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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观察之内幕交易篇

作者:夏禹 霍进城 宋金洋 庄依浓 胡峻嘉 马雨鑫 姜欣言 | 2024.01.24


「正文共计约11000字,阅读全文约需37分钟」

前言

2023年,证监部门持续贯彻“零容忍”执法理念,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等行政违法违规行为。本文结合案件办理经验,从实务角度梳理2023年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具体数据及典型案例,分析内幕交易罪的刑事追责态势,以及行政处罚移交刑事处理的力度,勾勒出内幕交易的监管、司法动向,以供读者参考。

目录

第一部分 内幕交易行政维度观察

一、2023年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概述

(一)内幕交易处罚案件多发

(二)办理时限进一步缩短

(三)新旧《证券法》过渡逐渐完成

(四)罚款力度有增无减

二、内幕交易类型分析

(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内幕交易(传递型内幕交易)

(二)知情人直接交易

(三)知情人泄露及建议他人交易

三、关于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运用

(一)关于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二)关于当事人与内幕信息源的关系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正当性


第二部分 内幕交易刑事维度观察

一、内幕交易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一)只有“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才构罪

(二)内幕交易罪证明标准更高

二、2023年内幕交易刑事追责态势

(一)多措并举,持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二)治标更治本,强化源头治理剑指关键少数

(三)取长补短,专业机构意见作用凸显

(四)立体化追责,构建行政刑事执法新合力

三、内幕交易罪案件观察分析

(一)2023年度内幕交易案件特点

(二)近十年内幕交易罪案件特点


第三部分 合规建议




第一部分 -

内幕交易行政维度观察

一、2023年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概述

在全面强化监管的背景下,证监系统对内幕交易的查处持续处于高压态势。根据本团队在相关数据库、中国证监会及各地监管局官方网站上的检索,针对2023年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的特点,综合分析如下:


(一)内幕交易处罚案件多发

据本团队的不完全统计,2023年度证监系统公布了46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内幕交易处罚81份,[1]占比高达17.5%,仅次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处罚决定书的数量上,2023年的81份决定书,相比2022年的79份略有增加。除证监会外,共有29个地方监管局作出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处罚机关数量相比2022年涉及的26家监管局明显增加,表明内幕交易在全国范围内仍然广泛发生。其中,仅广东监管局就内幕交易的处罚决定就高达10份。



(二)办理时限进一步缩短

据本团队统计,2023年的内幕交易案件中,从内幕信息公开到处罚决定作出,平均周期约为23个月,这一查处速度较2022年的近30个月大幅提升。


(三)新旧《证券法》过渡逐渐完成

在81份内幕交易处罚决定书中,适用2005年《证券法》的仅有7份,占9%。而在2022年,这一比例约为38%。这表明在内幕交易领域,新《证券法》时代即将全面来临。



(四)罚款力度有增无减

相较于2005年《证券法》,新《证券法》从罚款金额的倍数、额度方面均大幅提高了内幕交易的处罚标准(见下表)。



虽然新《证券法》将罚款金额最高从原来的违法所得五倍提升至十倍,但2023年实践中仍以最低罚款限额、没一罚一、没一罚二及没一罚三为主流。同时需要关注的是,“无利型”、“微利型”案件的罚款力度有所上升。例如,在2023年的王某内幕交易SHGF案中,[2]王某内幕交易亏损170余万元,被处以100万元罚款;而在2022年的同类案件即陈某内幕交易SJDL案中,[3]陈某内幕交易亏损130余万元,被处以50万元罚款。上述两个案件均适用新《证券法》,且亏损数额接近,行为类型上均属于传递型内幕交易案件,但2023年的罚款数额明显增加。

二、内幕交易类型分析

2023年,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涉及四类,其中涉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进行内幕交易(即传递型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案件数量分别为42件、39件,下文将就内幕交易的常见类型进行分析。[4]



(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内幕交易(传递型内幕交易)

传递型内幕交易是指行为人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而是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传递信息后实施内幕交易。传递型内幕交易是2023年对内幕交易行为查处的主流,涉及该行为的处罚书达42份,占比超过50%。


