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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制裁概览以及中资企业应对建议

作者:王瑛 袁博涵 | 2025.04.08


「正文共计约8400字,阅读全文约需34分钟」


2025年3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2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完善反制措施。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禁止或者限制进行的“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动;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二是细化反制程序。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制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规定反制决定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明确反制决定应当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三是加强部门协同。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相关工作,并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四是强化措施执行。规定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同时,规定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在改正行为、消除行为后果后,可以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对其采取的反制措施。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国外,主要是美国对中国的制裁情况展开研究。当前,美国对华制裁已形成以国内法为基础、覆盖科技、金融、贸易、数据安全等多领域的系统性法律框架,其核心特征包括国内法优先性(如《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和长臂管辖扩张(如次级制裁)。中国则通过《反外国制裁法》及配套措施构建反制体系,双方博弈进入“法律战”阶段。

一、美国制裁的法律框架

单边制裁是指单个国家单方面决定和实施的制裁行为。从类型上,美国对华制裁可分为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初级制裁也可以称直接制裁,是指制裁方直接对被制裁方实施的制裁行为。次级制裁则是制裁方限制第三国的公司或个人与被制裁方进行贸易经济往来,并对违反规定的第三国公司或个人施加处罚的制裁行为1


从美国国内法角度,制裁主要来源有三大类:国会立法、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和政府各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具体如下表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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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裁措施的执行上,美国主要通过跨部门协作的形式进行。具体而言,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负责冻结资产及制作SDN清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List);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联合司法部(DOJ)执法。例如针对华为,2019年5月,BIS将华为及其68家关联公司列入实体清单,禁止其获取美国技术;DOJ同步起诉华为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和《银行欺诈法》,指控其隐瞒与伊朗、朝鲜的业务往来;OFAC对涉及华为的金融交易展开审查;国务院(DOS)则推动盟友限制华为5G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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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制裁领域及法律实践

1.科技与数据安全

美国以“国家安全”和“数据隐私风险”为由,限制中国获取关键技术(如半导体、人工智能)和通信设备,并审查涉及敏感数据的外资交易。典型案例包括华为被切断芯片供应链、TikTok因数据安全争议面临运营禁令。


【案例一】华为

华为及其六十八家非美国关联公司自2019年5月16日起被列入实体清单。自2019年8月19日起,另有四十六家非美国关联公司被列入实体清单。其被纳入实体清单后,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AR),向这一百一十五家华为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大多数受EAR管辖的物项均需申请许可证。另外,华为及其非美国关联公司的临时通用许可证(TGL)也被取消,其利用美国技术在美国境外设计和生产物项也被禁止2


在2021年的Huawei Techs. USA, Inc. v. FCC (2 F.4th 421) 案中,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2020年颁布了一项规则,禁止受资助方使用普遍服务基金(universal service funds)从被指定为通信网络和供应链“国家安全风险”的企业购买设备或服务。根据该规则,FCC将华为及其美国关联公司指定为国家安全风险企业。


华为因此提起诉讼,但是法院裁定FCC在制定《普遍服务基金规则》(47 U.S.C. § 254)时,对《通信法》授予的权限作出了合理解释。具体而言,该机构合理解释了《通信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认为FCC有权在行使有限的国家安全判断基础上分配普遍服务基金。


【案例二】TikTok3

2019年,特朗普政府认定“外国对手”正在“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的漏洞”,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颁布第13873号行政命令。


2021年,拜登政府撤销特朗普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颁布的行政命令,并发布新令。在新令中,拜登将中国指定为“外国对手”,因其通过控制在美国使用的“软件应用”持续“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及经济”,认为“软件应用”可使外国对手获取“用户的大量信息”,而中国“对此类数据的庞大存储库的访问权构成重大风险”。2021年,拜登总统签署法案禁止在政府设备上使用TikTok。2024年的《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法案》强制要求TikTok剥离字节跳动的股权。


此外,当前正在审议阶段的《美国人工智能能力与中国脱钩法案》(Decoupling America’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pabilities from China Act)将禁止向中国出口或从中国进口人工智能技术、美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或与中企合作开展人工智能研究,以及美国企业投资中国的人工智能发展4


2.金融与贸易限制

美国通过关税、供应链审查和金融制裁限制中国对美贸易及国际融资能力,典型案例包括301关税措施、信息技术产业限制、对中国船舶运营商加征高额港口费用以及通过涉疆法案禁止相关企业产品进入美国。


