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双双 潘雪 | 2022.06.28
2022年初,某项目因“核心产品、募投项目、主要原材料均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且无法提出有效的压降方案”等原因,遗憾折戟证监会注册环节。同时,公开资料显示,近两年来,业务或产品涉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拟上市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均被关注到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事项的应对措施。这一情况引起了笔者的好奇:何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是否为IPO审核中的常见问题?是否为IPO的实质性障碍?有何解决办法?
早在2007年6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后将名称修改为《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下简称“双高”)这一表述即出自该《名录》。截至目前,该《名录》共发布12版。2008年版《名录》发布时,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相关负责人明确了“双高”产品的定义:“高污染”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污染严重、难以治理的产品;“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生产、运贮过程中易发生污染事故、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
现行最新2021年版《名录》共收录932项“双高”产品,其中,具有“高污染”特性产品326项,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223项,具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双重特性产品383项。
通过检索公开披露文件,笔者发现,自2020年下半年起,与“双高”有关的问题开始普遍出现在化工行业IPO企业的问询函中,不同企业的问询内容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主要问题汇总如下:
Ø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Ø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
Ø如发行人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
Ø对产品属于《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要求。
Ø对产品属于《名录》中“高污染”的,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等要求。
Ø发行人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近三年来是否发生过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Ø发行人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三年内有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
同时,笔者对相关企业对“双高”问询的回复情况进行了查询与统计,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状态 | |||||
已发行 | |||||
某创业板公司 | 氯化亚砜
| 高环境风险 | 重要产品,非募投项目,收入占比18%-29% | ||
某创业板公司 | 铜
|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 非主要产品,收入占0.2%-9.5% | ||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 回复思路: | ||||
某创业板公司 | 三氯化磷、莠去津 | 回复思路: 不属于发行人主要产品,收入占比极低,未来也将控制规模于较低水平。 | |||
某创业板公司 | 香兰素 | ||||
未通过审核/撤材料 | 某创业板申报公司 | 石油萘 | 高环境风险 | ||
某创业板申报公司 | 丙烯酰胺 | 高环境风险 | 收入占比45%以上 | ||
油墨 | |||||
资产重组 | 铜 | 高污染 | |||
非公开 发行 | 某中小板公司 | 碳酸锂 | 高污染 | - | |
某中小板公司 | 溶剂型氯丁橡胶胶粘剂 | 募投项目 |
笔者注意到,几乎所有针对“双高”产品的问询中,均提到了“压降计划”,也有拟上市公司因“未能制定压降方案”而未能完成注册审核。而就此问题被问询的拟上市公司中,除“双高”产品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极低的少数情况外,其他企业均采取了制定压降计划或进行产品转化的解决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对某一产品进行产量压降或产品转化首先应基于对市场情况的商业判断,IPO审核过程中出现几乎清一色的压降计划,是否师出有名?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如何论证?在相关案例的反馈回复中,未能找到中介机构对上述问题的充分论证,带着疑问,笔者对压降计划的出处进行了探究。
历版《名录》的发布前言或发布机关对《名录》的公开介绍中,均有对《名录》制定背景、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的描述。笔者浏览了网络上能够找到原文的7版《名录》前言及公开介绍,对其中的重点内容摘录如下:
版本 | 重点内容 |
2008年 | |
2012年 |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编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就是要通过对产品、工艺、设备进行深入分析、科学论证,来反映其对环境的影响,通过有差别化的政策,将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价值内化为企业内部成本,强化企业的生态环境责任。同时通过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差别化的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遏制“双高”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出口,鼓励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工艺,逐步降低重污染工艺的权重,并加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达到以环境保护倒逼技术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目的。 |
2013年 | |
2014年 | 环保部门将推动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充分反映并提高“双高”产品的环境损害成本,以有力的市场价格信号,抑制“双高”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乃至推动这些产品有序退出市场。 |
2015年 | |
2017年 | |
2021年 | 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完善“双高”产品名录,提出除外工艺与污染防治设备,推动在财税、贸易等领域应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2012年版《名录》起,对《名录》的官方解读中开始出现“遏制”“抑制”“限制”“避免”“减少”等具有较强倾向性的用词,但政策文件中并未明确提出过强制性的压降要求,而是侧重于通过取消对《名录》产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出口退税政策、金融机构严格对生产“双高”产品企业的授信管理等一系列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引导、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绿色转型,减少对“双高”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除此之外,笔者亦未在其他政策文件中发现明确针对“双高”产品的强制性压降要求。同时,结合相关反馈问询的出现时间,在2020年下半年之前,反馈问询中也未出现针对“双高”产品的压降要求。综上笔者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倾向性用词不是压降要求的原始出处,且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也不存在针对“双高”产品的强制性压降要求。