同时,传递型内幕交易涉及的利益链条多样,“大案”“窝案”是执法的重点。其中,证监会在2023年初处罚的崔某、王某、陈某、滕某和罗某内幕交易SXSL一案,涉及五个当事人;广东监管局处罚的朱某晖、林某南、曾某红和张某内幕交易YSD一案,[5]涉及YSD控股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及拟发行股份购买JGJT100%股权的相关事项,该案涉及多个内幕交易知情人,传递链条多样,包括知情人的配偶、兄弟、原同事、亲戚等。



此外,传递型内幕交易还呈现传递线路复杂的特点。例如在广西监管局查处的孙某、李某和范某内幕交易FFGF案中,[6]孙某系内幕交易知情人,李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又进一步建议其姐夫范某内幕交易FFGF。


(二)知情人直接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也是内幕交易的关注重点,2023年涉及该行为的处罚数量高达39件。知情人直接交易逐渐呈现以“关键少数”“伪传递型”为主的形态。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实控人和大股东等“关键少数”直接进行内幕交易的有21起,在知情人直接交易类型的案件中占比超过50%。


此外,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利用他人账户交易的“伪传递型”内幕交易有23起,亦超过知情人直接交易类型的案件的半数。


在知情人直接交易的黄某内幕交易STFZ案件中,[7]黄某担任拟被收购公司董事,指示其助理操作共计7个证券账户,累计违法所得超过2600万元。


(三)知情人泄露及建议他人交易

理论上,只要涉及传递型内幕交易,一定会有知情人主动或被动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交易的行为。但从数量来看,知情人泄露及建议他人交易的情况并非查处主流,2023年内幕交易的相关处罚,涉及知情人泄露的仅占4起,知情人建议他人交易的为2起。


此类案件仍体现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法律意识相对欠缺的特点。例如在唐某内幕交易STYC股票案中,[8]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朋友儿子的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不但分别建议4人卖出STYC股票,还在微信群(群成员133人)中多次发消息,建议卖出STYC股票。

三、关于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运用

陈述申辩和听证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运用日趋普遍。在公布的处罚案例中,有39个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或听证,占比约为48.1%;其中,28个案件进行了听证。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理由类型如下:


(一)关于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部分申辩理由就内幕交易敏感期提出质疑。例如在郑某内幕交易TFGF案件[9]中,北京监管局认为,双方高管均是相关公司的总经理或总裁,具有较高的动议和决策权限,二人商议收购事项足以构成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当日即为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之时。而当事人提出,双方高管就案涉换股合并的提议没有形成初步的方案,此后多次会谈确定的换股初步方案亦未达成一致,因而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证据不足。


(二)关于当事人与内幕信息源的关系

部分申辩理由中提到,当事人虽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一定的联系,但其并未获得相关内幕信息。例如在张某内幕交易ZHKJ案中,[10]湖南监管局认为刘某秋作为XGA董事长,提出与BDN联合收购ZHKJ,并与ZHKJ及其实控人沟通联系,实际参与到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中,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当事人认为张某作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其信息源刘某秋不应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而其知悉本案信息属于“二次推定”。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正当性

部分申辩理由中强调其交易行为是基于市场情况或个人分析进行交易。例如FCTZ、缪某、陈某内幕交易FCGF一案中,[11]证监会认为“申辩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即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预定交易计划的申辩理由,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事由”。而当事人主张,其在内幕信息形成前已与他人达成让与担保融资安排而非股票买卖关系,且通过大宗交易过户股票后,相关股票的亏损仍然由当事人承担。

小结

从2023年行政处罚的动向来看,针对内幕交易等典型的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仍保持着高压的处罚打击力度。在最近举办的2024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大回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利用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12]


- 第二部分 -

内幕交易刑事维度观察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限于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后,证监会仍将统一向公安部移送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证监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也将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


但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以及证明标准等毕竟存在差异,行政违法并不当然等于刑事犯罪。此外,即便构成内幕交易罪,也有大量案件争取到了不起诉、适用缓刑等处理结果。因此,对于已受行政处罚的案件,既要认识到其进入刑事程序的可能性,更要积极予以应对。