【案例一】《贸易法》第301条调查

2018年,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调查认定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及创新领域存在以下不合理或歧视性行为,限制并损害美国商业利益5,并据此对中国多个产业加征关税。


2025年2月,同样基于301条,美国贸易代表认定,中国针对海事、物流及造船业寻求主导地位的行为,符合《贸易法》第301(b)条及第304(a)条的适用条件。认为中国谋求主导地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且对美国的商业活动造成了负担或限制6,因此计划对中国船舶运营商及中国制造的船舶加征港口服务费并禁止或限制中国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案例二】对信息产业的管控

特朗普上一任期发布了第13873号行政令(信息和通信技术供应链安全),基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和《国家紧急状态法》(NEA),命令认定外国对手通过ICTS供应链漏洞对美国构成“非同寻常的威胁”(unusual and extraordinary threat),并据此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禁止由外国对手控制或受其管辖的实体提供的ICTS以及威胁美国数字经济安全或公民隐私的ICTS7


【案例三】对中国企业的次级制裁

2025年3月,美国国务院宣布对中国惠州华瀛石化大亚湾油库实施制裁,理由是该油库从一艘受制裁船只购买并存储伊朗原油。美国财政部同时制裁中国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指控其购买并精炼价值数亿美元的伊朗原油,此次系美国首次对中国私营炼油厂实施制裁。此外,美国财政部还将8艘油轮列为“封锁财产”因其负责向中国运输数百万桶伊朗原油,认为这些油轮隶属于伊朗为茶壶炼油厂(包括鲁清石化)供应原油的“影子舰队”8


【案例四】涉疆法案

2022年6月生效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确立了可反驳推定规则,即全部或部分在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或由《UFLPA实体清单》上的实体生产的货物,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19 U.S.C. § 1307)的规定,被推定为禁止进口至美国。


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负责调查和处理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指控,防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CBP已审查了来自电子、服装、鞋类、制药、农业、工业和汽车等行业的数千批货物,此举还促使企业通过追溯供应链中与强迫劳动的潜在关联。根据CBP网站提供的数据9,2022年-2025年间共有15539批货物依据该法案受到审查,其中8633批货物被拒绝入境,涉及金额超过36亿美元。


这也对企业提出了很严苛的要求。以太阳能电池板进口10为例,如果企业进口货物受到审查,可能需要向CBP提供所有交易、财务和运输文件,包括装箱单、提单、原产国认证、发票、采购订单、合同、生产记录、库存的输入/输出、付款证明和运输记录,并且覆盖太阳能电池板制造过程的所有阶段。CBP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查,确定供应链是否包括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UFLPA实体清单上的实体的任何产出。


3.军工限制

美国近年来以“国家安全”和“军事技术扩散”为由,持续强化对中国军工领域的制裁,核心措施包括将140家中国半导体及AI领域企业列入“实体清单”,严格限制先进制程芯片(如HBM高带宽内存芯片)、光刻机及半导体制造设备对华出口,并联合盟友构建“Chip4联盟”等技术封锁体系,中国则以关键材料出口限制反制。


【案例一】稀土供应链审查

2017年12月签署的13817号行政命令11(《确保关键矿产安全可靠供应的联邦战略》)旨在降低美国对进口关键矿产的依赖,尤其是针对中国等“外国对手”的脆弱性。该命令要求内政部牵头识别35种对国家安全和经济至关重要的矿产(如稀土、锂、钴、石墨等),其中14种完全依赖进口,31种进口依赖度超50%。核心措施包括加强国内开采、加工和回收能力,简化矿业审批流程,并通过国际盟友合作重构供应链。


2020年9月签署的13953号行政命令12(《应对依赖外国对手的关键矿物对国内供应链的威胁》)则进一步将中国定位为关键矿产安全的“主要威胁”,宣布国家紧急状态以强化国内产能。该命令特别针对稀土、重晶石等矿产,要求通过关税、配额限制中国进口,并授权能源部拨款支持国内稀土加工项目。同时推动建立全产业链试点工厂,旨在实现“100%国内供应链”。


【案例二】军工技术制裁

美国近年来将中国大量可能涉及军工或者军民两用技术的企业列入实体清单,即《出口管理条例》(EAR)第744部分第4号补充文件,单方认为所列实体已参与、正参与或极有可能参与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禁止或限制清单中主体和美国有关的活动。


