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霍进城 李鑫 | 2025.08.25
「正文共计约3200字,阅读全文约需12分钟」
在全民健身的热潮中,马拉松运动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跑者,成为城市时尚与健康生活的标志。然而,当聚光灯照亮冲线时刻的荣耀与激情时,跑道旁的法律阴影却常常被人忽视。近年来,多起跑者猝死、重伤的悲剧事件,将马拉松组织者、参与者乃至志愿者之间的法律责任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本文旨在深入剖析马拉松运动中各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划分,为跑者、组织者以及所有关注此项运动的人士提供一份专业的法律科普。
要理解马拉松中的责任问题,首先必须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原则是处理马拉松人身损害纠纷的基石。它的核心含义是:作为一名成年人,你明知马拉松是一项对心肺功能、体能极限有巨大挑战的高风险竞技运动,却仍然自愿报名参加,那么你就被视为默认接受了该项活动所固有的、不可避免的风险。这些固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身体状况突变(如潜在的心源性猝死)、过度疲劳导致的摔倒、中暑、脱水等。
因此,一旦在比赛中发生意外,跑者自身将承担主要的、甚至是全部的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首先适用这一原则。
几乎所有的马拉松赛事在报名时,都会要求跑者在线勾选一份《风险告知书》或《报名须知》,其中密密麻麻的条款明确列出了可能发生的伤亡风险,并要求跑者承诺自身身体健康、自愿承担一切后果。这份文件常被跑者戏称为“生死状”。那么,签了这份“生死状”,组织者是否就能高枕无忧,对任何事故都免于担责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组织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若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说明,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风险告知书》在本质上是一种格式条款。
它的法律效力其实是有限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证明作用:组织者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它向法庭证明了跑者是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与的,从而强化了“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2、免责范围限定:它只能免除因活动固有风险和跑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责任。
但它不能免除组织者因自身过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为组织者未能尽到法定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无论“生死状”写得多么严密,组织者仍需为其过错买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拉松赛事作为典型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通常是赛事公司、体育主管部门等)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他们的“安全红线”。法院在判断组织者是否有责任时,核心就是审查其是否尽到了与该赛事规模、级别相匹配的、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而言,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赛事前的资格审查义务:
是否要求跑者提供近期体检证明(尤其是心电图等心脏健康筛查)?
是否对报名者的资质(如过往完赛成绩)进行了合理审查?
例如,不允许毫无经验的跑者报名全程马拉松。
2、赛事中的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点设置:医疗点的数量、位置(尤其在终点、爬坡等高风险路段)是否科学、充足?
救援人员与设备:配备的医护人员、急救志愿者(AED操作员)的数量和专业能力是否达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救护车等急救设备是否配备充足且能快速响应?
救援响应流程:从发现选手倒地到专业救援介入的流程是否高效?是否存在延误救治的过错?
例如:在某马拉松猝死案中,法院认为组织者虽然在赛道上布置了医疗点和救护车,但救援响应时间过长(从选手倒地到救护车抵达现场超过20分钟),认定其医疗保障存在瑕疵,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3、赛事路线与环境管理:
路线设计是否合理?是否避开了极端恶劣天气?如遇高温天气,是否增加了喷淋点、冰袋和饮水供应?
路面的安全隐患(如坑洼、障碍物)是否提前排查并清除?
交通管制是否彻底?是否存在社会车辆或行人干扰赛道的风险?
4、风险预警与提示义务:
在比赛过程中,是否通过短信、广播、志愿者提醒等方式,对高温、高湿等极端天气向跑者进行了充分的风险警示?
是否对明显状态不佳的跑者进行了强制干预(如要求其停止比赛、接受检查)?
一旦组织者在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存在疏漏,并被证明该疏漏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自甘风险”原则和“生死状”就无法成为其免责的挡箭牌。
在笔者查阅分析的司法案例中,司法实践绝大多数的马拉松人身损害案件,法院都会判决跑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原因正是基于“自甘风险”原则。组织者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承担次要的、按份的赔偿责任。例如:
案例一(组织者无责):北京某马拉松赛事,一名跑者在距终点数百米处猝死。家属起诉组织者。法院审理后认为,组织者配备了符合规定的医疗力量,事发后救援及时(2分钟内即有赛道志愿者进行心肺复苏,4分钟后AED到位,8分钟后救护车抵达),已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跑者的死亡是其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属于赛事固有风险。最终,法院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组织者担责):广州某马拉松赛中,一名跑者在终点后倒地,但现场医疗点医护人员不足,AED调配混乱,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跑者最终死亡。司法鉴定认为,及时的救治有可能避免死亡后果。法院据此认定,赛事组织者在医疗保障的具体执行上存在重大瑕疵,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与死亡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最终判决组织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救援是否及时有效”往往是法庭审查的重点,也是组织者最容易出现纰漏、进而被判担责的关键环节。
1、敬畏风险,量力而行:这是最根本的一条。对自己身体状况有清晰认知,不要盲目参赛、强行PB(个人最好成绩)。定期体检,特别是心脏检查,是对自己生命负责的第一道防线。
2、仔细阅读并理解“风险告知书”:不要把它当成一个无聊的流程。认真阅读其中的条款,了解自己将要面对的是什么,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教育。
3、购买专属保险:赛事组织方通常会为跑者购买团体意外险,但保额可能有限(如甘肃5.22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事件,事件至21人遇难,最终政府和家属协商的赔偿金额为95万元,其中团体意外险50万元)。跑者应自行购买一份短期的高额人身意外险或专门的“马拉松赛事险”,将猝死、医疗运送等责任纳入其中,为家人提供多一重保障。
4、保留证据:如发生意外或目睹他人发生意外,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联系方式),以备不时之需。
1、构建全方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将安全保障作为赛事组织的核心,投入足够资源。制定详尽的医疗救援方案、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留存履行义务的证据:做好所有工作的记录和留档,如医疗点布置图、医护人员资质证明、志愿者培训记录、天气预警短信发送记录等。一旦涉诉,这些是证明自己已尽到义务的关键。
3、审慎选择保险:为赛事购买足额的公众责任险,为跑者购买保额充分的意外险,有效转移和分散风险。
马拉松是一项充满挑战与魅力的运动,但它绝非一场无规则的狂欢。法律的框架为其划定了清晰的权责边界。“自甘风险”原则警示着每一位跑者:踏上跑道,首先要对自己负责。而“安全保障义务”则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每一位组织者头顶,督促他们必须将跑者的生命安全置于商业利益和赛事规模之上。
唯有跑者心存敬畏,量力而行;组织者恪尽职守,守护生命,马拉松运动才能在健康的轨道上持续奔跑,真正传递出生命的力量与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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