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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系列文章】全链条治理视角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演化与刑事风险防控研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注册制改革的实证分析

作者:王科栋 | 2025.04.09


「正文共计约4400字,阅读全文约需18分钟」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呈现出手段复杂化、主体多元化和金额巨量化的特征。据证监会数据显示,2021-2023年期间,累计查处财务造假案件超过120件,罚没金额逾80亿元。其中,部分典型案件涉案金额均超百亿元。造假手段不断演变,从传统的虚增收入、隐瞒关联交易,逐渐向利用跨境业务、数字货币等新型隐蔽模式发展,部分企业甚至采用“系统化造假”的方式来规避审计。


监管与司法层面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新《证券法》将财务造假的最高罚款提升1000万元,并强化了对“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证券犯罪司法解释,明确把造假行为纳入“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罪名,相关责任人最高可被判15年有期徒刑。2023年,公安部与证监会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专项行动”,积极推动行刑衔接。近三年来,累计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超过50起,众多实际控制人及中介机构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治理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部分企业为维持融资能力而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财务造假;另一方面,跨境数据获取困难、中介机构“合谋”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执法效率。随着注册制的全面实施,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但仍有少数公司企图利用政策过渡期“带病闯关”。


当前,财务造假已不再是个别企业的违规行为,而是可能演变成了侵蚀资本市场根基的系统性风险。未来,需要依托大数据监管、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以及完善投资者索赔机制,构建起“不敢假、不能假”的长效防线。


继上一篇文章《【证券犯罪系列文章】刑事风险重构视角下上市公司重整对赌机制法律规制研究——基于穿透式监管与全链条追责的实证分析》后,本期,笔者为大家深入剖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常见手段以及所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财务造假常见手段

根据近年的典型案例及监管披露信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手段呈现出体系化、隐蔽化的特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五类:


1.收入端造假

【虚构交易】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发票及物流单据,构建虚假的资金闭环。例如,某知名咖啡企业曾通过虚构大量虚假门店订单,虚增收入3.1亿美元。

【提前确认收入】在商品尚未交付或服务未完成时就确认收入。如某珠宝企业在翡翠原石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虚增收入5.2亿元。

【关联交易操纵】借助关联方,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从而转移利润。比如,某互联网企业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广告合同,虚增收入4.3亿元。


2.成本费用端造假

【少结转成本】通过调低原材料单价或虚增存货数量等方式,少结转成本,进而虚增利润。例如,某制药企业通过少计淀粉胶囊成本,虚增利润2.5亿元。

【费用资本化】将本应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广告费等计入资产,以减少当期费用,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如某生物制药企业将部分研发费用资本化,减少当期费用1.2亿元。

【递延费用确认】把市场推广费等挂账至“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延迟计入费用表,以此虚增利润。像某大型药业公司就曾通过这种手段虚增利润8.3亿元。


3.资产端虚增

【虚增货币资金】伪造银行存单或虚构现金流水来虚增货币资金。某药业公司曾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这一金额占其净资产的70%。

【高估存货价值】通过虚假采购或伪造出入库单据,虚增存货价值。例如,某日化企业虚构了5.7亿元的存货。

【虚增固定资产】利用关联交易抬高在建工程价值,进而虚增固定资产。如某环保企业虚增在建工程17亿元。


4.负债端隐瞒

【表外融资】借助特殊目的实体(SPV)公司或供应链金融工具,隐藏债务。某大型企业集团就曾掩盖了超千亿元的表外负债。

【未披露担保】企业未披露对实际控制人的担保情况。例如,某ST公司未披露对实控人的16亿元担保,导致巨额预计负债突然出现。


5.非经常性损益操纵

【突击出售资产】在年末向关联方高价出售低效资产,以虚增利润。如某ST公司溢价10倍出售子公司,虚增利润1.3亿元。

【虚假债务重组】虚构债务豁免协议,虚增利润。例如,某ST公司通过这种手段虚增利润4.5亿元。

二、财务造假刑事风险

近年来,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刑事追责体系日益严密。司法机关依托《刑法修正案(十一)》、《证券法》修订以及“两高”司法解释,构建起了“全链条打击”的罪名框架。以下是当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主要涉及的刑事罪名及典型案例:


1.核心罪名

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第160条)

【法律要件】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文件等发行材料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且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

【典型案例】某知名企业案(2024年):该企业虚增利润119亿元,其实际控制人因欺诈发行证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公司被处罚金4亿元。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法律要件】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瞒应披露的重大信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典型案例】

  • 某大型药业案(2021年):该公司虚增收入300亿元,原董事长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 某渔业公司案:该公司虚构“扇贝跑路”事件掩盖亏损,其董事长因虚假陈述罪获刑5年。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法律要件】中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且情节严重。

【典型案例】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某企业财务造假,被吊销执照,其2名签字会计师被追究刑事责任。


2.关联罪名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法律要件】实际控制人、高管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挪用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