例如,在2024年5月,美国出口管制委员会(ERC)将24家中国科研机构与企业列入实体清单(Entity List),指控其通过获取美国技术推动中国量子技术发展及核项目,并参与向俄罗斯输送受控物资。其中,中科院下属研究所(如量子信息重点实验室、物理研究所)、合肥国家实验室、本源量子等,被指控研发量子加密通信、导航等军事应用技术;中国电科电子装备集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被指涉足核武器开发。中船普瑞德低温技术公司、中电科45所等被控向俄提供半导体设备等高技术产品13


4.其他领域

(1)航天技术封锁

禁止中美官方航天合作,限制中国获取月壤样本及参与国际空间站项目。具体为沃尔夫条款(Wolf Amendment):禁止NASA与中国官方机构开展联合科研、中国官方人员访问NASA设施。


(2)农业投资审查

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中资参与美农业用地及生物技术交易。具体为《2025年农业风险审查法案》(Agricultural Risk Review Act of 2025):将农业部长纳入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涉及中资的农业用地、生物技术交易,并重点监控中国获取美国农业土地权益的行为。


(3)对中国留学生限制和审查

美国依据《移民与国籍法》(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212(f)条款和第10043号总统令,将中国“国防七子”等87所高校及国家公派留学生群体视为“军事关联实体”,禁止其获得STEM领域(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的F/J类签证。2025年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等欧洲高校跟进限制中国理工科学生,形成“跨盟友协同制裁”模式。

三、中资企业的应对措施

面对美国的制裁,中资企业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首先,最直接的措施是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否定制裁的合法性;其次,企业可以强化合规体系,调整自身股权架构或者运营管理以满足要求;最后,企业可以自研技术、调整市场布局,减少对美国的依赖。但是每种方式都有其特点和局限性,如何选择仍然需要结合企业具体需求分析。


1.法律救济

在针对中国公司的制裁中,对华为的制裁可能是影响力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之一。面对美国立法和行政的制裁,华为公司也在法院提起多起诉讼质疑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2020年的Huawei Techs. USA, Inc. v. United States (440 F. Supp. 3d 607) 案中,华为对美国《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889条(禁止美国政府机构购买或使用华为、中兴等指定中国企业的通信设备,并禁止与使用此类设备的实体签订合同)提出质疑,认为该法案“剥夺公权法案条款”(Bill of Attainder Clause)。2024年的United States v. Huawei Techs. Co., Ltd. (2024 U.S. Dist) 案中,华为对其和美国政府于2019年6月10日签署的《保护令》提出动议,要求调整《保护令》对敏感数据材料(SDM)的处理规则,并且请求法院协助获取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限制访问的特定取证材料。而在前述的Huawei Techs. USA, Inc. v. FCC (2 F.4th 421) 案中,华为则指控FCC规则非法越权,认为该机构无权(也缺乏专业能力)对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并认为FCC违反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但是在这三个案例中,仅有SDM动议得到法院的部分批准,其他主张均被驳回。


类似地,TikTok面对制裁也提出了多起诉讼。2020年的TikTok Inc. v. Trump (507 F. Supp. 3d 92) 中,美国商务部长发布一项禁令清单,禁止与TikTok相关的五类商业交易,若该禁令生效,将实质上导致TikTok在美国停止运营。针对该禁令,TikTok认为美国政府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及征收条款,并且超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授予总统及商务部长的权限。该案中TikTok申请的初步禁令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因此得以继续在美国运营。但是几年后美国通过《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法案》,要求TikTok和中国控制实体剥离。在后续诉讼14中,虽然TikTok主张该行为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最高法院认为立法目的不针对言论内容,且限制措施基于国家安全和数据隐私风险等与言论内容无关的正当理由,因此驳回了请求。


基于已有的案例,面对制裁寻求美国法律救济在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但受制于司法倾向的影响。对于程序性主张,如申请临时禁令,企业有一定成功的可能;但是对于制裁措施的实体挑战,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很大,需要审慎选择专业的律师制定详尽的诉讼策略和方案,从而最大限度实现中企的诉讼目标。