一、内幕交易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一)只有“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才构罪

内幕交易罪的刑事认定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在认定内幕交易行政违法的基础上,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0条[13]规定的内幕交易立案追诉标准的,方可被评价为内幕交易罪。


总体来说,内幕交易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仅需当事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其行为还需达到“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2年内3次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等“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能被刑事立案追诉,进而被认定为内幕交易罪。


(二)内幕交易罪证明标准更高

在行政执法中,评价“内幕交易”行为采取的是“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即若能够通过各项客观证据、环境证据等间接证据推断出当事人应当知悉内幕信息,且其获知内幕信息后的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即可推定当事人存在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而在刑事司法中,评价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则要求达到“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后者的证明标准更高。

二、2023年内幕交易刑事追责态势

(一)多措并举,持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2023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专访中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司法解释、案例等方式,针对金融犯罪的变化及时研究应对之策,加强对下指导。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最高法院研究起草和修订洗钱犯罪、骗取贷款犯罪、内幕交易犯罪等有关司法解释。[14]


2023年11月3日,北京市检察院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总结202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并表示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金融犯罪”。[15]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23年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工作情况,表示“当前金融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仍高位运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交易类犯罪多发,出现利用FOF基金、场外期权等复杂金融产品实施证券犯罪等新情况。”同时,会上指出“检察机关不断健全金融犯罪检察工作机制,全面提升金融犯罪检察办案专业化水平[16]


(二)治标更治本,强化源头治理剑指关键少数

2023年12月8日,公安部会同证监会组织开展证券领域重点案件集中收网行动,破获多起重大内幕交易、恶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0余名,涉案金额超90亿元。[17]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2023年1-11月”进一步加大证券犯罪打击力度,依法办理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财务造假、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18]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调“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加大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违法犯罪的追责力度。”[19]


(三)取长补短,专业机构意见作用凸显

2023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提出,办理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对于内幕信息等关键要件的认定,专业性较强,要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为依据,如在审查中发现缺少专业认定意见,应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20]


(四)立体化追责,构建行政刑事执法新合力

2023年4月13日,首届“京沪深三地证券期货犯罪检察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发布了《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北京)建设手册(2022)》,并提出“提高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移送效率和移送比例,进一步加大对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案件移送和打击力度,强化证券期货领域犯罪的源头治理”。[21]


2023年5月9日,检察日报刊载《进一步强化证券期货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一文,强调“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完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线索的双向互通机制,提高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移送效率和移送比例。进一步加大对泄露内幕信息、出借证券账户、非法配资等违法行为的案件移送和打击力度,强化证券期货领域犯罪的源头治理。”[22]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以上海市检察机关对证券内幕交易不起诉案件为例,强调“要形成执法司法合力,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避免被不起诉人逃避行政处罚,形成证券违法犯罪打击闭环,确保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缺位、不脱节”。[23]

三、内幕交易罪案件观察分析

相较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内幕交易罪案件数量本就有限,加之裁判文书公开受限,相关信息散见于各新闻通报中,数据难免不够详尽。为更客观总结内幕交易案件认定的司法趋势,本团队将2023年的情况与近十年案件特点进行比较分析。


(一)2023年度内幕交易案件特点

虽然裁判文书网尚未公布2023年度内幕交易罪案件具体信息,但本团队通过人民法院报、中国证券报、见微公告等渠道收集了相关信息并分析,2023年度内幕交易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并购重组,继续“重灾区”

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27日判决的孙某某内幕交易罪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办理的孙某某内幕交易罪案等案件中,被告人非法获取或利用职务便利接触的均是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


2、陈年旧案,同样应办尽办

在2023年度公开的内幕交易罪案件中,不乏大量内幕交易行为及处罚决定均发生于多年前的案件。例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5日判决的孙某某内幕交易案中,孙某某的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于2016年,证监部门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又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审理的卜某内幕交易案中,卜某的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于2016年,证监部门于2019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还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审理的马某内幕交易案中,马某的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于2014年,证监部门于2016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等。


