠纷法律问题研究——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243件裁判文书为基础的类案分析》,载赵红主编:《金融审判前沿第2辑》,法律出版社2021年8月第1版。
5. 曹兴权、凌文君:《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司法适用》,《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
6. 王锐:《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法律适用》2017年底20期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邮编: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