2.合规管理

美国对于特定领域的制裁通常体现为完全禁止、部分限制以及加征关税等方面。因此如果相关产业中国公司没有被禁止准入,仍有通过调整公司架构满足合规要求的可能。例如,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3月废除拜登时期的《国防生产法案》对太阳能制造的资金支持,转而通过高关税+本土化激励组合拳推动供应链“去中资化”。正在国会审议阶段的《美国太阳能制造业税收法案》提出禁止为相关外国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生产的部件提供先进制造生产抵免,变相限制中资的持股比例。对此,已经在美国建厂的国内上市企业天合光能与美国上市企业FREYR达成交易,通过出售美国工厂获得FREYR公司的19.08%股权,并且和FREYR建立合作关系15


围绕TikTok,敏感的问题可能在于其收集到的美国用户的数据安全,这也是美国制裁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在提起诉讼的同时,TikTok也尝试通过和美国公司合作满足数据本土化储存等要求,如TikTok与甲骨文公司达成协议,将美国用户数据迁移至得克萨斯州的服务器,并阻断中国境内的字节跳动员工访问权限16。而就在最近,根据彭博社(Bloomberg)报道,甲骨文(Oracle)即将达成一项协议,通过“担保”TikTok的安全性以换取该公司美国业务的少量股权,并且该计划据称已于上周在特朗普政府内部讨论。通过与美国政府协商,TikTok有可能通过满足合规要求以继续在美国的运营。


简言之,企业通过协商谈判与满足合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取得积极的成果,在美国市场存续。但是这一方式难以在特别敏感行业适用,如军工或者半导体。而且采取此类措施往往要求企业放弃一部分利益,包括失去对美国实体的控制权,这也是企业决策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3.供应链重构与市场转移

另外,应对制裁,企业可以通过在美国域外采取一定措施降低对自身的不利影响。首先,如果企业仍然希望在美国市场运营,可以通过在第三国设立工厂绕过美国对中国的关税壁垒,此类措施主要适用于通过调整税费强制提高产品价格的制裁。例如,2022年,为应对美国加征关税,海信通过在墨西哥设立家电和电视生产基地的方式,利用《美墨加协定》(USMCA)将产品销往美国市场17,在享受零关税的同时还有效提升市场响应速度。当然,特朗普在2025年上台后对加拿大和墨西哥加征关税对第三国建厂的方案有一定影响,但产品最终价格仍然低于从中国直接出口。


其次,如果相关领域比较敏感,进入美国市场成本或者难度过高,企业则可以考虑开拓其他海外市场,如在政策相对更友好的欧洲国家开展业务。新能源电池作为敏感的科技领域,美国对中国企业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宁德时代作为国内该领域的头部企业,难以在美国市场维系,因此其转而开拓欧洲市场,在2022年与宝马集团达成一项多年期协议,宁德时代将为宝马集团自2025年起推出的新世代车型系列供应圆柱电池电芯。宝马集团新世代平台架构与宁德时代顶尖低碳电池技术的结合,将使双方保持其在欧洲及全球电动出行转型中的领先地位,标志着两家公司以绿色未来为共同愿景的伙伴关系再添里程碑18


因此,对于受到制裁的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在第三国设置运营实体的方式规避美国的限制,另一方面将重心适当转移到美国以外的市场也不失为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

四、国际法争议与中国应对

1.管辖权冲突

(1)次级制裁合法性问题

以美国多次实施次级制裁的案例来看,其主要法律依据是《赫尔姆斯-伯顿法》等国内立法。美国试图援引国际法中的“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普遍性管辖原则”和“保护性管辖原则”来证明其合法性。实际上,此类单边次级制裁是美国管辖权的域外扩展,是滥用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原则19。作为非武力手段制裁,虽然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联合国宪章》没有明确禁止次级制裁,WTO规则的安全例外也为实施次级制裁提供一定空间,但次级制裁的滥用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利益造成了不当损害,正当性成疑。事实上,2019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伊德里斯·贾扎伊里(Idriss Jazairy),根据人权理事会第40/3号决议编写的《大会关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和法治的宣言草案要点》认为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承认安理会拥有实施经济、金融和其他非武力措施的专属权利,尽快取消单边制裁措施20


(2)WTO规则冲突

在DS543案中,美方依据《美国贸易法》第301条调查结果,指控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领域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并将其定义为“国家批准的窃取”,并且分两个批次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中国于2018年4月4日向WTO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起磋商请求,指控美国违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I条(最惠国待遇)和第II条(关税减让表)义务 。经过审理,专家组裁定美国行为违反WTO规则的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承诺。但是因为WTO上诉机构长期停摆,在美国于2020年10月26日提出上诉后,案件陷入“法律真空”,裁决至今未生效。