3、紧盯“关键少数”,持续亮剑

在2023年度公开的内幕交易案件中,多为与“关键少数”相关的案件。例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9日审理的田某某内幕交易罪案中,田某某即是该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又如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年6月13日徐某某内幕交易案中,徐某某为该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4、年末收网,动作频频

2023年年末,司法机关动作频频。除上述已进入审判阶段、作出刑事判决的案件外,仅上市公司公告就显示了多起内幕交易刑事追责案件。如,2023年12月1日,ZYKJ发布公告称实际控制人夏某某因涉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罪被逮捕;又如,2023年12月5日,HRZG股份董事长承某某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刑事拘留。


2023年度,司法机关与证监部门继续保持高度关注内幕交易犯罪、积极协同的态势。


(二)近十年内幕交易罪案件特点

为进一步探究此类案件的特征,为实务提供更多指引,本团队结合实务经验对过往十年内幕交易罪案件进行了分析。根据已经完整公开司法文书的案件[24],过往10年内幕交易罪公开裁判文书共83份、检察文书123份,司法机关的认定思路、证据分析、认定要素、处理结果等维度总结如下:


1、处罚决定“重要化”

虽然内幕交易罪不以内幕交易处罚作为法定前置程序,但既往公开判决中,绝大多数内幕交易罪案件都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


2、涉案人员“聚焦化”

因内幕交易被刑事追责的人员中,不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重大交易对手方、财务负责人等等。其中,接触传递型内幕交易的涉案人员范围最广,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同学、好友、甚至司机、保洁等。但是,涉案人员广泛并不影响涉案人员集中的特点。经本团队梳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涉案比例高达34%。


3、内幕信息“多样化”

既往案件中常见的“内幕信息”包括并购重组、公司分红、增减资、重大股权转让、重大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等信息。


4、判断标准“成熟化”

结合本团队既往办案经验及对既往公开裁判文书中“异常交易行为”的归纳,存在以下情形时,易被评价为存在“异常交易”因素:①无炒股经验人员短期内大额购入某支股票又卖出,②未关注某支股票的人员在敏感期内突然筹措、拆借资金大额购入该支股票,③与内幕交易知情人联系后随即实施买入或抛售等违背当时证券价格下交易规律的行为。


5、抗辩重点“轻缓化”

123份检察文书中,检察机关对其中36起案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占比29%。在上述36起不起诉的案件中,“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比例远高于“存疑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的案件比例。检察机关在作出明确评价的基础上决定法定不起诉案件仅有一例。[25]



在前述83份裁判文书中,人民法院在49起案件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高达59%。虽然大部分适用缓刑的案件实际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不具有适用缓刑的条件,但是,若当事人具有“自首”、“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从犯”作用,或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法院往往会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认罪认罚”“清退赃款”“预缴罚金”“已受行政处罚”等情节,法院有可能最终宣告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此外,若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除前述“自首”、“退赃”等情节外,单位是否已展开“企业合规整改”也是司法机关据以认定被告单位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应对相关人员适用缓刑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小结

综合对比2023年内幕交易刑事追责态势与近十年内幕交易罪案件特点,并结合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的趋势,在涉及行政处罚时尽早关注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争取轻缓的处理结果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第三部分 合规建议


从2023年的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情况来看,内幕交易仍是证券市场的顽疾。这与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不强、对相关规定及风险了解不够透彻存在较大关系。对此,我们结合2023年度内幕交易的执法、司法情况及我们的办案经验,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1、相关主体应充分加强对内幕交易违法违规性的认识。结合交易所“异动快报”等线索、以及证监部门、司法机关的立体化高压追责态势,内幕交易极易被发现且查处难度较低。一旦被行政立案,不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2、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完善对信息披露过程的管理。不仅要加强信息披露过程的保密工作、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更应高度重视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等关键事件的合规管理。

3、“关键少数”应主动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了解与认知,明确自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戒绝交易”的义务,以防因欠缺认知而作出不当行为,陷入被评价为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风险之中。

4、面对证监部门的行政调查,行为人应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积极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一方面,通过积极有效的申辩,尽可能避免因错失澄清机会而被不当“推定”为内幕交易行政违法的风险;另一方面,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有效申辩,一定程度上也能阻却“以罚移刑”的刑事风险。