研究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双高”问题常与“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问题同时出现。
何为“两高”?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环环评〔2021〕45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两高”行业进行了认定,将“两高”行业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进行分类,并授权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调度行政区域内“两高”项目情况。 此后,各省级发改部门、工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纷纷出台省内针对“两高”行业及“两高”项目的管理细则,以山东省和广东省为例。
山东省“两高”政策概况
2021年1月2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迅速开展“两高一资”项目核查的通知》;2021年6月1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1年6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项⽬盲⽬发展的若⼲措施的通知》,2022年3月31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根据文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两高”项目摸排工作,并按“合规项目类”“完善手续类”“改造提升类”“关停退出类”进行分类处置,建立“两高”项目三张清单,不在清单内的“两高”项目不得继续实施,对于新建“两高”项目严格执行五个“减量替代”政策等。
广东省“两高”政策概况
2021年9月24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及《新建“两高”项目管理工作指引》。根据文件要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对于在建“两高”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对于拟建“两高”项目,在建设区域、产业规模、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减量替代政策;对于存量“两高”项目,推动其节能减排改造升级,加快淘汰其落后产能,严格节能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做好其节能减排监测管理。 事实上,“两高”行业的政策要求与“碳达峰”、“碳中和”的提出密不可分。2020年9月,中国政府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10月,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对低碳绿色发展进行了重点阐述,国务院后续陆续发布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其中涉及“两高”行业产能调整的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政策名称 | 发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 2021年 10月 |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回头看”,巩固去产能成果。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 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 |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 2021年 10月 |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采取强有力措施,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全面排查在建项目,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 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对产能已饱和的行业,按照“减量替代”原则压减产能;对产能尚未饱和的行业,按照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对能耗量较大的新兴产业,支持引导企业应用绿色低碳技术,提高能效水平。 深入挖潜存量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改造升级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 |
上述政策文件及《指导意见》均明确提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从各省大刀阔斧的整顿措施也可以看出,“两高”项目的建设准入门槛大幅提高,落后产能免不了被淘汰、被减量替代压减产能的命运,那么“双高”产品的压降要求是否与“两高”行业的整顿有关呢?带着这样的猜测,笔者对IPO审核中涉及“两高”的反馈问题进行了检索。
经检索案例,证监会/交易所自2021年以来,在反馈问题中开始集中关注发行人是否属于“两高”行业、“两高”企业,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两高”项目。反馈问题中的关注要点列示如下:
Ø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是否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
Ø是否满足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Ø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Ø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如是,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Ø是否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燃用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Ø是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范围排放污染物;
Ø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是,说明收入比例;并明确未来压降计划;
Ø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是否与处理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公司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Ø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从反馈问题来看,“两高”与“双高”的问询内容并不相同,且“双高”问题有时会以“两高”问题的子问题形式出现。
从回复思路上看,对于“两高”问题,通常发行人会从以下几大方面进行论证:1、发行人是否属于“两高”行业;2、发行人不属于“两高”企业;3、已建、在建、拟建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4、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准入条件。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不少中介机构在论述企业不属于“两高”范畴时,引用的却是与“双高”相关的政策文件,由此也可以看出,审核实践中对于“两高”与“双高”的区分存在一定的混淆情况。
综合相关政策文件,碳达峰、碳中和的关注重点为能源消费结构,目的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关政策文件中压减产能的措施具体指向“两高”项目。
“两高”与“双高”出处不同,其内涵和外延虽然可能在具体项目上有重合,但整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高”项目的认定重点是耗能情况和排放情况,IPO审核中对“两高”问题的关注点与碳达峰、碳中和直接相关,而对“双高”问题的关注在逻辑上与碳达峰、碳中和及“两高”并无直接关联。
尽管如此,如前文所述,化工行业反馈问题中集中出现针对“双高”产品压降要求的时间为2020年下半年并持续至今,这一时点与碳达峰、碳中和及“两高”问题的提出时间大致同期。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无明文规定压降要求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猜测,在国家大力提倡环保的政策背景下,虽然“双高”产品并不直接与碳排放、节能减排等事项挂钩,但依旧引起了发行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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