2.中国反制措施

整体上,中国已经形成了多部门联动、动态调整的法律体系应对外国制裁,如下表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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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过《反外国制裁法》构建覆盖实体资产、数据生态及产业链的全维度法律反制体系,升级《出口管制法》限制稀土(镓、锗)、关键矿产及两用物项对美出口;对美农产品加征10%-15%关税并设置检验检疫壁垒,同步在汽车、芯片领域实施进口禁令及供应链追溯;通过不可靠实体清单封禁涉台军售企业、网络安全审查禁用美光产品,并在WTO框架下起诉美国单边主义措施。此外,《数据安全法》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出口需接受安全评估,与《出口管制法》衔接。

五、结论与展望

美国对华制裁依托国内法优先性与长臂管辖扩张,构建了覆盖科技、金融、贸易等多领域的系统性法律框架。通过国会立法、行政命令及跨部门协作,以“国家安全”名义实施初级制裁与次级制裁,限制中国获取关键技术。中国企业如华为、TikTok等面临技术断供、运营禁令等压力。对此,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合规调整及供应链重构等方式应对,但实体清单管控与盟友协同制裁仍构成长期挑战。


中国以《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构建防御体系,当前博弈凸显国际法管辖权争议,美国单边次级制裁滥用“保护性管辖”原则,冲击WTO规则与多边秩序。未来美国或进一步扩大技术出口管制,在此背景下,企业生存策略将更依赖技术自主化与市场多元化,而国际规则重构进程中的科技主权竞争则可能加剧。



「本文同时感谢美国Blank Rome律师事务所亚洲业务主席Mike Margolis提出的指导和建议。」




注释:


[1]李寿平,《次级制裁的国际法审视及中国的应对》,政法论丛,2020年第5期。

[2]联邦公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08/20/2020-18213/addition-of-huawei-non-us-affiliates-to-the-entity-list-the-removal-of-temporary-general-license-and

[3]TikTok Inc. & ByteDance Ltd. v. Garland, 122 F.4th 930

[4]霍利参议员个人网站,https://www.hawley.senate.gov/hawley-introduces-legislation-to-decouple-american-ai-development-from-communist-china/

[5]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enforcement/301Investigations/301%20Draft%20Exec%20Summary%203.22.ustrfinal.pdf

[6]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5/february/ustr-seeks-public-comment-proposed-actions-section-301-investigation-chinas-targeting-maritime

[7]联邦公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9/05/17/2019-10538/securing-the-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s-technology-and-services-supply-chain

[8]美国国务院,https://www.state.gov/sanctioning-entities-purchasing-and-transporting-iranian-oil-to-further-impose-maximum-pressure-on-iran/

[9]CBP官网,https://www.cbp.gov/newsroom/stats/trade/uyghur-forced-labor-prevention-act-statistics

[10]CBP进口企业审查建议,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assets/documents/2024-Feb/Forced_Labor_Guidance_Best_Practices_for_Applicability_Reviews_0.pdf

[11]联邦公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7/12/26/2017-27899/a-federal-strategy-to-ensure-secure-and-reliable-supplies-of-critical-minerals

[12]联邦公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10/05/2020-22064/addressing-the-threat-to-the-domestic-supply-chain-from-reliance-on-critical-minerals-from-foreign

[13]联邦公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5/14/2024-10485/additions-of-entities-to-the-entity-list

[14]TikTok Inc. v. Garland, 145 S. Ct. 57

[15]FREYR公司网站公告,https://ir.freyrbattery.com/ir-news/press-releases/news-details/2024/FREYR-Battery-Closes-Transformative-Acquisition-of-Trina-Solars-U.S.-Manufacturing-Assets/default.aspx

[16]Politico网站新闻,https://www.politico.com/news/2025/03/16/white-house-oracle-tiktok-00232302

[17]墨西哥日报,https://mexicodailypost.com/2022/09/16/chinese-manufacturers-avoid-us-tariffs-by-opening-plants-in-mexico/

[18]宁德时代公司官网,https://www.catl.com/en/news/1016.html

[19]同[1]。

[20]王倩慧,《国际习惯法视野下单边制裁的非法化探究》,南大法学,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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