5、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人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展开有效辩护。内幕交易行为与内幕交易罪的证据认定、情节评价标准等均有区别。尽早委托专业人员介入,把握沟通机会,及时提出证据不足、行为人交易存在合理解释等有效辩护意见,避免行政处罚结果被“不当放大”。

6、即使构成内幕交易罪,行为人也应积极应对,合理合法争取宽缓处理结果。相较于大部分行为人的内幕交易金额,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过低,行为人极可能面临5至10年有期徒刑。尽早委托专业人员介入,充分挖掘行为人客观行为及主观心态中的有利因素,积极争取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清退赃款、预缴罚金、企业合规等情节,尽可能争取不起诉、适用缓刑等宽缓处理结果。

结语

本文对内幕交易从“行政”和“刑事”两个维度展开了相应分析。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也表示将继续围绕资本市场司法规则体系的完善、相关案件的审理做好工作,深入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追责问题,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26]对此,笔者亦将密切关注相关动向。


证券金融市场“强监管”时代已经来临。2023年度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体现出加大证券类违法犯罪行为处罚、追责的趋势。相关企业、证券市场参与者应当加强合规意识,更好地预防、应对内幕交易等证券类违法风险。


*本报告的任何内容不构成法律、投资等专业建议。对任何因直接或间接使用本报告内容造成的损失或其它损失,课题研究参与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的所有案例和相关内容均转引自上市公司公告及监管部门相关文书,如有错漏,烦请指正。




【注释】


[1]本文所引用的行政处罚相关数据系以“内幕交易/处罚”等作为关键词,在“见微数据”、中国证监会及各地监管局官方网站进行检索汇总,不排除存在上市公司未全面披露或网站未完整收录的情况,相关数据仅供参考。

[2]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3]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4]由于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披露的违法类型可能超过一种,故内幕交易样态的总数超过处罚决定书的总数。

[5]广东监管局〔2023〕26号至〔2023〕29号处罚文书。

[6]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7]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

[8]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9]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10]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11]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6号、〔2023〕67号。

[12]2024年1月12日新闻发布会,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9/c7457231/content.shtml。

[1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0条规定,“(第1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四)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2款)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二)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四)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4]《专访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 及时严肃惩治涉新技术的非法金融活动》,《21世纪经济报道》2023年3月9日刊,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30309/9e084527a397390bdf748273bececb7e.html。

[15]《北京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非法集资犯罪占比较高》,《北京日报》2023年11月3日刊,http://ie.bjd.com.cn/5b165687a010550e5ddc0e6a/contentShare/5b1a1310e4b03aa54d764015/AP65448adee4b0a9019c760905.html。

[16]《最高检通报2023年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检察日报》2023年12月29日刊,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12/t20231229_638715.shtml。

[17]《公安部会同证监会组织开展证券领域重点案件集中收网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方网站“公安要闻”板块2023年12月8日刊载,http://m.mps.gov.cn/n6935718/n6936554/c9319260/content.html。

[18]同引注16。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板块2023年12月28日刊载,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312/t20231228_638517.shtml。

[20]《依法惩治、积极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板块2023年8月22日刊载,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08/t20230822_625537.shtml#1。

[21]《券事检语|首届京沪深三地证券期货犯罪检察研讨会专题回顾——打击和防范证券期货犯罪模式及路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号2023年7月28日刊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2656428925779522&wfr=spider&for=pc。

[22]《进一步强化证券期货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检察日报》2023年5月9日刊,https://www.spp.gov.cn/llyj/202305/t20230509_613531.shtml。

[23]同引注16。

[24]注:不包括尚未完整公开文书、或仅碎片化散落在新闻报道或公告中的案件。

[25]荣某某不起诉决定书-京二分检刑不诉(2019)6号。该案中,因荣某某“泄露”内幕信息的人员同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畴,故不被评价为泄露内幕信息罪。

[26]《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周伦军:深入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追责问题》,上海证券报https://news.cnstock.com/news,bwkx-202309-51238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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