【典型案例】某金刚石企业案(ST金刚):该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34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三、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当前,我国对财务造假的刑事追责呈现出“全链条打击、穿透式追责”的特征。结合证监会、司法机关的最新案例及政策导向,提出以下刑事风险防范建议: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权责制衡

「强化“关键少数”责任约束」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建立明确的权责清单,避免出现“一言堂”式的决策。以某大型药业公司为例,其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最终因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建议设立独立董事专项监督机制,对重大资金划转、关联交易实行双签审批制度。

「构建业财一体的内控制度」

针对如某知名咖啡企业虚构交易、某企业虚增利润等案例,需要建立从业务合同到财务入账的全流程留痕机制。例如,在销售环节,同步留存物流单、客户验收单等原始凭证,以确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2.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中介机构穿透核查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需严格执行“交叉验证”程序。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发现某企业119亿虚增利润,被吊销执照,其签字会计师也被追究刑责。建议对异常财务指标(如存贷双高、现金流与利润背离)启动专项核查,并通过第三方数据平台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建立中介机构内部问责机制」

参考某公司并购标的财务造假案,中介机构应完善项目质量复核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与复核人员的责任。对于高风险项目(如跨期收入确认、关联交易),需提交合规委员会集体审议。


3.建立证券刑事防范体系

「前置合规程序」

建议上市公司定期开展刑事风险防范审计,重点排查虚增收入、虚构成本等高风险领域。


4.应对新型技术化造假风险

「防范数字化舞弊手段」

针对篡改ERP数据、伪造区块链存证等新型造假手段,需建立信息系统权限分级管理制度。技术总监等核心岗位人员应签署数据安全承诺书,关键操作需保留操作日志备查。

「跨境交易真实性核查」

参考某中概股CFO通过VIE架构转移资金案,对于涉及境外子公司、关联方的交易,需聘请具备跨境审计资质的机构验证资金流向,避免触发骗购外汇罪。


5.投资者权益保护与风险教育

「完善民事赔偿衔接机制」

以某大型药业公司案为例,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实现了5.2万名投资者获赔。上市公司可探索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在刑事立案阶段同步启动赔偿预案,降低司法处置成本。

「强化风险提示与信息披露」

借鉴某渔业公司“扇贝跑路”案的教训,对于重大经营风险(如资产减值、存货异常),需及时发布临时公告,避免因“未披露重大信息”而触发刑事责任。

四、结论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可能会从个体违规行为演变为侵蚀资本市场根基的系统性风险。其手段的复杂化、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后果的巨量化,促使监管与司法体系加速构建“全链条、穿透式”的治理范式。从部分企业跨境虚假贸易闭环虚增利润,到其他企业通过表外融资与资产虚增掩盖巨额亏损,再到中介机构“合谋”形成的系统性造假生态,财务造假正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冲击市场定价机制与资源配置效率。这一现象不仅反映出企业治理的失序和逐利的异化,也暴露出注册制改革深化阶段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面临的深层挑战。


当前,我国已形成“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立体追责体系:在立法层面,《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刑期与罚金标准,明确“关键少数”终身追责原则;在执法层面,证监会与公安部行刑衔接机制常态化,2024年移送案件67起、涉案金额超1200亿元,跨境追逃成为常态;在司法层面,最高检《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确立“全链条追溯”原则,要求穿透核查生产经营数据与资金流向,严惩“掏空”上市公司的关联犯罪。部分标志性案件的判决,不仅让实际控制人面临10年以上刑期,也使得中介机构从“看门人”沦为“守夜人”——如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某企业财务造假被吊销执照,2024年有39家中介机构受到重罚,彰显了“过罚相当”的司法理念。


然而,要根治财务造假这一痼疾,仍需突破三重困局:其一,经济下行压力与融资需求激增,导致部分企业“带病闯关”,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与部分企业合规能力存在差距;其二,跨境数据壁垒和技术化造假手段(如区块链存证伪造、ERP系统篡改)削弱了监管的穿透力;其三,投资者维权成本高和民事赔偿执行难,制约了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


破解之道在于构建“四维协同”治理生态:

  • 【企业端筑牢合规防线】通过业财一体化内控(如全流程单据留痕、ERP权限分级)与独立董事实质监督,杜绝“关键少数”的操纵空间;

  • 【监管端强化科技赋能】运用AI审阅、大数据交叉验证,识别“存贷双高”“现金流背离”等异常指标,建立财务造假风险预警模型;

  • 【司法端完善激励约束】推广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制度,对主动赔偿投资者、退缴违法所得的企业给予量刑从宽,同时严惩中介机构“故意放水”行为;

  • 【市场端激活治理力量】健全特别代表人诉讼与先行赔付机制,引导机构投资者、媒体、做空机构形成市场化制衡。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是信任,而信任源自每一份财报的真实性和每一次监管的严格执行。只有以强有力的法治手段斩断造假利益链,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改革重塑市场生态,才能实现从“不敢假”到“不想假”的治理转变,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资本市场的诚信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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